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诉平乡县某玩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展会摊位上的滑板车印着玩具厂的字号,名片只差一个字——最高法院:字号加经营范围,推定你就是制造者。
最高人民法院: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被诉侵权人的字号且被诉侵权人具有加工销售经营范围的,可推定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规则确立:展会展示产品视为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未出庭应诉且无反驳证据的,依据名片、标识、经营范围的印证认定制造销售。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被诉侵权人字号、被诉侵权人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名片信息与经营者吻合的,在被诉侵权人未出庭应诉且无反驳证据时可推定其为制造者。
被诉侵权人在展会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视为已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摊位、两张名片、一桩推定
车把杆折叠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在童车博览会的展位公证购买了被诉滑板车。摊位牵出两个玩具厂:取证获得的名片所载厂名与平乡县某玩具厂只差一个字,名片联系人正是该厂经营者,产品上印着与该厂字号相同的字样,该厂经营范围还写着加工销售。一审只认定了广宗县某玩具厂的销售责任、判赔两万;权利人上诉。最高法院二审改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一并认定,赔偿加码到五万多。
制造者推定的证据拼图怎么拼
制造行为的直接证据通常是生产现场、模具、出货单,但散见于市场末端的信息也能拼出同一幅图。最高法院的拼图逻辑是:产品上的字号标识是最直接的来源宣示——把自己的字号印在产品上,等于向社会声明这是我的产品;名片厂名与经营者对应,把产品、字号、主体三者串联;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提供了制造能力的背景印证;而被诉侵权人未出庭应诉、拿不出反驳证据,推定就失去了被推翻的机会。许诺销售的认定同样顺理成章:展会摊位上公开展示产品,本身就是向不特定观众发出要约邀请式的销售意思表示,展示即许诺。一审漏认许诺销售、漏认制造,二审一并纠正。
对表:末端标识是制造者身份的指纹
给权利人:公证取证时把名片、产品标识、宣传册、摊位信息全部固定,字号与经营主体的对应关系是认定制造者的主干证据;对方缺席应诉时,推定链几乎不可动摇。给小微厂商:产品上印字号前先确认合法性,代工贴牌要在合同里写明责任归属;收到侵权起诉不出庭是最差选择——缺席意味着推定成立、反驳机会归零。给法院:制造者认定采推定规则,以字号标识加经营范围为基点、以反驳证据为消解条件;展会展示与许诺销售的性质认定按意思表示标准把握。
印在产品上的那几个字,既是广告也是证据——字号落到哪里,制造者的责任就跟到哪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诉称:在第十二届中国北方(平乡)国际自行车、童车玩具博览会(以下简称涉案展会)上购买了被诉侵权滑板车产品,该展会摊位标有平乡县玩具厂等名称,上述产品侵害了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专利号为201420522206.*、名称为“车把杆折叠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故请求判令:1.平乡县某玩具厂、广宗县某玩具厂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平乡县某玩具厂、广宗县某玩具厂共同赔偿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3.平乡县某玩具厂、广宗县某玩具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平乡县某玩具厂辩称:其没有制造、销售及允诺他人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未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作为展位部分区域出租方未实际参与广宗县某玩具厂的经营,不构成侵权。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冀01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一、广宗县某玩具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广宗县某玩具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三、驳回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以平乡县某玩具厂、广宗县某玩具厂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广宗县某玩具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名称为“车把杆折叠机构”、专利号为20142052220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广宗县某玩具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四、广宗县某玩具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847元;五、驳回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金华某休闲用品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涉案展会某展位购买所得,金华某休闲用品公司取证时获得的名片所载厂名信息与平乡县某玩具厂仅相差一字,名片联系人姓名与平乡县某玩具厂的经营者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的字样与平乡县某玩具厂的字号相同,结合平乡县某玩具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由于平乡县某玩具厂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供反驳证据,在金华某休闲用品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基础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平乡县某玩具厂制造、销售,平乡县某玩具厂在展会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视为其已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金华某休闲用品公司主张平乡县某玩具厂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故还应认定平乡县某玩具厂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原审判决仅认定销售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的保护范围,平乡县某玩具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被诉侵权人的字号且被诉侵权人具有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可推定被诉侵权人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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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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