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由外包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收派、装卸搬运、综合物流辅助等服务,并另签补充协议与《财政返还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外包公司依据当地财政政策获得的退税退费收益按附加表比例执行,由集团公司从最近一个月的应付服务费中等额扣除;如遇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致无法获取相关补贴的,外包公司应在返还终止前一个月提供文件并书面告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至十一月的抵扣已按月完成;外包公司主张自二〇二一年一月起再未收到财政补贴、预先抵扣无据,诉请支付外包服务费七百零一万二千四百九十元九角及利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外包服务费事实上是当地政府奖励给原告的企业纳税奖励,即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实际上相当于原告将其享有的政府奖励资金让渡给了被告,变相减少了被告每月需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用,而这可能也是双方可以建立服务关系的基础。
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虽能证明政府确实存在相关奖励资金暂时性尚未拨付的情形,但并不代表后续奖励政策会终止;即便奖励政策终止,原告也应在返还终止前一个月向被告提供返还终止的相关文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这笔服务费的实质是什么
拿到诉状,这是一个再标准不过的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我提供了人,你没给够钱。但法院先做了一件事——认定款项的性质。法院指出,原告主张的外包服务费,事实上是当地政府奖励给原告的企业纳税奖励,也就是政策扶持资金。结合双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上相当于原告把自己享有的政府奖励资金让渡给了被告,同时同意在最近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等额扣除,这相当于变相减少了被告每月需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用,而这很可能正是双方能够建立服务关系的基础。性质一变,案件的默认立场就变了:这不是「该给的没给」,而是「让渡出去的又想要回来」。
已经履行完毕这件事的分量
法院的第二项理由是履行状态:上述奖励政策资金经双方核对后,已经在二〇二一年一月至十一月每月的外包服务费中抵扣完成,双方按约定履行完成了相应的义务。原告主张系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被告不当抵扣,法院认为明显于理不合。这里的关键在于「核对」二字——每月抵扣前都要核对确认,十一轮核对下来再说是失误,与常理不符。对任何按月结算的长期合作而言,定期对账确认就是最有力的证据,翻旧账的一方天然处于劣势。
政策没兑现不等于政策终止
原告的第三层论证是:政府确实存在奖励资金暂时未拨付的情形。法院承认这一点,但划出了界限:暂时未拨付并不代表后续奖励政策会终止。更重要的是,合同已经为政策变化预设了处理路径——《财政返还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如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获取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原告需在返还终止前一个月提供返还终止的相关文件并书面告知被告,被告确认相关信息后,不再主张按约定比例要求原告支付对应的补贴及优惠。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当地政府终止该项奖励政策的文件。也就是说,没有终止文件,被告的抵扣权就还在;即便政策真的终止,也要先走通知程序,不能一边继续履行一边回头否认。
写这类条款要注意什么
本案给做政府补贴挂钩类合作的双方提了醒。第一,把补贴的性质写清楚:是让渡、是分成,还是附条件的减价,表述不同,将来举证的方向就不同。第二,把触发条件写成可核查的文件:本案用的是「提供返还终止的相关文件并书面告知」,比「政策变化时另行协商」可执行得多。第三,把对账机制固定下来:每月核对确认的邮件、结算单要留存,这是防止事后翻账的关键。第四,主张失误的一方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尤其是连续多次、经双方确认的履行行为,仅凭一句工作人员失误无法推翻。
把让渡出去的补贴再要回来,先得拿出政策终止的那份文件;拿不出,就该按约定继续履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及被告的分、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被告再将相应的外包服务费用支付给原告。若原告收到政府财政补贴,被告可以直接抵扣部分外包服务费。但原告自2021年1月起,再未收到政府的财政补贴,被告预先抵扣没有依据。故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3月至11月的外包服务费7,012,490.9元;二、被告支付利息(以每月欠付的外包服务费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算,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按照双方确认的服务金额和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拖欠原告服务费的行为;二、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从未收到关于变更返还周期、政策变化的行政单位文件,被告已基于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三、原告每月的纳税奖励实际上都已获得,并非原告所说的因财政紧张原因暂时不能兑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承包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发包方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综合物流辅助服务等。服务名称:某有限公司操作收派部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综合物流辅助服务;服务地点在被告厂区内。服务范围:操作部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综合物流辅助服务,以及相关的其他业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双方约定按照完成装卸、码垛的货物吨位及车辆(每装卸一辆车计费),具体以完成装卸任务后的结算单结算合同款项。结算方式:费用按月度结算,乙方每月22日之前与甲方确认工作成果和应收取的合同款项,在双方确认无误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等票面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2021年1月3日,双方又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自2021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另,双方在2021年1月3日签订外包合同基础上增加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类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服务,达成以下条款:服务名称:被告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服务外包合同;服务范围:为被告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各类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服务,及其附属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筛选目标客户,电话预约、拜访,上门拜访,商务谈判,签订合同,业务下单,跟进订单并处理异常,客户关系维护,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运费结算。服务款项:双方约定按照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业务额度为考量基础,具体以实际完成的销售业绩(即运输费用回款)为依据结算乙方的服务费(甲方的产品销售款由甲方直接收取,与乙方无关)。
结算方式:服务费用按月度结算,乙方每月22日之前与甲方确认工作成果和应收取的合同款项,在双方确认无误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名称为企业管理服务*业务拓展费,企业管理服务*市场推广费,票面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同日,双方再次就服务外包事宜签订《服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提供的完成服务外包要求的人员到甲方工作场地完成外包任务,录用人员必须符合乙方完成外包任务需求。乙方与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组织基本入职培训。乙方亦需负责社会保险(单工伤)及申报与理赔事宜,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与责任也由乙方负责,关于保险费用承担方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计算外包服务费的标准经过计算之后,在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外包服务费用支付乙方,由乙方解决其员工的工资支付问题。第七条退税退费返还约定:乙方应根据当地财政政策,积极争取退税退费等优惠政策,并向甲方及时通报获得的优惠政策具体信息,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政策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收益按附加表比例执行。并于每月乙方收到地方相应奖励后3个工作日内返回给甲方。
支付方式:经过甲乙双方确认后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由甲方从最近一个月的应付服务费中等额扣除;如果乙方不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应由甲方分享的退税退费等收益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若返还周期、政策有变化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出具相应行政单位的正式文件。如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获取涉及本次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的通知和确认性文件,如乙方存在作假行为的,甲方可对乙方扣除补贴返还金额对等的服务费,同时按照主合同年度服务费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管账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共管账户资金的发放或支付和付款的操作均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保留资金交易记录查询及接收资金实时变动短信的权利。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管理费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或协议确定的邮箱确认为准。服务管理费为36元-39元/人/月。
2021年1月3日,双方另行签订《财政返还补充协议》,约定返还周期为T+3(比如:11月份工资在12月份发放并开票,1月份申报11月份工资的个税,2月份返还税款),返还周期临时发生变化(调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生变化(调整)原由的书面告知,协商处理返还操作;返还周期非临时发生变化(调整)的,乙方需在发生变化前1个月向甲方提供变化原由,并书面告知甲方,双方就返还周期重新约定并重签本协议。返还终止:如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获取到涉及本次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乙方在返还终止前1个月提供返还终止的相关文书,书面告知对方。甲方确认相关信息后,不再主张按照以上约定比例要求乙方继续支付对应的相关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经过甲乙双方确认后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由甲方从最近一个月的应付服务费中等额扣除。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相关内容,原告会将每月的业务外包费用明细发送至被告邮箱并要求其核对确认,被告确认后再支付服务费。原告提供了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的业务外包费账单,被告根据账单对政府财政补贴进行了相应的抵扣后,支付了相应的外包服务费。
根据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财政局、某市税务局 [东人社字(2019)49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贯彻落实市“双招双引”政策5条措施》的通知,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引进的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其缴纳税收给予奖励资助等政策,原告属于该产业园区被奖励企业。据此,原、被告双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对被告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现原告主张因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自2021年1月份起原告就已经没有收到政府的返税财政补贴。但2021年3月-11月期间被告已经抵扣了7,012,490.9元的政府财政补贴,导致事实上被告少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
为证明案涉财政补贴未能得到兑现,原告提交2021年4月15日、同年7月12日某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发布某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关于企业财政奖励兑现的告知函,载明:因财政紧张,按季度或月度奖励政策暂不能兑现,兑现时间会提前告知各企业及时呈报材料进行兑现。
被告提交一份对某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浏览的光盘及截图,并对浏览情况显示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书,浏览某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众号后,在某园区“关于产业园企业纳税奖励情况公示”中显示: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对2021年期间每月的政策扶持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政策扶持金额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该公示奖励的对象均包括原告在内,且奖励的内容就是关于业务税收的返还。
庭后,原告提交了一份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卜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某外包有限公司2020年及2021年的政策扶持金额已通过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可自行查阅、获取或见附件。目前已支付某外包有限公司政策扶持金额22,020,485.61元,其他政策扶持金额将根据东人社字(2019)49号、东人社字(2020)2号文件及公示情况按规定支付。并将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1年奖金拨付情况作为附件,根据附件2021年1月-2021年2月、2021年4月-2021年12月,确有奖励资金未拨付。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外包服务费。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外包服务费事实上是当地政府奖励给原告的企业纳税奖励,即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实际上相当于原告将其享有的政府奖励资金让渡给了被告,同时,原告同意在最近一个月的服务费中等额扣除,这也就相当于变相减少了被告每月需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用,而这可能也是双方可以建立服务关系的基础。且,上述奖励政策资金经双方核对后,已经在2021年1月-11月每月的外包服务费抵扣完成,双方按约定履行完成了相应的义务,原告主张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被告不当抵扣明显于理不合;其次,双方在《财政返还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如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原告无法获取到涉及本次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原告需在返还终止前1个月提供返还终止的相关文件并书面告知被告。被告确认相关信息后,不再主张按照约定的比例要求原告支付对应的相关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虽能证明政府确实存在相关奖励资金暂时性尚未拨付的情形,但并不代表后续奖励政策会终止。退一步讲,即便奖励政策终止,原告也应在返还终止前1个月向被告提供返还终止的相关文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便双方对相应的合作事宜进行协商,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当地政府终止该项奖励政策的文件。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外包服务费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实际是当事人建立服务合作的基础,若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一方无法获取涉及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理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双方事后对相应合作事宜重新协商。否则,应就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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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3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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