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许某诉济南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育种人许某育成两个亲本品系,与济南某公司签了参试协议、联合育种协议,让公司拿亲本去给杂交种「YF3240」做审定和品种权申请。杂交种授权了,公司转过头主张:杂交种是我们的,两个亲本的品种申请权当然也归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二审判决:不成立。杂交种的品种权与亲本的品种权,法律上可以分离。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法律没有「杂交种归谁、亲本就归谁」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只规定了非职务育种归育种人、委托或合作育种按合同约定归属——杂交种与亲本必须同属一体的说法,找不到法律依据。
要点二:合同没写就是没约定。参试协议、联合育种协议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只字未提两个亲本品系的权属;许某提供亲本繁殖材料供审定和申请使用,只是限定了使用场景和目的的许可,推不出他把申请权转让给了公司。在无书面证据、育种人明确否认的情况下,不能靠推定认定转让合意。
要点三:行业上杂交种与亲本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客观存在,公司连「二者不能分离的行业惯例」都举证不了。
要点四:权属纠纷的律师费不支持。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只适用于侵权纠纷,权属纠纷没有明文依据,也没约定——5万元律师费自己担。
三、赵律师点评
育种人与种业公司签约,权属条款一个字都不能省
本案公司败在合同空白:协议里写了联合育种、参试,就是没写亲本归谁。种业合作的价值全在亲本上,签约时把「亲本及衍生品系的申请权、品种权归属」单独列条款写死,比事后打两年官司便宜太多。
提供材料使用≠转让权利
许某交出亲本繁殖材料供审定,是「许可使用」不是「权属转让」——法院把使用场景和目的的限定读得很细。反过来给公司的启示:想要亲本权利,就在协议里明明白白写转让和对价,指望法官替您做扩张解释,此路不通。
非职务育种的认定也值得看一眼
条例规定非职务育种的申请权归完成育种的个人。育种人是不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育种」,直接决定权属起点。企业安排员工育种、提供经费场地时,职务成果的约定与登记同样要落在纸面——本案是个人赢,换一个场景可能就是企业赢,胜负都在证据和约定。
材料提示:育种合作协议签之前核对三处——①亲本、杂交种、衍生品系的权属归属是否逐项写明;②审定、申请、推广各环节的使用许可是否写清场景与期限;③违约与权属争议的费用承担条款是否约定。这三处空白,就是本案双方十几年合作成果落到一纸判决的原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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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6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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