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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一审 · 2021-10-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张某在三亚承包土地生产水稻种子,经检测,其生产的种子就是「隆两优1377」——而这个杂交水稻品种的母本「隆科638S」,品种权属于湖南某研究院。张某没拿到授权,产量上万斤。

他抗辩说:我是农民自繁自用,而且母本只用了一次,不算法律禁止的「重复使用」。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0月8日判决:两个抗辩都不成立,侵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杂交种的亲本照样受保护。「隆两优1377」审定证书载明其由母本「隆科638S」×父本「R1377」组配。检测显示张某的种子与隆两优1377在48个位点0差异,且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不同亲本组合产出基因型极近似子代的概率极小,张某不能举证其种子另有来源,按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其使用了授权母本。

要点二:「农民自繁自用」有数量边界。张某不是当地农民、没有家庭承包地证据,在三亚生产种子上万斤,超出合理数量,不能认定自繁自用,商业目的无法排除。

要点三:「重复使用」不看次数看行为结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的「重复使用」,是指杂交水稻生产中重复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用母本「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本身就在禁止之列,「只种了一次」的辩解不成立。

要点四:赔偿与销毁的处理。实际损失、许可费、获利均无法精确确定,按法定赔偿酌定50万元;侵权种子已受潮发芽灭失、去向无证据,销毁请求暂不支持,但发现去向可随时申请责令作消灭活性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杂交种维权,打的是「亲本」这张牌

很多育制种者以为只卖杂交种不卖亲本就没事。本案说得很直白:杂交种是母本和父本组配出来的,拿授权母本当亲本去繁殖,就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一样侵权。亲本品种权,才是杂交水稻权利人手里最锋利的一张牌。

「自繁自用」不是规模化的挡箭牌

农民自繁自用豁免保护的是小农的自种需求。外地人来制种基地租地、雇工、产种上万斤,法律上看的是行为规模和目的,不是身份标签。规模制种者想免责,唯一正路是拿到亲本许可。

「重复使用」不看次数看结构

法律禁止的是「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用母本去配制杂交种,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被禁止的「重复使用」,跟您种了几茬没有关系。「我只用了一次」的辩解,是拿日常语感去对抗法律定义,注定无效。

期限提醒:亲本被侵权有两道时间刻度——①发现侵权种子流向市场,趁行政执法抽样封存的窗口(种子还在仓库里)立即请求查处,灭失后维权成本翻倍;②民事索赔注意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侵权种子发芽喂了鸡鸭的结局,就是动作慢半拍的结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 审理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1-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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