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判决交付竣工资料并协助验收——可「竣工资料」具体指哪些、多少份?双方协商不成,执行法院一纸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懵了:判决白拿了?
山东高院:立审执协调意见第十一条——「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第十五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威海中院没走征询程序「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驳回裁定。
规则确立:判项不明确的补正权在审判部门——执行法官先发函问,不能自己关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机构未经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名称、数量、具体特征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三、赵律师点评
「交付竣工资料」的执行空转
山东某房地产与江西某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威海中院判决:「江西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立案执行后问题来了:「(2019)鲁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关于该判项的内容并不明确」,「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交付验收资料的名称、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威海中院以「交付竣工资料的名称、数量等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驳回山东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申请」。
征询程序与补正通道
山东高院的纠正锚定协调运行意见。第一层,明确性的标准:第十一条——「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竣工资料的名称数量不在判项里,确属执行内容不明确。第二层,发现后的动作: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要求给付内容明确;第十五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第三层,错误的定性:威海中院「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但执行部门没有按照……的规定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裁定。入库规则:未经书面征询即驳回,「应当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
执行内容不明确案件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拿到判项笼统的判决(交付资料、协助验收、恢复原状类),立案被驳回时先查执行法院是否发过征询函——没发的,依本案例要求撤销驳回、走征询补正程序;别急着上诉判决。给被执行人:执行内容不明确不是免责理由——审判部门补正后义务照样执行;但协商过程中把「资料清单」谈成书面共识,能省一轮补正。给执行法院: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标准动作是书面征询(十五日答复期限+院长督促兜底),「组织协商」不能替代;驳回执行申请只留给征询后仍无法明确、客观不能执行的情形。给审判部门:立审执协调意见第十一条是判决主文的写作清单——交付类判项把名称、数量、特征、时间、方式写全,别把麻烦留给执行。
一份写着「交付竣工资料」却没说是什么资料的判决、一纸径行驳回的执行裁定——山东高院把程序接回去:执行发现不明确,先发函问审判部门,十五天内给答复。判项的漏洞,由写判决的人来补,不由申请人独自吞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江西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山东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山东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江西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竣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但(2019)鲁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关于该判项的内容并不明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交付验收资料的名称、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鲁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交付竣工资料的名称、数量等执行内容不明确,遂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10执412号执行裁定,驳回山东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申请。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2021)鲁执复议160号执行裁定,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执412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根据上述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判决第二条确定的交付竣工资料的名称、数量等执行内容不明确,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但执行部门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的规定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未经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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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鲁执复16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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