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东西被行政机关弄坏了,谁来赔?这是不少当事人在财物被扣押期间最担心的问题。把东西扣走之后,保管责任就落到了行政机关身上,不管是自己保管还是交给别人保管,出了损坏、丢失,责任都不能甩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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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 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当事人主张赔偿时要注意固定证据,走行政赔偿、复议或诉讼程序。

保管责任在行政机关,弄坏就得赔

结论:查封、扣押期间,行政机关对财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使用或者损毁并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用的是「妥善保管」,同时明确「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机关不能拿被扣的财物自己用,比如把扣押的车辆当公务车开;二是机关要尽到与财物性质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比如易碎品要防碰、怕潮的东西要防潮。一旦因为保管不当导致财物损坏、灭失或者贬值,机关就要赔。判断的关键在于财物损坏与保管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要在这方面下功夫举证。

交给第三人保管,损失一样先由机关赔

结论: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财物,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机关往往把扣押的车辆、大宗货物放在第三方停车场或者仓库,当事人一旦发现东西坏了,容易误以为只能去找那家保管公司,其实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被查封的财物;只要损失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机关要先向当事人赔付,赔完之后再由机关自己去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即可,不必陷入找第三人的麻烦,机关也不能以「东西是别人看着的」为由推卸责任。

保管费用不该当事人掏

结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需要为此买单。 这是一个常见误区,有的保管方会向当事人索要停车费、仓储费,或者机关在解除扣押时要求当事人先交一笔费用。法律对此说得很清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遇到被要求支付保管费的情形,可以拒绝,并保留相关票据和沟通记录,作为后续主张的证据。

怎么取证、怎么要赔偿

结论:主张赔偿要固定财物原状、损坏情况和价值证据,并按行政赔偿、复议或者诉讼的路径推进。 被扣时的清单、照片、视频,交接时的签字记录,都能证明财物在扣押前的状态;损坏后要及时拍照、录像,必要时申请鉴定或者评估,确定损失金额。程序上,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机关逾期不赔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财物已经丢失、无法返还的,更要注意尽早主张,避免时间越拖越难举证。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注意避坑

财物被扣期间,别以为只能被动等着。收到查封、扣押清单时,一定要逐项核对名称、数量、外观并保留副本,这是日后索赔的基础。发现财物被使用、损坏或者丢失,要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机关并要求记录在案,同时拍照固定证据。机关委托第三方保管的,同样找机关索赔,不要被「找保管方去」的说法带偏。保管费、停车费本就不该你出,被索要要留好凭证。涉及贵重或者难以修复的财物,建议尽早咨询律师,评估损失和索赔路径。

一句话总结

查封、扣押期间财物由行政机关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弄坏了由机关赔;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机关先行赔付再向第三人追偿;保管费用也由机关承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主张损失。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