股东能查公司的会计凭证吗?公司不给查怎么办:可以查,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先提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不答复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新《公司法》把股东知情权"扩容"了:除了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门槛写得很清楚:必须有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目的不正当的,可以拒绝,但要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下面讲清能不能查、怎么查、被拒后怎么办。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两类材料、两套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条文的表述是查阅,且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② 谁能查要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账簿、凭证没有持股比例门槛;股份有限公司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章程规定较低比例的从其规定;

③ 拒绝要有理由、要答复——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④ 被拒可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 可请中介帮忙——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股东及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一、"能查的"分成两类,别搞混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把股东能接触的材料分成两层:

第一层是可以查阅、复制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一层门槛最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凭股东身份即可主张。

第二层是可以要求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一层要求更严——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条文对这两类材料使用的是"查阅",因此实践中一般不认可股东直接"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而是到公司指定地点查阅,必要时可以摘录。

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主体限定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并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的小股东想查账,要先看是否满足持股时间和比例,或者章程是否放宽了门槛。

二、公司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

拒绝不是想拒就拒。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并且必须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个"十五日答复"本身就是一道硬程序:既不能拖着不回,也不能只口头说"不给查"。

什么算"不正当目的"?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列举了几种典型情形:

要准备的材料
  •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股东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四)第九条)。也就是说,不能靠一句"章程规定不许查账"就把知情权堵死。

三、被拒之后,按四步走

跟着做
1

① 先提书面请求——写清查阅的材料范围(账簿、凭证的具体种类)、拟查阅的期间、查阅目的,并保留送达凭证(邮寄签收、邮件回执等);

2

② 等十五日答复——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同样可以认定其拒绝提供查阅;

3

③ 起诉主张知情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除外,见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4

④ 凭判决查阅——判决支持的,会在判决中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材料名录;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查账也要守规矩

知情权不是"想看什么就看什么"。股东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借查账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后对外披露、用于竞争业务的,公司同样可以追究其责任。查账的边界与救济,可参阅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吗?公司拒绝怎么办?。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常见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会计账簿,有持股比例要求吗?

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以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为条件,但必须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能复制带回家吗?

条文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使用的表述是"查阅",实践中一般安排到公司指定地点查阅、必要时摘录,不认可直接复制带走;而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是可以查阅并复制的。

公司拖着不答复,算不算拒绝?

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不提供查阅的,股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知情权。

公司说"章程规定股东不能查账",有效吗?

如果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查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必须先书面请求并写明目的,口头提一句很难作为起诉依据;② 保存好送达凭证,因为"十五日答复"的起算点直接决定公司有没有程序违法;③ 查账所得属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于竞争业务,否则可能反被追责。

一句话总结

股东可以查公司的会计凭证,只是规则更严: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认为目的不正当的可以拒绝,但要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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