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严某勇职务侵占案

案号:(2021)京0111刑初1413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 · 一审 · 2022-01-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间,被告人严某勇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将公司库房内多个品牌的香水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出售,后与上述人员分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两个品牌的香水一千支、五百四十瓶,已发还被害单位;经认定,涉案品牌香水价值共计七万八千七百八十三元余。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职务侵占罪相对于普通侵占罪、盗窃罪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特殊性在于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通常就是窃取,容易与盗窃罪发生混淆;因被告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从库房拿货去卖,为什么不是盗窃

本案的争点是罪名:把公司库房里的香水私自拿出去卖,直觉上很像盗窃。但法院认定是职务侵占,理由写得很直接: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通常就是窃取,很容易会和盗窃罪发生混淆;因被告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这句话点出了两罪的关系——职务侵占是特殊类型的占有型犯罪,当行为同时符合「窃取」与「利用职务便利」时,按特别法条处理。

「能顺利」这三个字,是判断的关键

为什么强调「能顺利」?因为这是职务便利的实际体现。如果一个人没有库房权限,要偷香水就得撬锁、翻墙、避开监控,那是典型的盗窃;而严某勇能顺利把库房里的货拿出来、还能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卖出去,说明他在这个流转链条上有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是管库、可能是管货、可能是能安排销售。职务便利使窃取变得容易,也使行为落入职务侵占的射程。

七万八,六个月缓刑

涉案香水价值七万八千七百八十三元余,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最终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缓刑的取得有一组情节支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六万元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审理期间又向法院交纳案款一万八千元;扣押的香水已发还。这套组合几乎把能做的补救都做了,法院因此给了缓刑。

自首没被认定,差在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被告人不具备主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判决记载他是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传唤到案与主动投案的区别在于:传唤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线索后通知其到场,属于被动到案;主动投案要求行为人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这个区分在实务中经常被混淆,但它直接决定能不能拿到自首这个减轻情节。

内部人员销赃,风险比想象中大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香水是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出售的,事后与这些人分赃。这意味着销售环节的员工也参与了,可能构成共犯。对企业而言,这类案件的暴露往往来自内部举报或盘点差异;对员工而言,需要清楚一点——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的货拿出去卖,即使手段看起来像「偷」,法律评价是职务侵占,量刑上与盗窃罪适用不同标准,但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库房把香水拿出来卖,看着像偷,可他靠的是职务——定的就是职务侵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严某勇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将公司库房内古驰、宝格丽、CK、莫杰、范思哲、PRADA、BOSS、万宝龙和浪凡等品牌的香水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出售,后与上述人员分赃。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严某勇处扣押古驰罪爱男士淡香水1000支、卡尔文克雷恩卡雷优淡香水540瓶,现上述物品已经发还被害单位。经认定,涉案品牌香水价值共计人民币78783.98元。

被告人严某勇于2021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严某勇主动向北京某商贸公司退赔人民币6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向法院交纳案款人民币18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京0111刑初14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严某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在案案款中的人民币八千七百八十一元三角五分,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商贸公司,余款折抵本判决罚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严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勇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严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勇主动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不具备主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对于普通侵占罪、盗窃罪而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由于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通常就是窃取,很容易会和盗窃罪发生混淆。因被告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

案号:(2021)京0111刑初141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26-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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