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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师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新28民终15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12-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师某给越野车按「家庭自用车」投保车损险十八万元,半年后驾驶该车在沙漠公园冲沙、翻越沙丘时侧翻,车辆损失经评估十四万七千余元。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两审支持拒赔。

裁判理由:冲沙是惊险刺激的越野运动,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相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按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和保单约定,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因危险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赔。

施救费拖车费五千三百元、评估费七千三百五十元一并落空。爱好归爱好,保单上「家庭自用车」四个字,圈定了保险责任的地形边界。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保险人以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后,在沙漠区域冲沙、翻越沙丘等使车辆及驾驶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活动,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结合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用途的偏离程度、活动风险与日常行驶的差异综合判断;此类活动专业性风险性较强,对人员和车辆均有相应要求。

三、赵律师点评

保单上的「家庭自用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师某为自有越野乘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车损险限额十八万,使用性质栏填的是「家庭自用车」。保单重要提示第四项写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该车出现在博湖县南山沙漠公园——监控视频记录了全程:翻越沙丘,侧翻。事后自费施救拖车五千三百元,又花七千三百五十元委托评估车损十四万七千一百零六元,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的理由就在使用性质四个字上:你买的是家用车保险,干的是越野运动的事。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尺度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关键在「显著增加」四个字的尺度。法院给了一个直观的对照:公路、城市道路行驶与冲沙的区别——冲沙又称沙上冲浪,是越野爱好者在沙漠复杂路况下体验驾驶刺激的运动,惊险、刺激、对人员和车辆都有专业技能要求。翻越沙丘时的侧翻风险、悬挂系统的极限负荷、救援的困难程度,都远超日常通勤。这种偏离不是「开车去了远一点的地方」的程度,而是车辆使用场景发生了质变。类似的场景还有:家用车长期跑货运、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城市代步车下赛道——使用性质变了,风险结构就变了,保单的精算基础随之动摇。

为什么拒赔合法合合同

有人会觉得条款对消费者苛刻,但制度逻辑要说清楚:车损险的费率是按使用性质精算的——家庭自用车的年行驶里程、路况分布、出险率,与沙漠越野完全是两套风险模型。消费者按低费率投保、却把车辆置于高风险场景,等于让保险公司按错误的定价承担未知的敞口。所以法律设计了通知义务作为平衡:危险显著增加时告知保险人,由其选择加费承保或解除合同——告知之后,保险公司若继续承保,责任照负。本案师某未通知,事故又恰因冲沙发生,因果关系直指被隐瞒的风险,拒赔于法有据。这里的关键提醒是:通知义务的触发点是「危险显著增加」的事实本身,不是事故发生之后。

给越野爱好者的保险功课

四条实操建议:第一,玩越野的车辆投保时如实申报用途,选择含越野场景的险种或附加险,部分保险公司有专门的越野运动条款;第二,临时参加活动的,出行前书面(含手机应用、微信留痕)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使用性质,哪怕被加费也比拒赔强;第三,事故后先看免责条款和自己有没有触发通知义务,别急着起诉——本案评估费七千多元也打了水漂,维权前先评估胜诉基础;第四,分清险种:交强险赔的是第三方人身伤害,本案师某自己车的损失走车损险,冲沙撞了别人的另算三者险,各险种的适用场景要门清。玩极限运动的人更该懂保险——因为你的生活方式,恰好是标准保单没算进去的那部分。

十八万的车损险,管得住城市道路,管不住沙丘侧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单在沙漠里就失效了——爱好很酷,条款很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9月18日,原告师某为自有的越野乘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人民币180000元(币种下同),保险期间自2021年9月18日18时0分起至2022年9月18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重要提示部分第4项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

2022年6月5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南山沙漠公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博湖县公安局博斯腾湖派出所电话报案,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原告称已联系保险公司,自行将车辆拖出。原告师某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联系救援将受损车辆拖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共花费施救费、拖车费5300元。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22年6月13日,原告委托新疆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2022年6月24日新疆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4710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7350元。因被告拒赔,原告诉至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新7102民初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师某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新28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师某驾驶机动车在沙漠区域行驶是否属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存在争议。

案涉保单中原告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从被告提交的视频中可以反映出原告师某驾驶涉案车辆在沙漠中行驶翻越沙丘导致车辆侧翻,原告系驾驶保险车辆“冲沙”导致车辆发生自翻事故。所谓“冲沙”,又称在沙子上冲浪,指冲沙爱好者驾驶越野车在沙漠区域体验各种复杂路况下的驾驶感受,这种运动比较惊险和刺激,与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行驶相比,“冲沙”运动将导致车辆及驾驶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师某应当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项通知保险人,原告未通知被告某保险公司,即使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保险责任。冲沙越野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运动,对于人员、车辆都有相应的要求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被保险人为追求刺激体验在沙漠区域等复杂路况下驾驶车辆,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2023)新28民终154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8-2-333-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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