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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邓某光诈骗案

案号:(2017)京刑终1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二审 · 2017-05-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邓某光在某贸易公司提供的网络商城交易和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和卖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

平台发放可用于折抵货款的某豆奖励以真实交易后的晒单和评价为先决条件,并明确禁止自买自卖虚假交易;邓某光隐瞒虚假交易事实骗取某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以提取货款形式变现,共骗得八百六十四万余元,其间以平台费、违约金形式给付平台六十三万一千元。

北京高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八百零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五角九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通过实施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行为,骗取平台可用于折抵货款的虚拟财产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将所骗虚拟财产用于支付货款,最后以提现形式非法占有平台资金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平台明确禁止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以真实交易作为发放奖励先决条件的,行为人隐瞒虚假交易事实骗取奖励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平台巨额财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某豆不是钱,但最后变成了钱

本案的标的经历了一次变形:先是被害单位发放的虚拟财产奖励(判决书中称某豆),可以折抵货款;然后邓某光在后续虚假交易里用它去支付货款;最后以提现形式把平台资金取出来。三个阶段串起来,就完成了从虚拟奖励到真金白银的转化。这也正是法院要讲清楚的逻辑:单看第一阶段,不过是刷单骗取奖励;把三阶段连起来看,终点是非法占有平台的钱。八百六十四万余元的诈骗数额,正是这样算出来的。

为什么刷单在这里是诈骗而不是违规

电商平台上的刷单刷信誉,通常按不正当竞争或者平台规则处理,为什么本案入刑?法院给出了两个关键事实。其一,平台规则非常明确:明确禁止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发放奖励是基于真实交易后的晒单和评价行为,真实交易是获得奖励的先决条件。其二,邓某光隐瞒了自买自卖虚假交易这一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钻规则的空子,而是以虚假的事实冒领只发给真实交易的奖励——平台如果知道交易是虚假的,根本不会发放。这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造,也造成了平台巨额财产损失,诈骗罪成立。

六十三万一千元为什么没有全额扣除

数额上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邓某光骗得八百六十四万余元,其间以交付平台费、违约金的形式给付平台六十三万一千元,而法院最终责令退赔的是八百零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五角九分。两者的差额,正是这六十三万余元被扣除之后的结果。这与前述成本扣除的规则相呼应:这笔钱是向被害人一方(平台)交付的,对受损的法律关系有所弥补,因此在计算退赔数额时予以扣除。办案中要注意区分两个数字——定罪量刑用的诈骗数额与判决退赔的实际数额,二者可能并不相同。

平台一方的启示:奖励规则要写清楚

本案对平台经营者的提示很实在。第一,奖励规则要写明前提:本案平台之所以能胜诉,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它明确禁止自买自卖虚假交易、明确真实交易是发放奖励的先决条件——规则越清晰,事后认定隐瞒真相越容易。第二,异常识别要有机制:邓某光使用的是其个人控制的买家和卖家账号,交易对手高度集中、资金闭环回流,这类特征在数据中是可以被识别的。第三,止损要及时:本案涉案时间长达十个月,累计八百余万元,若能在早期发现账号关联并冻结奖励,损失会小得多。所幸本案赃款已大部分被追回,但维权的成本本可以更低。

刷出来的交易换不来真的奖励——真实交易是先决条件,隐瞒这一点,奖励就成了骗来的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邓某光在某贸易公司提供的网络商城交易和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和卖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骗取某贸易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某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网络商城交易和支付平台变现。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光骗得某贸易公司钱款共计864万余元。其间,邓某光以交付平台费、违约金的形式给付某贸易公司63.1万元。2015年11月24日,侦查人员将邓某光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大部分被追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京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邓某光退赔某贸易公司人民币八百零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五角九分。三、涉案款物分别予以没收和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宣判后,邓某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京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邓某光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邓某光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某贸易公司明确禁止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发放某豆是基于真实交易后的晒单和评价行为,真实交易是获得某豆奖励的先决条件。

邓某光向某贸易公司隐瞒了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的事实,通过晒单和评价行为,骗取某贸易公司可用于折抵货款的某豆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以提取货款形式在某贸易公司进行变现,最终实现非法占有某贸易公司钱款的目的,造成某贸易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被告人通过实施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行为,骗取平台可用于折抵货款的虚拟财产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将所骗虚拟财产用于“支付”货款,最后以提现形式非法占有平台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7)京刑终1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222-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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