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钟某焕、马某年等人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马某年通过挂靠的物流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额十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案涉重型自卸货车一直由马某年之子马甲驾驶使用。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马甲驾驶案涉货车在铲车装车时,于停车后短暂停留在货车车斗内,后方负责装运的铲车司机裴某向车斗内投倒石粉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马甲被石粉填埋窒息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甲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赔付范围,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付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生产型车辆的使用价值并不限于道路运输,装货、运输、卸货每个环节均属于车辆使用过程。
驾驶人在停车后短时间内在车斗中因装货作业事故死亡,属于在正常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其法定继承人主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人不在驾驶座,为什么还是司机
保险公司的第一道抗辩很硬:车上人员是按座位数承保的,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二人,一个驾驶员一个乘客,本案保单只保司机座位;事故发生在自卸车的车斗里,马甲不是司机的身份。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条款本身的表述——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条款用的是「车体内或车体上」,不是「座位上」;而且司机与乘客的区分在于身份而非位置,马甲是经被保险人认可的合法驾驶人,事发时处于被保险车辆车斗中,符合车上人员加司机的条件。
「使用车辆」包括停车装货
第二道争点更关键:事故是不是发生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理解是,使用就是行驶。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由于生产型车辆的特殊性,其使用价值并不仅限于道路运输,对机动车使用的理解应包含动态和静态的过程,并非仅限于车辆动态行驶过程中;案涉车辆是重型自卸货车,使用价值应围绕货物装卸,装货、运输、卸货每个环节均属于车辆使用过程。这个解释符合自卸货车的实际用途——一辆自卸车一天里跑在路上的时间可能不到三分之一,剩下都在装卸。
十五分钟,这个时间细节很有分量
法院在说理中专门点出一个时间:从马甲停车到装载石子,总共持续了十五分钟。这十几分钟说明什么?说明他并没有离开车辆去干别的事,而是处在装卸作业的连续过程中,停车是作业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使用的中断。如果马甲是停了车去吃饭、去聊天,几个小时后回来取东西被砸,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时间与行为的连续性,在这类案件里是判断「是否在使用中」的关键事实,办案时应当把停车时间、作业流程、在场人员的陈述都固定下来。
已经拿到两百万赔偿,还能再拿十万吗
保险公司还提出:钟某焕等人已经得到二百万元赔偿,不应再就车上人员险获得赔付。这个抗辩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性质。该险种属于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本案中,侵权方马乙一方已经赔偿,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限,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笔钱,也不构成重复受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十万元的保额请求,说明在保额范围内、在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两个赔偿渠道可以并存。
死亡原因写「呼吸心跳骤停」,要不要紧
保险公司抓住死亡医学证明上写的是呼吸心跳骤停,与原告主张的窒息死亡不符。这个细节看似技术,其实关系到因果关系。法院没有被这个表述绊住,而是结合派出所的调查与勘验、铲车司机投倒石粉的过程,认定马甲系被石粉填埋窒息死亡。呼吸心跳骤停是死亡的直接机制,窒息是导致这一机制的原因,两者并不矛盾。这提示办案人员:死亡医学证明的表述是临床诊断口径,不等于事故成因认定,成因要靠现场勘验与证人证言还原。
车斗不是驾驶座,可他一直是那个开车的人——十五分钟的装卸,法院算进了「使用车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钟某焕、马某年等人诉称:2020年7月21日,原告马某年通过其挂靠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将某购买的案涉货车交由两被告承保,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22日11时起至2021年7月22日11时。案涉货车一直由马甲(系马某年之子)驾驶使用。2020年4月6日,马甲在车内进行装货时,因马乙所雇佣铲车司机的失误导致室息死亡,后原告马某年、曹某凤、钟某焕与马乙达成和解。事故发生后,马某年向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嘉定支公司报告保险事故,但未获得理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财险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钟某焕等人保险金100000元。
被告某财险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钟某焕等人的诉讼请求。
1.马甲的死亡不属于车上人员险(司机)的赔付范围,车上人员是按照人座位数来承保,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是2人,一个驾驶员加一个乘客,本案所涉的保单没有保乘客,限定在司机的座位上,本案所涉事故是发生在自卸车的车斗里,马甲不是司机的身份。
2.如果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按照车上人员险的条款,仅就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所应赔付的范围为限,目前钟某焕等人已经得到200万元的赔偿,故不应再就车上人员险获得赔付。
3.死亡医学证明中,确认马甲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与钟某焕等人所称的窒息死亡不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马某年以某物流公司名义为案涉货车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嘉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2日。《某财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三十八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马某年支付了保费。
2021年4月6日,马甲驾驶案涉货车在铲车装车时,由于其在停车后短暂停留在货车车斗内,后方负责装运的铲车司机裴某在向车斗内投倒石粉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马甲被石粉填埋窒息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经派出所调查及勘验,对于马甲的死亡,排除他杀。
2021年4月11日,马乙作为裴某的甲方,与马某年、曹某凤、钟某焕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铲车司机系甲方的员工,甲方赔偿乙方所有费用200万元,乙方拿到赔款后给甲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庭审中,钟某焕等人自认已经收到200万元赔款。
2022年2月24日,某物流公司出具《放弃权利声明》,同意交强险与商业险相关保险单的保险权利由马某年及其儿子马甲享有和主张,某物流公司放弃主张任何权利。
另查明,马某年、曹某凤、钟某焕分别系马甲的父亲、母亲、妻子,马甲和钟某焕育有二女,为马某钰和马某桐。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虽保险合同与某财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嘉定支公司签订,但保险责任由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承担,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为适格被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8911号判决: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年、钟某焕、曹某凤、马某钰、马某桐保险金10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马甲因事故死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险(司机)的赔付范围。
首先,马甲属于车上人员险(司机)的被保险主体。从案涉机动车保险合同内容看,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根据《某财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获得理赔需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驾驶员,即不存在无照驾驶、醉驾、毒驾、被盗肇事、故意制造事故等保险免责情形;
2.驾驶员是被保险人或经其允许使用车辆的人;
3.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4.车上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结合案涉《车辆挂靠协议》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来看,马甲系经被保险人认可的合法驾驶人。事发时,马甲处于被保险车辆车斗中,符合保险条款规定“车上人员”+“司机”的条件,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司机)的主体身份。
其次,马甲是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事故。由于生产型车辆的特殊性,其使用价值并不仅限于道路运输,对机动车“使用”过程的理解应包含动态和静态的过程,并非仅限于车辆动态行驶过程中。案涉被保险车辆是重型自卸货车,自卸货车的使用价值应围绕货物装卸,装货、运输、卸货每个环节均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马甲驾驶自卸货车装载石子和粉末,可能是为了铲车装货而进入车斗内,对车斗内的货物、石粉进行整理。但是,负责装运的铲车司机裴某在向车斗内投倒石粉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马甲被石粉填埋窒息死亡。从马甲停车到装载石子,总共持续了15分钟。故马甲在停车后短时间内在车斗中遇难,属于在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其死亡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赔偿范围。
综上,马甲在使用的机动车辆上因作业事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其法定继承人主张保险利益,于法有据。
1.在认定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过程时,不应仅局限于道路运输的动态行驶过程,而是应考虑车辆的性质、用途,并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2. 被保险人在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即使离开车体内或者司机座位但未离开车体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当认定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生产作业车辆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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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沪0114民初891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33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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