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系万糯二〇〇〇玉米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安某成于二〇一九年组织包括自己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繁殖该品种种子,八人共租赁马某山等四户农户承包的土地一百四十余亩,其中安某成个人租赁十八点七亩。
安某成在其中决定种植的品种、联系并提供亲本、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经某县种业服务中心抽样检测,涉案地块上种植的玉米种子与该品种标准样品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一审判令停止侵害并按其个人租赁面积赔偿八万五千六百二十八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安某成在八人的制种行为中起到组织和主导作用,其余七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其主观故意范围,改判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并维持停止侵害判项。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被组织者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组织、主导者主观故意范围的,组织主导者不仅对自己承包土地上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应对其余参与者在各自土地上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八亩还是一百四十亩
两审的分歧从面积开始。一审只算了安某成自己租赁的十八点七亩,判赔八万五千六百二十八元;二审把八人共同租赁的一百四十余亩全部算在他头上,改判五十万元。面积差了七倍多,赔偿差了近六倍。差在哪里,取决于怎么看他在八人当中扮演的角色。如果只是八户各自种各自的,那每人只对自己的地块负责;但如果其中有一个人在组织,结论就不一样了。
组织者的三个动作
法院认定的组织、主导作用,落实在三个具体动作上:决定种植的品种,联系并提供亲本,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这三个动作恰好覆盖了制种活动最关键的环节——种什么由他定,繁殖材料由他出,地租由他付。其余七人提供的是土地和劳务,技术和来源都在安某成手里。谁掌握了这些,谁就是整个活动的中枢,把其他人串起来的那根线在他这里。
主观故意覆盖了多少损失
二审的说理里有一句很要紧:该八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安某成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故意的范围。这句话解决的是归责的边界问题——组织者不能对超出其预见和控制范围的后果负责,但当八块地都是他一手安排下来的,全部产量本来就在他的计划之内,谈不上超出。反过来说,如果其余七人自行扩大了规模、私下另租了地,那部分就要另算。
赔偿数额怎么定的
数额的计算也有讲究。二审先确定种植面积为一百四十余亩,再看产量与利润:安某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人没有对产量或利润进行举证,而权利人主张的产量没有明显超出甘肃省河西地区玉米制种的通常情形,其主张的利润又有证据支持,两项均予采信。按这个口径算下来,权利人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五十万元,故对其五十万元的诉请全额支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落在了掌握实际种植情况却不愿说明的一方身上。
出地的是八户人家,但决定种什么、亲本从哪来的,只有一个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系“万糯2000”玉米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安某成于2019年组织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繁殖“万糯2000”玉米种子,构成生产涉案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某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损失50万元。
安某成辩称: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鉴定的样品不是从安某成种植的土地上取样的,安某成不清楚自己种植的是授权品种。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等八人租赁了马某山等四户农户承包的共140多亩土地,其中安某成个人租赁土地18.7亩。安某成在其中决定种植的品种,联系、提供亲本,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等。经某县种业服务中心抽样检测,涉案地块上种植的玉米种子与涉案品种的标准样品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一、安某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二、安某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628元;三、驳回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安某成应对所有地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安某成以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损害赔偿计算依据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某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四、驳回安某成的上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行为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应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制种的行为中起到组织和主导作用,该八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安某成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故意的范围,故安某成不仅对自己承包的土地承担责任,也应对其余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确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由于安某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人没有对产量或利润进行举证,在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产量没有明显超出甘肃省河西地区玉米制种的通常情形,其主张的利润有证据支持,均可以采信。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了50万元,故对其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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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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