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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浙江某公司诉汕头某公司、兰州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8)甘01民初1299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一审 · 2019-07-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浙江某公司系多件核定于第三类化妆品商品的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其中包含由三个字母构成的标识,该品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生产的珍珠护肤套装外包装与瓶身正面突出使用由四个字母加分隔号组成的标识,并同时使用与之读音相近的中文文字商标。

法院认定整体视觉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存在傍名牌故意,判令生产者赔偿三十万元,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且无侵权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字母标识与字母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比对字母构成、形状与整体视觉效果,字母中间加分隔号、增加个别字母但整体视觉无实质性差异,隔离状态下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不能明显区分的,构成近似商标。

同业经营者对知名商标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悉,仍突出使用近似标识并使用读音相近的文字商标的,可以认定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销售者无侵权故意且能提供所售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法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加个分隔号和多一个字母躲不掉

被告的规避手法很典型:把三个字母换成四个字母,中间插入分隔号,再辅以自己的中文文字商标。法院没有逐字对照,而是看整体:字母构成相同、字母形状相似,隔离状态下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无法把两个标识明显区分开来。隔离比对是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方法——消费者不是拿着两件商品并排研究,而是凭记忆和印象选购,只要在印象层面容易混淆,近似就成立。这种小改动的规避设计,在隔离比对面前基本无效。

搭便车的故意是怎么认定的

认定主观状态靠的是客观事实的推定。其一,被告与权利人同属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对业内知名品牌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悉,这是同业者的注意义务。其二,它使用的中文文字商标与权利人的驰名商标读音相近,这种巧合难以用善意解释。其三,在包装正面和瓶身正面突出使用近似字母标识,而把自己的中文商标以较小字体放在提袋和瓶身下部——位置安排本身就说明它想让消费者先看到什么。三件事串起来,故意就清楚了。

为什么销售者不用赔

同一条侵权链条上,生产者赔三十万元,销售者却全身而退,差别在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能够证明所售产品全部从生产者处进货,来源清楚、渠道正规,主观上也没有侵权故意。商标法给销售者留的这道门是明确的: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免的是赔偿责任,停止销售的义务仍在。这提醒渠道商,进货凭证与供货方信息要留存完整,这是唯一能把自己摘出来的东西。

加分隔号、多一个字母、读音相近的中文商标——三件套凑在一起,恰恰证明了傍名牌的故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浙江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判令兰州市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某商行(以下简称兰州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

3.判令汕头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兰州某商行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汕头某公司与兰州某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浙江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欧诗漫/OSM品牌定位为珍珠美肤,品牌命名取自桂花的英文osmanthus和词组共同微笑all smile的结合。2004年5月21日,浙江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取得第326657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04年9月4日转让给原告浙江某公司,2011年2月28日,浙江某公司申请取得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欧诗漫/OSM品牌是浙江某公司形象和企业信誉与文化的象征,浙江某公司对品牌悉心经营,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任,2012年,欧诗漫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浙江某公司还通过投放广告和多位明星代言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2018年,原告浙江某公司发现被告兰州某商行销售由汕头某公司生产的珍珠护肤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的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害了浙江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汕头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浙江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兰州某商行作为汕头某公司的经销商,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在其侵权行为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汕头某公司辩称,1.汕头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是标识,是欧时美中文商标的简称,且在使用时下方显著标有汉字欧时美,将标识与汉字相关联,消费者看到产品时并不会认为标识是产品商标,不会与欧诗漫品牌混淆。

2.标识是四个字母,且中间用分隔号隔开,原告商标仅三个字母,且字母有艺术设计,被告汕头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欧诗漫集团的商标的整体效果相差巨大,构成明显区别,在现有商标中,有大量与汕头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获得授权,说明汕头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商标区别较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3.原告浙江某公司的欧诗漫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非本案主张的两个字母图形商标,本案涉案两个商标的知名度浙江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浙江某公司本案主张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

兰州某商行辩称,兰州某商行销售的欧时美产品全部从汕头某公司进货,兰州某商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9日,浙江某公司成立,1993年5月7日,浙江欧诗漫日化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4014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染发剂、增白霜、润肤膏、护发油、雪花膏、香水、香波。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2004年5月21日,浙江欧诗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6657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等。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2011年2月14日,原告浙江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03698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去渍剂、化妆品、去污剂、肥皂等。

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2011年2月28日,原告浙江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03699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去渍剂、化妆品、去污剂、肥皂等。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2012年4月27日,第640145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4月27日,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授权书,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浙江某公司自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使用以上五个欧诗漫系列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2018年10月21日,案外人李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675614X号欧时美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洗衣剂、香水、洗发液、浴液、牙膏等。2019年2月18日,李欢出具声明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汕头某公司。2019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该转让申请。

汕头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洗发护发、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洗涤剂、塑料包装制品、电子计算机墨盒。兰州某商行系经营者刘溪龙于2013年4月26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小商品市场1号楼61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零售。2018年9月20日,浙江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派出的公证员李某及公证人员贾某某的监督下,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1号楼61号,门头为“佳嘉日化”的商铺,李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200元购买了O´SME欧时美珍珠肌源修护系列套装礼盒,O´SME欧时美珍珠水活清润系列套装礼盒各一套,取得商品明细单一张,上述购买过程记载于(2018)兰飞天公内字第289号公证书中。庭审中,汕头某公司认可兰州某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化妆品套盒系其公司生产和销售。

法院启封公证书保全的礼盒,可见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外包装正面有标识,标识下有欧时美字样,礼盒内化妆品瓶身正面亦标有标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汕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的产品;二、被告兰州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的产品;三、被告汕头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浙江某公司系第326657X号注册商标、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浙江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将兰州某商行销售的化妆品礼盒外包装及化妆品瓶身中文字及图形标识与第326657X号商标、第803699X号商标比对,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为珍珠护肤系列化妆品与浙江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珍珠护肤系列的化妆品属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化妆品瓶身上均标有标识,该标识包含OSM字母,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含字母相同,且标识字母形状与注册商标相似,虽标识中字母OS中间有间隔号隔开,且较两注册商标添加了字母E,但视觉整体无实质性差异,标识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隔离情况下,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不能明显将标识与商标相区别,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正面及化妆品瓶身正面均突出使用标识,仅在礼盒外包装提袋及化妆品瓶身下部以较小字体标注欧时美商标,欧时美文字商标亦与驰名商标读音相似。

汕头某公司是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对欧诗漫系列商标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悉,汕头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化妆品上突出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欧时美文字商标,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汕头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兰州某商行为被控侵权化妆品的销售者,无侵权的故意,且能够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欧诗漫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汕头某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规模,参考欧诗漫系列商标的使用许可费的数额,浙江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8)甘01民初1299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2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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