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银行与某百货商场公司重复异议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案外人某地业公司为拍卖纠纷走完异议复议的全程——几个月后,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提异议:百货商场查封后擅自出租对抗执行,请求审查租赁关系合法性。执行法院拿「重复异议」的条子把门关了。
最高法复议: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针对的是「同一民事主体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本案两次异议的主体不同(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请求与理由本质不同(前案审拍卖是否侵害案外人权利,本案审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执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仅依第十五条驳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发回重审。
规则确立:重复异议看「人、事、请求」三同——人不同、求不同,同一纠纷也得开门审。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的,不能简单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按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
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同一民事主体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的情形;执行程序追求效率,但抑制滥用异议权不应扩大化为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请求一并关闸。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主体的两场争议
百货商场的房产土地被查封、裁定拍卖。案外人某地业公司先登场:主张租赁物上的使用权与优先购买权受损,异议、复议走完——其间甘肃高院自行撤销原拍卖、重新公告并确定了其优先购买权,最高法认为其主张的损害已不存在、驳回复议。此后债权转让,某银行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提异议:百货商场在查封后擅自出租、对抗执行,请求裁定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本行、解除某地业公司对查封物的占有。甘肃高院把这场异议当成旧案重演——某地业公司的使用权与优先购买权「已被执行异议裁定和最高法执行复议裁定所确认」——按第十五条第一款驳回。某银行复议到最高法。
重复异议的识别标尺
最高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三步识别。第一步,条文的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针对「同一民事主体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的情形——「该规定针对的是同一民事主体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二步,本案的比对:其一,主体不同——前案异议申请人是某地业公司,本案是某银行,「两次执行异议的民事主体不同」;其二,内容不同——前案审查核心是「拍卖是否侵害某地业公司的合法权利」(且甘肃高院已自纠、损害事实不存在),本案请求是「对租赁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理由是查封后擅自出租对抗执行,「该异议请求及理由与上次异议审查的内容具有本质区别」。第三步,标尺的申明:第十五条与民诉法解释「重复起诉」的规定相契合;执行讲效率,但「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人、事、求」不同一,重复异议不成立。
重复异议识别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别被「重复异议」的驳回劝退——先比对自己的异议与前案在「主体、请求、依据」上的差异(本案例三要素),写明本案请求的独立内容(如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执行),被不当驳回的照常复议(本案例路径)。给执行法院:认定重复异议前做三同比对——同一主体?同一执行行为?同一异议事由与请求?三者不同一的不能按第十五条关闸(本案例纠正);不同主体的异议各有其程序利益,效率价值的实现以不吞并正当救济为界。给案外人及相关主体:同一场执行里不同主体先后异议不互相「占用名额」——前案的审查结论只对前案请求生效,新主体新请求的异议照常受理。
一纸「重复异议」的驳回,撞上「人不同、求不同」的比对——最高法把第十五条的射程收回到它该管的地方:同一主体对同一行为的反复纠缠。不同的人带着不同的请求来敲门,门就该开着;效率不吞并救济,一事不再理不扩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信托公司与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百货商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甘保字第3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某百货商场公司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甘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某百货商场公司位于某市的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9年5月至7月,甘肃高院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第一次流拍)。公告发布后,案外人某地业公司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甘肃高院撤销了第二次拍卖,并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向案外人某地业公司送达《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19年8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再次发布了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中确定了某地业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某地业公司不服甘肃高院(2018)甘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甘肃高院在拍卖过程中,并未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某地业公司,剥夺其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针对某地业公司的异议,甘肃高院裁定驳回某地业公司的异议请求,某地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肃高院纠正拍卖行为后,某地业公司所称损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某地业公司的复议请求。2021年8月26日,甘肃高院作出(2018)甘执91号之五裁定书,裁定变更某银行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向甘肃高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该院裁定某地业公司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某银行,解除某地业公司对查封物(即抵押物某百货商场公司位于某市的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占有。
甘肃高院认为某银行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该院下去做裁定,解除某地业公司对租赁物的占有,其异议实质是对某地业公司对租赁物(案涉拍卖标的) 享有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异议。而某地业公司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已被该院执行异议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复议裁定所确认,故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甘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银行的异议请求。某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复99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执异10号执行裁定;二、本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某银行的执行异议申请是否属于重复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针对的是同一民事主体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到本案,首先,甘肃高院(2019)甘执异161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人系某地业公司,而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人系某银行,两次执行异议的民事主体不同;其次,甘肃高院在(2022)甘执异10号执行裁定中载明的“某地业公司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已被本院执行异议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复议裁定所确认”,此处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审查的核心内容为甘肃高院对案涉房产及土地的拍卖是否侵害某地业公司的合法权利。
甘肃高院在(2019)甘执异161号异议案件审查期间,自行撤销原拍卖裁定,并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确定了某地业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某地业公司所称拍卖损害其利益的事实已不存在,故本院(2020)最高法执复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地业公司的申请。但本案某银行提出异议的理由为,某百货商场公司在甘肃高院查封案涉房产后,又擅自出租、对抗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甘肃高院对租赁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异议请求及理由与上次异议审查的内容具有本质区别。甘肃高院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某银行的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实践中,为抑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不得重复异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的规定相契合。追求效率原则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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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执复9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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