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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中山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07-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次败诉还继续造自拍杆,还按客户需求印不同标识——最高法院:侵权源头、故意加重复,顶格判一百万。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人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的,应认定具有侵权故意;对侵权源头制造者的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应在法定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规则确立:制造者处于侵权源头环节应加大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溯源维权;零售商实事求是依法确定责任,有证据可突破法定赔偿上下限。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权人在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同一专利权行为的,应认定具有侵权故意;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属侵权情节严重,应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数额。

对侵权源头制造商应加大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针对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责任,有证据证明损害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可在限外确定。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根自拍杆的第三次官司

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的权利人与中山某塑胶公司已经是老对手:此前两轮诉讼都认定该公司侵权,前案判决书里专门写明——前案已结,你理应清楚专利方案,及时整改;不但没停,反而改自营店铺销售信息,主观恶意明显。第三次起诉,索赔三百万。法院顶格判了一百万,个人股东(一人公司唯一股东)连带。二审维持。

源头、故意、重复的三重加码

赔偿顶格的论证分三步。第一步,行为定性:该公司不只是销售者,是制造者——按客户需求在侵权产品上印不同客户标识的行为,让大量侵权产品流向各层级市场,既加大权利人维权难度,也坑害了下游不知情的零售商,源头环节的罪责天然更重。第二步,主观认定:两次败诉的生效判决就是教科书式的警告——明知专利方案、明知侵权后果仍继续制造多款侵权产品,故意与重复侵权叠加,属侵权情节严重。第三步,法定赔偿的从高适用:在幅度内顶格确定一百万,加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安排,让源头制造者付出真正的代价。同一专利的两个案子对照鲜明:制造者一百万,零售商两千元——制度温度差就是行为责任差。

对表:源头维权的标杆判例

给权利人:溯源维权优先——制造者的赔偿额是零售商的数百倍,禁令覆盖生产线与模具,一次胜诉收益远超百件零售诉讼;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是扩大责任财产的有效路径,工商信息要查清。给制造商:生效侵权判决是高危信号,继续生产同一专利产品的后果是顶格赔偿加股东连带;贴牌定制模式(按客户印标识)不能切割制造责任。给法院:制造者与零售商双轨赔偿的政策在最高法院层面定型——源头从重、末端从轻、证据充分时上下限均可突破;重复侵权的故意认定采生效判决推定规则。

两次败诉没有教会这家公司收手,第三次判决教会了它——顶格的一百万买断了侵权源头环节最后的侥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塑胶公司)诉称:其为专利号为201420522729.X、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中山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某塑胶公司)系刘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视在先生效判决,生产多款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自拍杆,主观恶意明显且构成重复侵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山某塑胶公司、刘某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深圳某塑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被告中山某塑胶公司、刘某辩称: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且深圳某塑胶公司请求赔偿金额过高,远超合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塑胶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中山某塑胶公司制造、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刘某为中山某塑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一、中山某塑胶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中山某塑胶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某塑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三、刘某对上述第二项中中山某塑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深圳某塑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中山某塑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金额过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确定中山某塑胶公司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时主要应从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考量。具体分析如下:1.侵权行为的性质。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本案中,中山某塑胶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实施了制造行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此外,根据深圳某塑胶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中山某塑胶公司的自认,其会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在侵权产品上印制不同客户标识。中山某塑胶公司此种制造行为致使大量侵权产品流向不同层级的销售市场,一方面加大了权利人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的难度、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给部分销售终端如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的零售商带来一定困扰。

2.侵权情节。侵权人在被生效判决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他人专利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该专利权相关行为的,应当认定该侵权人具有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对于此种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严重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在本案诉讼前,中山某塑胶公司已经历两次因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且前案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指出“前案已结,中山某塑胶公司理应清楚专利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对自身相关产品及时采取措施,其不仅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反而以自营店铺相关产品的销售信息的修改印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在上述情况下,中山某塑胶公司仍然继续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中山某塑胶公司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在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基础上,中山某塑胶公司作为侵权行为的源头即制造者,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深圳某塑胶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在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适用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酌定中山某塑胶公司赔偿深圳某塑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基于上述分析,该酌定赔偿数额适当、符合专利法规定。

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一方面,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

1.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2.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2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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