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把开发商优惠包装成服务费收走能不能要回来?能,而且已经有判例。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2026 年 10 月 28 日报道:成都青羊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中介把开发商原本就有的 11.6 万元购房优惠,包装成自己的「居间服务费」向一位老年购房者收取。一审认定构成显失公平,判退 90% 服务费,二审维持。
先把账算清:房子原价 86 万,开发商给 11.6 万优惠,购房者实付 74.4 万;转头又向中介支付 11.6 万「服务费」。两笔一加,总成本又回到 86 万。优惠一分没少,只是从开发商的口袋换到了中介的口袋。
三句话说清: ① 优惠是开发商给购房者的价格减让,不是中介创造的成果,中介无权把它变成自己的报酬。 ② 老人对交易结构缺乏判断能力,中介利用这一点收取与服务水平明显不匹配的费用,构成显失公平。 ③ 撤销权有一年时限;合同撤销后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法院会扣掉中介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部分,所以是「退九成」而不是「全退」。
一、这笔钱的性质,先要定性清楚
房产交易里同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和中介关系(购房者与中介)。两者的钱要分开看。
开发商给的优惠,性质是买卖合同里的价格减让,权利人是购房者。中介的报酬,性质是中介合同里的佣金,前提是中介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优惠本来就是开发商面向所有客户的政策,中介既没有替你争取、也没有替你垫付,只是把「你本来就能拿到的东西」重新包装一遍卖给你,那这笔钱就没有对应的服务。
判断方法很朴素:问一句「没有这家中介,我能不能拿到这个价」。能拿到,说明优惠不是中介的功劳。到了法庭,举证责任也在中介——要证明自己确实争取到额外条件,而不是拿公开政策充数。
二、显失公平怎么认定:主观利用加客观失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一条要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主观上,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弱势。老年购房者在这个场景里天然处于弱势:不熟悉交易结构,分不清「优惠」和「服务费」,容易被「今天不签就没了」催着走。法院认定「缺乏判断能力」,看的是交易复杂程度与当事人认知能力的匹配度,不是年龄本身。
客观上,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失衡。11.6 万元服务费,对应的是什么服务?带看、跑腿、递材料,市场价通常是一笔固定金额或者房价的百分之一到二。收走相当于全部优惠金额的费用,对价明显不相当。
两个要件都成立,才谈得上撤销。只有「我觉得贵」不够,只有「他是老人」也不够。
时限必须记牢: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很多人是办完过户、拿到发票才发现多了这笔钱,那就要从发现之日起算一年,别再拖。
三、中介的义务,不只是「不许撒谎」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隐瞒」这两个字。很多人以为只有编瞎话才算违反义务,其实知道却不说,同样是违反。入库案例把这个边界讲得很清楚:
裁判规则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范围应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要求报告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方式既包含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也应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的不作为。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导致购房人因房屋交易税收政策变化产生的税费损失,中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考虑购房人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居间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中介人收取的佣金金额等因素后予以判定。
给你的启示「不作为」也算违反义务。知道开发商有优惠却不告诉购房者,还把这笔优惠包装成服务费收走,正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案例列的五个考量因素,也是法院酌定退多少的尺子。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第九百六十二条还有一句更有分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连报酬的正当性都没有了。实践中的「退九成」,是扣掉中介确实付出的劳务成本,不是承认这笔服务费合法。
四、合同撤销之后,钱怎么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解释了两件事:
第一,为什么是「退」而不是「赔」。撤销的效果是恢复原状,钱本来就该还,不需要证明自己损失了多少。
第二,为什么退九成而不是全退。中介确实带了看、跑了手续,这部分劳务客观上已经提供且无法返还,法院按「折价补偿」的思路扣掉一成,属于自由裁量的合理区间。想要全退,得证明中介完全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服务。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这笔服务费如果写进了购房款或者贷款里,处理起来更麻烦。它会推高网签价、影响税费和贷款额度,甚至导致多缴契税。遇到这种情况,除了民事撤销,还要及时向税务、住建部门反映,把网签价改回来。
五、准备买房或已经买完,各做三件事
先问优惠的来源。让销售书面写明「该折扣为开发商公开政策」,或者直接在售楼处公示、备案价系统里核对。这一句话决定后面所有争议的性质。
所有费用只认一张清单。房价、税费、中介费、评估费、担保费分项列明,每一项写清收款主体和服务内容;拒绝「打包价」和「服务费」这类笼统名目。
发现被收要留痕。保存中介的宣传页、聊天记录、收费凭证、发票,书面要求中介说明收费依据;协商不成,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并返还。
三个提醒。第一,别签「服务确认单」。有些中介会在收钱时让你签一张「已提供选房、议价、贷款咨询等服务,本人确认无异议」的单子,签了之后再主张没服务,难度会大很多。第二,撤销和违约不要混着提。请求撤销合同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两条不同的路,诉请写混了,法官要先释明,时间就拖长了。第三,老年购房者可以让子女陪同签约,并且把「本人已了解优惠系开发商政策」写进补充条款——这不是不信任中介,是把话说在前面。
中介说优惠是他「争取」来的,怎么反驳?
举证责任在中介。要求他拿出证据:开发商的书面特批文件、与其他客户不同价格的对比、议价过程的记录。拿不出来,就说明这是公开政策。反过来,购房者可以调取售楼处公示的折扣方案、备案价、同楼栋其他业主的成交价,用同批房源的价格证明「谁买都是这个价」。
一句话:优惠是房价的一部分,不是中介的报酬——把开发商的政策包装成服务费,收的是信息差的钱,法律上站不住。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中介费必须明码标价,额外加价能不能拒付、买新房遇到内部认购、茶水费,合法吗与显失公平的合同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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