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十二条、一千二百零五个汉字,条均一百点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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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管的是产业链的中后段:片子拿到公映许可证之后,怎么从制片方手里走到观众眼前。十二条里,前三条是准入(发行许可、放映许可、流动放映备案),中间六条是行为规范(农村公益放映、特殊群体优惠、国产片时长、技术标准与售票系统、盗录、广告),后三条是秩序(治安与消防、票房真实、涉外影展)。

这一篇不算全书,只算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一、谁能做发行:省级以上批准,三十日办结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四个要件:

主体是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在这一款范围内——这是与第二款放映许可最明显的区别。

条件两项: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法条没有写具体数字,具体标准在配套规定里。

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二者择一。 结果是「批准」,不是备案。

第二十五条把审批时限和结果写死了: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十日、两种结果、不予批准须书面说明理由——这套结构与第十七条的审查程序是同一套逻辑。许可证还要「予以公布」,意味着发行、放映的经营主体信息是公开可查的。

二、谁能开放映:县级批准,主体可以是工商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三个区别要记住:

主体宽了一档——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开一家社区影院,不必先注册公司。 条件多了一项——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比发行多了「场所」和「技术设备」。 审批层级低了一档——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这与发行的「省级以上」形成对照:发行是跨区域的批发,放映是扎根本地的零售,管理层级跟着业务范围走。

一个实务提醒:批的是「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不是「放电影」这件事本身。在商场中庭搭个临时厅放片,不属于「固定放映场所」,走的是第二十六条的流动放映备案。

三、流动放映:备案就行,不用批

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这一条把门槛降到最低:

主体最宽——企业、个人都行。 手续最简——备案,不是审批。 管辖最灵活——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五项——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

为什么流动放映只备案不审批?因为它没有固定场所,风险主要在放映内容而非场所安全,而内容已经有公映许可证这道关(第二十条)。备案解决的是「找得到人」——出了纠纷、出了安全事故,能追溯到经营者。

要注意「经营区域」这个词。跨县流动放映的,两个县都要备案;只在甲县备案却跑到乙县放,属于未备案经营。

三种准入摆在一起,差别一目了然:

事项主体谁批手续依据
电影发行企业国务院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受理起三十日决定,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固定场所放映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受理起三十日决定,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流动放映企业、个人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报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第二十六条

四、农村公益放映:政府出资,补贴不得骗

第二十七条三款,讲的是农村电影公益放映。

第一款: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第三款是一句禁令: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三款连起来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政府出资建网络(第一款)→ 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给补贴(第二款)→ 骗取补贴要罚(第三款)。

第三款的罚则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形成两头堵:

  • 对骗取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对监管方: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头管骗钱的经营者,一头管截留的工作人员。这个设计说明立法者很清楚这类补贴资金的漏损通常发生在哪两个环节。

五、特殊群体:免费观影与票价优惠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三个限定:推荐主体是两个部门共同;推荐对象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组织方式是学校组织安排。注意「可以」二字——这是可选动作,不是强制。

第二款: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这一款是「鼓励+激励」结构:鼓励经营者让利,政府可以给奖励性补贴。五类人群写得很具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进城务工人员。

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没有规定「必须免费」或者「必须打折」。落实优待的责任在鼓励层面,具体标准看地方政策和经营者承诺。一旦经营者公开承诺了优惠(比如「老年人半价日」),就从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不兑现要走消费者权益保护那条线。

六、三分之二:一条硬指标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是这一章最硬的一条: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拆开是三个要求:

对象——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的电影。注意不是「国产片」这个俗称,而是「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合作摄制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合拍片能不能计入这三分之二,看它是否满足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的比例要求。

两个维度——场次和时段。不只是「排够场次」,还要「排在对的时段」。把国产片全排在上午十点、进口片全排在晚上七点,场次够了,时段不合理,照样不符合这一款。

一条量化指标——放映时长不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计算口径是「年」,主体是「电影院」,对象是「放映时长总和」。

这一条不是倡导性条款。虽然它本身没有直接配罚则,但它是电影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四十六条),也是影院年检、信用档案的记录事项。达不到这一条,属于未按本法从事放映活动。

第二款: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放映质量」是个软表述,但第三十条把它的技术底线具体化了。

七、技术标准与售票系统:两条容易漏的合规点

第三十条: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两款两件事:

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这一条与第二条第二款第五个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呼应——电影的定义要求技术标准,放映设备同样要求。设备不达标的后果,落进第四十六条的日常监管。

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这一条看起来琐碎,其实是整部法票房监管的技术基础:只有所有影院都进了统一售票系统,第三十四条要求的「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才可能被核验。

实务上,第二款常与第三十四条一起被引用。影院不装售票系统、或者装了不用、用两套系统,表面违反的是第三十条第二款,实质违反的是第三十四条的真实统计义务,罚则在第五十一条。

还有一个连带问题:技术改造之后的合规。影院升级激光放映、更换银幕、加装沉浸音,设备换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重新核一遍——旧设备达标不等于新设备自然达标,尤其是引进非标设备做「差异化体验」的,技术标准这一关要先过。设备不合规的麻烦不只是被责令整改:一旦出现放映事故、观众退票纠纷,第三十条就成了对方主张影院有过错的直接依据。

八、盗录:影院有权制止、要求删除、要求离场

第三十一条是影院工作人员最需要记住的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三层权利,层层递进:

制止——发现即可制止。 要求删除——针对已经录下的内容。 要求离场——针对拒不听从的。

三个「有权」,主体是「电影院工作人员」,不是执法人员。这意味着影院不需要报警才能制止,现场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行使。

边界也要看清:这三项权利针对的是「正在放映的电影」的「录音录像」,不包括拍照发朋友圈这类行为——后者可能涉及摄屏,但不在这一条的文义范围内。反过来,超过这一条范围采取强制手段(扣留手机、搜身、限制人身自由),影院自己就可能违法。

这一条的上游是著作权法:盗录侵犯的是复制权。第三十一条给的是现场处置权,侵权责任仍按著作权法追究;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把「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接回相关法律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许可证。

九、映前广告:什么时候能放,什么时候不能放

第三十二条两款,把广告的时间边界划得很清楚:

第一款: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关键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这个基准点:

  • 这个时间之前:鼓励放公益广告(不是商业广告,法条写的是「公益广告」)。
  • 这个时间之后到放映结束:一律不得放广告。

也就是说,观众看到的「开映时间」就是分界线。票面上写 19:30,19:30 之后还在放广告,就落进第二款。

罚则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罚则的力度不大(警告为主,罚款需「情节严重」),但它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可以被投诉、被查处,也会进第四十六条的信用档案。

十、治安、消防、卫生与禁带物品

第三十三条两款:

第一款: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款: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款的五项禁带物品分两类:五类危险物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后一类前面加了「非法」二字,指的是没有合法携带资格的情形。

处置方式是两步:拒绝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这是影院的法定义务。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责任分配:影院尽到了安检、拒绝、报告义务,观众在场所内因他人违法行为受伤,影院的责任基础是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不是这一条本身;但影院没有尽到这一条,就要先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

十一、票房必须真实:第三十四条的三层意思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三层意思:

义务主体——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不只是影院,发行方也在内。 义务内容——如实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禁止行为——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制造虚假交易」指的是「买票房」「锁场包场充数」这类没有真实观影的交易;「虚报瞒报」是方向相反的两个动作:虚报是把少说成多,瞒报是把多说成少(通常是少报瞒报以截留分账)。

立法把这两种都写进来,是因为它们的危害不同:虚报骗的是观众和投资人(制造热度),瞒报坑的是制片方和发行方(截留分账)。两者都「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罚则在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是这一章最重的: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档递进:五万到五十万的基础罚款 → 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违法所得五十万以上时)→ 停业整顿 → 吊销许可证。

十二、涉外影展:在境内办要批

第三十五条: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是关键词。纯境内主体的展映活动,不落进这一条;有境外机构、境外影片参与的,就要批。

罚则在第五十二条,分两款且后果不轻: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同样没收,同样罚款幅度;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注意「五年内不得举办」「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这是资格罚,比罚款更影响长期经营。

十三、法条原文: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 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 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不单独列块,条文已在上文引用完整,这里只作提要:第三十条两款分别管设备技术标准和计算机售票系统;第三十三条两款分别管场所的治安消防卫生义务和禁带物品的拒绝、报告义务。

十四、算例:一家影院的年度合规清单

假设:某县级市一家六厅影院,2026 年开始营业。

事项要求依据频次
放映经营许可向县级电影主管部门申请,三十日内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次性
设备标准符合电影放映技术国家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持续
计算机售票系统按国家规定安装并使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持续
国产片时长年放映时长中不低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按年度核算
场次与时段合理安排境内摄制影片的场次和时段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持续
映前广告明示开映时间之后不得放映广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每场
盗录处置制止、要求删除、要求离场第三十一条发生时
票房统计如实、真实准确,不得虚假交易或虚报瞒报第三十四条每笔
禁带物品拒绝进入并报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发生时
特殊群体优惠鼓励票价优惠、社区放映点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自主
信用记录行政处罚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布第四十六条处罚时

这张表里,三项是「按年度核算」的,容易被漏:

国产片三分之二。它不是每部片、每场都要达标,是「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比例。所以月度、季度可以浮动,年度必须达标。影院需要在年初就做排片预算,而不是年底发现不够再补——年底补排的场次没人看,票房和口碑两头受损。

场次和时段两个维度。只算场次不算时段,是常见的计算错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写的是「放映场次和时段」,两个词并列。

广告的时间基准点。票面印的开映时间是唯一基准。影院自己把「实际开映」往后推、把广告算作「映前」的做法,落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再看两种特殊情形:

  • 想在商场中庭做临时放映。这不是「固定放映场所」,走第二十六条流动放映备案,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五项信息。
  • 想办一个带境外影片的展映活动。走第三十五条,报国务院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未批先办的,第五十二条的后果包括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十五、七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开影院必须先注册公司。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写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申请放映经营许可。

误解二:发行和放映是同一个许可。 两个许可、两个层级:发行由国务院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放映由县级批准,分别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误解三:流动放映也要审批。 第二十六条是备案制,不是审批制。但备案要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做,跨区域经营要分别备案。

误解四:三分之二是「每部片」或「每场」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口径是「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是年度总量指标;但同时要求「合理安排放映场次和时段」,不能靠把国产片排到冷门时段来凑数。

误解五:映前广告随便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鼓励的是「公益广告」,且限于明示开映时间之前;第二款明确,明示开映时间之后至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违反的按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处罚。

误解六:观众拿手机拍几张没事。 第三十一条禁止的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是否属于录音录像、拍多少算,法条文义有边界;但影院行使制止、要求删除、要求离场的权利,依据也是这一条,超出这一条的强制手段(扣手机、搜身)没有法律依据。

误解七:票房注水只是行业惯例。 第三十四条把它写成了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处罚从五万元起,最高可按违法所得五倍,还可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接着看

这一族的起点在总则与剧本备案,备案、送审、拿证这三道关都在那两篇里,过了才轮到这一章的发行放映。这一篇只到第三十五条,讲的是「货怎么到观众眼前」。片子放了、票卖了,接下来是钱的问题:哪些电影国家支持、专项资金怎么投、税收优惠由谁定、影院建设用地怎么保、知识产权能不能质押融资、保险和担保怎么进场、人才怎么培养、少数民族语言译制谁出钱、境外推广怎么支持、违反本法记不记信用档案。下一篇从第三十六条起,把「支持、保障」这十一章和罚则的头三条一起拆开。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撰写,条文引用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中算例为说明合规事项所作的假设,不指向具体影院。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经营事项请以电影主管部门的正式答复和现行配套规定为准,必要时委托执业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