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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甘06民终185号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03-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其在三雷镇中陶村种植的二百四十四点四八亩娃娃菜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投保露地蔬菜综合收入保险,保险金额六十一万一千二百元,保险期间自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至七日,民勤县最低气温从零下二点三摄氏度骤降至零下十二点一摄氏度;十一月九日,合作社负责人报案称因六日晚降雪导致二百三十亩娃娃菜受损,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后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拒绝理赔。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构成保险事故,酌定保险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合作社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确定损失程度的义务人为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确定的损失程度不服的,应就不服部分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接到报案并现场查勘后未及时定损,致使定损条件丧失,亦未就拒绝理赔及原因作出书面通知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

三、赵律师点评

定损这件事,法律把它压在保险人身上

本案最核心的一句话是: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确定损失程度的义务人为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这句话解决的是农险理赔中最常见的僵局——农户报损,保险公司说不构成保险事故或者损失没那么大,双方各说各话,最后谁也拿不出损失率。裁判把举证责任先分配给了保险人:你先去定损,定不下来是你的事。只有当被保险人对你定的损失程度不服时,才轮到他就「不服的部分」举证。

查勘之后不定损,后果自己扛

法院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保险事故的具体成因对保险理赔、追偿程序的重要性。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到现场查勘后未及时定损,使得定损条件丧失——娃娃菜是时令蔬菜,冻伤后会腐烂、会被清理,拖过时间就再也无法复原受损状态;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就拒绝理赔及原因作出书面通知。两项不作为叠加,法院的结论很直接: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条对保险公司是明确的警示:拒赔要书面,定损要及时,拖着不办等于自认。

合作社为什么也要担三成

判决并没有一边倒地支持农户。法院同时认定,合作社未在娃娃菜成熟后及时采收,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这一层判断很重要,它把「冻灾造成的损失」与「未及时采收扩大的损失」区分开来:前者属于保险事故,后者属于被保险人未尽减损义务。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未做到的,对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本案最终按七比三酌定,正是这两部分损失无法精确区分时的处理方式。

天气证明、专家说明与现场照片,三样凑成证据链

本案的保险事故认定没有依赖复杂的鉴定,而是靠三组证据:气象局出具的证明,锁定十一月五日至七日气温骤降至零下十二点一摄氏度这一客观事实;专家对娃娃菜生长情况的说明,解释该温度对处于成熟期的娃娃菜意味着什么;现场照片,固定受损状态。三样合起来,法院确认娃娃菜灾情较重,主要原因系降温冻灾,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这一组合提示农户:报案后第一件事是拍照片、留样品、请农技人员到场,别急着翻地。

保险期间与生长周期的争点,法院没有支持

保险公司还提出一个颇具技术性的抗辩:娃娃菜生长周期四十五至六十五天,保险期间按单茬生长周期确定,本案约定的保险期间明显违背农作物生长规律,系错误记载,不应作为认定保险期间的依据。这个抗辩本质上是在说「事故发生时保险期间已经不该存在了」。法院未予支持,而是按保单载明的期间认定,即自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六日,事故发生在十一月六日,处于保险期间内。这也印证了一个常识:保单是你签的,条款是你出的,事后拿生长规律来推翻自己写的期间,难以成立。

报了案、查了勘、就是不定损——娃娃菜烂在地里,定损条件没了,这个后果法院判给了保险公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诉称:甘肃省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按照县政府农业部门的要求对自己种植的200多亩地的娃娃菜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地方财政露地蔬菜综合收入保险。后县域内突降大雪导致气温剧降至零下12.1度,使得200多亩地娃娃菜全部冻毁。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合作社及时向被告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之后双方对理赔事宜进行协商处理至今无果,于是该合作社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保险事故,娃娃菜的生长周期为45-65天,该期间涉案娃娃菜已经成熟,应当采收离地;合作社未按时进行采收,导致损失,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根据保险蔬菜的单茬生长周期确定,本案中的保险期间明显违背了农作物的生长规律,该保险期间的约定明显不合理,系错误记载。本案超出娃娃菜生长周期的保险期间约定,明显与农作物自然生长规律不符,不应作为认定保险期间的依据;事故发生后,合作社未对保险标的采取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对造成的损失,合作社具有过错。因此,应当驳回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9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与民勤县财政局联合制订《民勤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开展10个品种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时,民勤县农业农村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项目实施原则、项目区域、合同总价、承保及理赔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26日,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依据上述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其在民勤县三雷镇中陶村的244.48亩娃娃菜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投保露地蔬菜(娃娃菜)保险。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在现场勘察后向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签发《甘肃省地方财政露地蔬菜综合收入保险(2021版)保险单》,约定投保标的为娃娃菜,投保数量244.48亩,单位保险金额2500元,共计保险金额611200元,保险费24448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7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26日二十四时止,主险条款为甘肃省地方财政露地蔬菜综合收入保险(2021版)。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7日,民勤县最低气温从-2.3℃降至-12.1℃。2021年11月9日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报案称,因2021年11月6日晚民勤县下大雪,导致230亩娃娃菜受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经现场勘验,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拒绝理赔。

现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以其所种植的娃娃菜因冻灾导致全部绝收为由,起诉要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娃娃菜保险金607450元。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甘0621民初873号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娃娃菜损失402500元;二、驳回原告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甘06民终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作社向保险公司作出投保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向合作社签发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气象局出具的证明、专家对于娃娃菜生长情况说明以及现场照片,能够确认合作社种植的娃娃菜灾情较重,主要原因系降温冻灾,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

对于双方责任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以及涉案保险条款,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确定损失程度的义务人为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确定的损失程度不服,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对不服部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合作社在娃娃菜受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亦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勘,合作社已履行投保人的相关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保险事故的具体成因对保险理赔、追偿程序的重要性,而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到现场查勘后未及时定损,使得定损条件丧失,且其未就拒绝理赔及原因进行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合作社未在娃娃菜成熟后及时采收,因此造成的损失亦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因双方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娃娃菜的损失率、受损亩数,但合作社种植的娃娃菜成熟后受冻灾影响事实确实存在,损失也客观存在,故法院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的约定以及合作社报案时所称娃娃菜受损的数量,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本案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合作社自行承担30%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都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保险事故的原因对后续定损至关重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负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2.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报案后,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核定并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案涉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责任,亦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作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的认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案号:(2023)甘06民终185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33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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