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许某海强奸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四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海将被害人宗某某(女,智力发育迟滞)带至其菜园子屋内床上,违背宗某某意志脱下其裤子和内裤,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宗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许某海上诉主张宗某某智力发育迟滞、不具备完整认知与表达能力,其陈述不具证明力;二审重点审查了陈述的证明力与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意见。
二审认定宗某某陈述符合其认知能力、具有证明力,结合亲属证言、辨认笔录与鉴定意见足以认定强奸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予以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被害人对其被性侵所直接感知、亲历的事实能够作出简单陈述,陈述内容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应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
三、赵律师点评
证明力不是靠身份推定的
被告人上诉的核心主张是:被害人智力发育迟滞,不具备完整、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所以她说的话不能信。这个主张在逻辑上有一个明显的跳跃——把认知能力受限直接等同于陈述不可信。法院没有接受,而是把问题重新拆开:不是一概地信或者不信,而是看这份陈述是否符合她的认知能力。裁判要点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清单: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如何,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否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的内容。逐项核对下来,如果陈述与她的能力相匹配,就具有证明力。
三项事实支撑了采信
落到本案,法院给出了三层理由。第一层是能力基础:宗某某的亲属与同村村民证实,她虽然智力发育迟滞,但能够对简单事实作还原描述,日常可以与人交流。第二层是陈述的稳定性与一致性:案发后亲属及时报案,她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有亲属陪伴,精神状态稳定、思维清晰,能够明确说出许某海的身份,所陈述的内容是对自己亲历事实的直接描述,且与她事后向母亲、祖母、邻居讲述的内容一致。第三层是客观证据的印证:其内裤右腰部内侧的提取物经鉴定不排除包含许某海的脱氧核糖核酸分型,且不排除与其血样来源于同一父系,并排除了同村许姓家系中其他有作案条件的三十五名男子。主观陈述与客观鉴定相互咬合,事实认定就有了坚实基础。
反抗与既未遂的判断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许某海因宗某某反抗而未得逞,法院仍以强奸罪定罪,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判断。其一是定性——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就构成强奸罪,被害人是否反抗不是构成要件。其二是形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性交的,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四年十个月正是在未遂与如实供述等情节综合作用下得出的结果。实践中应当注意,未遂的判断要查明具体原因,是生理原因、被害人反抗还是他人介入,这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
办理此类案件的取证要点
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难以独立主张权利,取证工作更需要细致。第一,尽早安排法定代理人在场,对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陈述取得的自愿性与合法性,避免后续被质疑诱导。第二,把被害人的认知能力用证据固定下来:亲属、邻居、老师的证言,日常表现的具体事例,比一份笼统的诊断说明更有说服力。第三,客观物证不能放过——衣物、身体检查、生物样本、现场痕迹,越早提取越有价值。第四,注意收集案发前后被害人向他人转述的内容,这类原始陈述的印证价值很高。把这些工作做在前面,庭审上的争议空间就会小很多。
不相信她的陈述,要有理由;认知受限不等于说的不是事实。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4月27日14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海将被害人宗某某(女,智力发育迟滞)带至许某海菜园子屋内床上,违背宗某某意志,将宗某某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欲强行与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宗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以(2022)鲁0305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许某海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以(2023)鲁03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宗某某智力发育迟滞,不具备完整、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所作陈述是否具有证明力,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许某海实施强奸行为。经查,宗某某所作陈述符合其认知能力,具有证明力,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许某海强奸的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宗某某的亲属及同村村民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宗某某虽智力发育迟滞,但具备一定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够对简单事实进行还原描述。案发后宗某某亲属及时报案,宗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有亲属在场陪伴,精神状态较为稳定,思维较为清晰,且其认识许某海,能够清晰、明确说出许某海的身份,所陈述被许某海强行脱去裤子奸淫的相关内容是对自己直接感知的亲历事实的描述,与宗某某母亲、祖母、邻居所证明的宗某某案发后向他们描述的被性侵的事实一致。故宗某某的陈述与其精神状态、智力程度、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相符合,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宗某某内裤右腰部内侧表面的提取物,经DNA鉴定,不排除包含许某海的DNA分型,且不排除与许某海血样来源于同一父系,可排除其所在村许姓家系中其他有作案条件的35名男子的DNA分型。另外,许某海虽否认强奸宗某某,但供认案发当天与宗某某在一起,具有作案时空条件。
综上,结合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许某海强奸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予以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被害人对其被性侵所直接感知、亲历的事实能够作出简单陈述,陈述内容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应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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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03刑终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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