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何某诉北京某某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实用新型——专利主题名字里带「数码照相摄像」,被告的微型投影机不能拍照摄像:主题名称是摆设还是门槛。
最高法院: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本案三层确认——权利要求一明确限定保护对象「并非任意类型的投影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抽象概括自该类型;说明书载明发明目的系「仅需一台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就可工作」——「利用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实现投影是涉案专利发明人声称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该方案不能脱离『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而实施,该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被诉产品无照相摄像部件、不能实现该功能,不落池,驳回再审。
规则确立:主题名称不是装饰——名字里承诺的改进点,就是保护范围的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其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主题名称体现发明相对现有技术主要改进且技术方案不能脱离其而实施的,具有实际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有不相同也不等同特征的,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名字里写死的改进点
何某系「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主张某公司的微型投影机侵权索赔三百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勘验比对:被诉投影机不具备数码照相摄像功能或相应设备——未落池、驳回。二审维持。何某申请再审,主张主题名称只是「抽象概括」、不具限定力。
限定作用的三层检验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检验三步。第一步,文义:「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明确限定保护对象「并非任意类型的投影机」。第二步,结构呼应:权利要求一记载「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主题名称与技术方案相互印证,「该抽象和概括构成对专利技术方案的限定」。第三步,发明目的锚定:说明书直言现有数码投影机须电脑供信号、成本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价格低廉,仅需一台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就可工作的简易投影机」——「利用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实现投影是……主要改进,该方案不能脱离『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而实施」。三步结论:主题名称具实际限定作用;被诉产品属投影装置但无照相摄像部件、「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且至少缺少关键特征——不落池。
主题名称攻防的对表
给权利人:写主题名称时别为求好听堆形容词——每加一个限定词都是给保护范围上锁;主张主题名称无限定力的,先看说明书里是否把它写成了发明点。给被诉侵权人:主题名称是免费的抗辩入口——把名称里的限定词拆开逐项对照产品,缺哪项引说明书的发明目的佐证「该词是改进点」;产品类型与名称不符时主张整体不属于。给法院:主题名称限定作用的判断——名称与权利要求结构的呼应、说明书发明目的的印证、脱离该名称方案能否实施三步定效力。
一台不能拍照的投影机、一个带「照相摄像」的专利名、一场关于名字有没有用的争论——最高法院给出答案:名字写在发明目的里就有牙齿;起名时贪大求全的,保护范围自己买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何某系实用新型专利“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的专利权人,其以北京某某云投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S1微型投影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勘验比对,认定S1微型投影机不具有数码照相摄像功能或相应设备,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18)京7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已明确限定该专利要求保护的投影机,并非任意类型的投影机。该权利要求“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是对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利用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实现投影是何某声称其专利相对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该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故北京某某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704号民事裁定,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明确限定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投影机应为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并非任意类型的投影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所属技术领域亦记载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投影设备,即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
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地得知上述主题名称是对该实用新型涉及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该抽象和概括构成对专利技术方案的限定。
最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市场上现有的数码投影机,都需要由电脑提供视频信号才能工作,因此一套投影设备往往都配备一台价格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大大增加了成本,不利于在贫困地区普及使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价格低廉,仅需一台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就可工作的简易投影机”。由此可见,利用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实现投影是涉案专利发明人声称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该方案不能脱离“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而实施,该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
综上,鉴于被诉侵权产品虽属投影装置,但不具备数码照相摄像部件,亦不能实现数码照相摄像功能,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同时,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在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的技术特征。因此,一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何某的全部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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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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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7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3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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