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财产保险合同里为抵押权人约定「第一受益人」不违反法律——保险法财产保险部分没规定受益人概念,不等于禁止约定;抵押权人及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并优先受偿。
保险公司手里握着约两百份日常检查报告等关键书证,法院责令提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按被保险人提交的监管系统记录等证据认定损失。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绕开第一受益人私签「一次性赔偿协议」,还共谋向第三方账户付款阻碍其追索,构成恶意串通,协议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另赔拖延理赔的利息损失。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并不因保险法财产保险部分未规定受益人概念而无效;保险标的的抵押权人及保单载明的第一受益人的债权受让人,有权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并有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掌握的与财产损失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赵律师点评
「第一受益人」条款站得住
保险公司最爱拿「保险法财产险部分没有受益人这个概念」抗辩。法院的逻辑值得细读:没有明文规定,不等于禁止约定;商事主体为控制融资风险灵活设定权利义务,正是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本案借款方要求抵押库存配件并投保、把自己列为第一受益人,融资模式因此才得以运转——若认定无效,大批同类交易的预期都会落空。最终确认:抵押权人基于物上代位有权直接领受保险金,其债权受让人同样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藏证据」的代价
火灾烧毁全部库存商品,损失怎么算成了拉锯战。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没盖公章、评估范围还与保险标的不符,证明力归零;而被保险人一方拿出了三年间的监管协议、库存清点明细、监管系统截图等成体系的证据。更关键的一步:保险公司手里有公估公司取走又退还的约两百份日常检查报告,法院责令提交,它拒不提交——书证形成时间距火灾最近、对查清损失最重要,不交就推定不利,法院直接按监管材料加询价认定损失。保险机构平时收材料收得勤,诉讼时想藏,法律不答应。
恶意串通的「一次性了结」无效
保险公司拿着一百六十五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主张两清。但录音露了馅:其负责人自己承认这笔钱是「先行赔付的第一笔款」,双方还共谋通过向第三方账户付款,绕开保单载明的第一受益人。法院认定这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协议无效——合同标题写「一次性」没用,看双方的真实意思和签约动机。拖延理赔两年多的利息损失也一并判赔。保险公司应当记住:理赔环节的每一步都要经得起录音和笔录的检验。
这案子给三方各留了一课:融资方用「第一受益人」条款锁定保险金优先受偿,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时记得连同抵押权一并转;被保险人理赔资料要成体系留痕;保险公司则别指望「藏证据、签一次性、绕开受益人」三件套,每一样都会反噬。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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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京74民终587号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8-2-3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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