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新闻里常说「由某某券商保荐承销」。保荐两个字对投资者来说常常只是招股书封面上的一个机构名,可一旦爆出财务造假,这个名字就从封面走到了法庭——保荐人为什么会被一起告?因为它不是「介绍人」,而是法律点名要审慎核查、要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把关人。搜「保荐人制度」的多是两类人:准备上市的创业者想知道保荐人到底管什么,和看到保荐人被处罚、被起诉想知道自己作为投资者能主张什么。证券法第十条加第十一条,把这两个问题都答了。

⁠​‌​‌​​‌​‌‌‌​‌​‌​​​​‌‌‌‌‌​​‌​‌‌​‌​​​‌‌​‌​‌​‌​‌‌​​⁠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两种情形必须请保荐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是法定动作,不是可选项。
  • 两大核心义务: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管「文件真不真」,督导管「公司规不规范」。
  • 保荐书是法定文件:依照本法聘请保荐人的,报送材料中必须包含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意见落在纸面上,事后追责就有了锚点。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 (一)公司章程;
  • (二)发起人协议;
  •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 (四)招股说明书;
  •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保荐义务要件对照

要件条文要求实务判断要点
适用情形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且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公开发行法规规定实行保荐的其他证券不采取承销方式且不属于法定保荐品种的,不强制请保荐人
义务主体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资格在券商,具体签字的项目人员依监管规定管理
核查义务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审慎核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要过手;「发行人提供的」不是免责理由
督导义务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上市后持续督导期内跟踪规范运作,发现问题该报告就报告
文件落点出具发行保荐书并报送保荐书是保荐意见的书面载体,追责时的核心证据

三、逐条拆解

第十条第一款:什么时候必须请保荐人。范围两条线:一是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且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二是公开发行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读这一款要抓住「承销」这个限定——股票和可转债公开发行走承销路线是常态,因此实际上绝大多数首发和可转债项目都有保荐人;反过来说,不采取承销方式的公开发行,未必强制保荐。保荐人只能是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担任,它们在发行中各有各的核查角色,但「保荐」这个法定身份在券商。

第二款:保荐人干什么。十六个字拆成两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态度标准,对应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审慎核查是动作标准——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保荐人要实质性地核,而不是收材料、转材料。实务口径里,审慎核查意味着对重大事项做独立验证:访谈、函证、实地走访、比对银行流水。「发行人承诺资料真实」在法律上从来不是保荐人的免责金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则是时间上更长的义务:发行完成不等于保荐结束,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还要盯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这些环节,发现问题按规定报告。

第三款把管理办法授权给监管部门:保荐机构资格、保荐代表人管理、执业规则都在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层面,动态变化快,执业中要以现行版本为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把保荐书嵌进法定报送清单:募股申请的文件目录是列名的,其中「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书不是行业习惯,是法定文件。它的意义在事后:造假案发时,保荐书里写了什么、核查程序做了什么,直接决定保荐人有没有尽职。这也是为什么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时,保荐人几乎总在被告名单上:第八十五条给了它连带责任的位置(自证无过错除外),而保荐书就是检验「无过错」的第一份材料。

四、保荐人怎么被追责:从监管处罚到民事连带的两级台阶

理解保荐人责任,要分清两级台阶——监管责任和民事责任,触发条件、证据门槛、后果形态都不同。

第一级:监管责任。保荐人核查不到位、督导流于形式,监管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保荐业务资格,签字的保荐代表人也会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这一级的特点是门槛相对低、启动快——不需要等到造假案发,审核问询里发现核查工作有明显漏洞(比如函证程序缺失、走访记录造假)就可能触发。对发行企业来说,保荐人被限权意味着项目节奏直接受影响,这是企业选保荐时要看「保荐代表人既往记录」的原因;对投资者来说,监管处理记录是评估保荐质量最方便的公开材料。

第二级:民事连带。这一级由第八十五条接棒: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三宗罪、投资者受损的,保荐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证无过错除外。两级台阶的衔接点在核查工作底稿——监管责任阶段被问询、被要求补充的材料,到了民事诉讼阶段就是检验「无过错」的核心证据。底稿齐全、程序完整、结论有据的,无过错抗辩才立得住;反过来,一旦底稿暴露出该做而没做的程序(应收账款没函证、存货没盘点、客户访谈由发行人代安排),民事赔偿基本跑不掉。

实务里还有一个高频争议:保荐人对「专业机构意见」能不能信赖?审计报告是会计师出的,法律意见是律师出的,保荐人能不能说「财务问题找会计师、法律问题找律师」?主流口径是不能一概而论:保荐人对其他中介出具的专业意见可以合理信赖,但对重大异常信号负有独立注意义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客户与供应商高度重叠、银行流水与账面收入对不上,这些红旗信号出现时,保荐人不能装看不见,必须延伸核查。红旗下面挖不挖、挖多深,就是「勤勉尽责」与「走过场」的分界线,也是无数处罚决定书里反复出现的措辞。对投资者而言,这个口径的含义是:造假案里把保荐人拉进被告名单,胜算要看红旗信号多不多——信号越多,保荐人「没发现」的解释越苍白。

五、边界与例外

  • 保荐人与承销商角色可分离也可重合:同一证券公司可以既保荐又承销,也可能保荐一家、承销另一家,角色不同义务不同,追责时按角色拆开看。
  • 保荐责任不替代会计师、律师责任:财务数据的核心把关在审计机构,法律意见在律师,保荐人是对整体文件的审慎核查者——各家中介在自己专业范围内失职,责任各自认定。
  • 督导义务有期限:持续督导期按监管规定确定(不同板块、不同发行类型期限不同),督导期结束后发生的问题,保荐人一般不再担督导责任。
  • 不适用:非公开发行的定向融资通常不强制保荐;存托凭证发行中承担类似职能的机构按专项规则认定,不能直接套用保荐人条款。

六、实操建议:两类读者的两套用法

  1. 企业方:把保荐人选作「第一次尽职调查」——立项阶段就用保荐人的核查清单反向体检公司,问题暴露在申报前比暴露在问询后成本低得多;同时明确持续督导期内与保荐人的沟通机制,别把督导当骚扰;
  2. 投资者:读到造假新闻时,看三点——保荐人在发行文件里核查了什么、出了什么意见、事后是否被采取监管措施。这些信息连同损失计算,是评估虚假陈述索赔时把保荐人列入责任主体的基础材料。

相关阅读

一句话总结:股票可转债走承销必须请券商当保荐人,保荐人两大活——审慎核查申请文件、持续督导规范运作,发行保荐书是法定文件;出了造假案,保荐人要自证无过错才能甩开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保荐文件与监管处理决定,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