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电器公司诉某电力电器公司、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条形分接开关发明专利维权——一审判赔四十万加合理开支十一万,其中大头是无效程序里花的代理费;对方上诉专攻这一条:无效是你确权的成本,凭什么算到我头上。
最高法院:无效宣告是「请求人的正当权利行使,不属于导致专利权人产生维权费用的非法行为,提起无效宣告是被控侵权方对抗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合法手段」;无效程序是维持专利权存续的支出,「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合理开支从十一万改判为二万;经济损失四十万与停止侵权的判项维持。
规则确立:无效是权利不是侵权——确权程序的开销自担,别想塞进对方的赔偿单。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维权合理开支系为制止违法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费用;提起无效宣告系正当权利行使与被诉侵权人的合法对抗手段,不能据此要求其在民事诉讼中支付权利人在无效程序中的支出。
三、赵律师点评
十一万开支里的大头之争
某电器公司系「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发明专利权人,起诉某电力电器公司制造销售、某电气公司销售使用侵权,索赔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合理开支十一万(含其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支出的委托代理费)。苏州中院一审判停止侵权、赔偿四十万、全额支持合理开支十一万。电力电器公司上诉专攻两点:赔偿过高、无效程序代理费不应算入合理开支。
四层递进的费用定性
最高法院把合理开支从十一万改判为二万,定性分四层。第一层,无效制度的定位:授权审查有限性之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是法定救济渠道。第二层,费用性质:无效程序中的代理费属于「维持专利权存续的必要支出」——与年费同类,是权利人自己的成本。第三层,对价的对等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并不能据此要求提起无效宣告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必要费用」——被诉侵权方也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中的一员,并无区别;「提起无效宣告是被控侵权方对抗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合法手段」。第四层,程序的分野:侵权诉讼与无效程序是两个程序,「不宜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支出的费用……作为合理开支一并予以支持」。
维权开支预算的对表
给权利人:确权成本自担——预算里把无效程序费用与侵权诉讼开支分账,别指望无效抗辩的花销转嫁;侵权诉讼内的公证、取证、律师费照样支持。给被诉侵权人:无效宣告放胆提——那是合法对抗手段,还不会变成对方的合理开支;对方把无效费用塞进诉请的,用本案规则打掉。给法院:合理开支的审查口径——「制止违法侵权行为直接产生」为界,无效程序费用一律不入;两程序费用混同主张的,逐项拆分认定。
一场侵权官司、一笔十一万的开支、一张无效程序的代理费账单——最高法院把两本账分开:确权是你的成本,维权才是他的代价;合法的对抗手段,永远不替对手的账本买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电器公司系专利号为201611245881.*,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主张由某电力电器公司制造并销售、某电气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电力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某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和库存产品;
2.判令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购买侵犯某电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某电力电器公司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
4.判令某电力电器公司赔偿某电器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5.判令某电气公司对上述第四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6.由某电气公司、某电力电器公司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苏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某电力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某电器公司专利号为201611245881.*、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生产模具、设备;二、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某电器公司专利号为201611245881.*、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芯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三、某电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四、驳回某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电力电器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2.驳回某电器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判决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过高。
1.某电器公司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产生的委托代理费用并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原审判决将该代理费用在本案中一并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2.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先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益中择一确定。(二)原审法院侵权判定时,事实认定不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某电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某电力电器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的维权合理开支是否应当包括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首先,基于现行专利授权、确权审查制度的有限性,一项专利权在授权时未必能被发现全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形,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其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自己实施、许可或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并因该权利获得或者可以预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为维护该经济利益,专利法规定了其应当缴纳专利年费,这是维持其专利权存续的必要支出,对于专利权人因他人对其专利权提起无效而支出的包括代理费在内的必要费用,亦属于维持专利权存续的必要支出。再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并不能据此要求提起无效宣告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专利权人为维护专利权有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专利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方亦是前述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其中的一员,并无区别。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可知,合理开支的产生系因制止违法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请求人的正当权利行使,不属于导致专利权人产生维权费用的非法行为,提起无效宣告是被控侵权方对抗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合法手段。因此,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人提起专利无效而要求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支付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同时,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为两个不同的程序,虽然具有一定相关性,但不宜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作为合理开支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一般应为该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制止被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一般应为该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制止被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无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人,一般均不属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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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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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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