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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德种业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某华种业公司、某鹏农资、某久农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皖民初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一审 · 2022-0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40个比对位点,0个差异位点——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的DNA指纹图谱鉴定显示:某科技公司卖的「盛创688」玉米种子与别人拥有品种权的「德单5号」是同一品种,只是换了个名字。

某科技公司的抗辩是:「盛创688」已经过省级品种审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必然与在先审定品种存在特异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8日判决:品种审定制度管的是市场准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管的是权利归属,两码事——侵权成立。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审定不等于不侵权。品种审定审查的是能否在当地种植推广,测试方法允许申请人自行组织并提交报告,审定样品不做田间种植观察检测,不能保证审定品种与在先审定品种存在实质特异性。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通过审定不能反推不侵犯他人品种权。

要点二:分子标记鉴定直接定同异。公证购买的被诉种子与标准样品库的「德单5号」做SSR标记法鉴定,40个位点0差异,属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按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由其举证——可以申请田间观察检测(DUS)进一步确认。

要点三:举证机会给了,自己放弃了。某科技公司庭前口头表示应当对「被诉种子与德单5号留样」做田间检测,书面申请时却只申请「被诉种子与自己留存的盛创688样品」比对——后者证明不了与授权品种不同。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要点四:侵权链条全线认定。生产销售的科技公司、总经销商、两家分销商,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均构成侵权。

三、赵律师点评

「套牌种子」为什么查得越来越准

以前查套牌靠田间长相,长得像不一定同一品种,育种企业维权很吃力。DNA指纹图谱技术把这事变成了「数位点」——0个差异就是同一品种,狡辩空间被技术压缩到零。种业企业维权的成本曲线,这几年是被技术拉下来的。

被诉方的正确姿势:申请对「正确对象」做DUS

本案科技公司输在程序策略上:真正能翻盘的检测是「被诉种子对授权品种标准样品」的田间观察检测,它申请的却是自己对自己的比对。做被告不丢人,丢人的是把举证机会浪费在自证清白的循环论证上。被告席位上的每一步程序选择,都值得先过一遍律师。

经销商的连带面有多宽

总经销商和两家农资分销商全部被认定侵权——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就是侵权行为本身,不知道上游套牌不免责(合法来源抗辩在种子领域门槛很高)。农资店主进货时索取品种授权链条文件,不是较真,是保命。

行动清单:种业权利人发现市场上有「似曾相识」的品种——①公证购买被诉种子,封样全程录像;②申请法院委托做SSR分子标记鉴定,对照标准样品库留样;③对方申请田间检测时盯住比对对象是否正确;④把生产、总经销、分销各环节一并起诉,赔偿基数才上得去。四步走完,套牌者换名头的把戏基本无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0)皖民初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1-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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