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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诈骗裁定假释案

案号:(2024)苏04刑更1610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其他 · 2024-12-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罪犯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交付执行后两次获准减刑共计十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以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法院查明其在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六次、因表现突出获专项加分,也因劳动中存在疏漏被扣分,出监危险性评估认为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江苏常州中院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女儿正处于成长关键期、配偶亦在服刑、父母体弱多病,确需其本人近距离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依法裁定予以假释。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办理假释案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理,全面评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程度,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评判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必要性。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除审查犯罪性质、情节、监管改造情况等客观要素外,更要注重审查罪犯悔罪心态、思想改造程度等主观要素;罪犯在劳动中因有疏漏被零星扣分,并非严重违反监规所致的,不能因此否定其悔改表现。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综合考量罪犯自身因素对其再犯的诱发力,以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外部因素对其再犯危险性的影响;存在确需罪犯本人亲自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纳入重点审查要素,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三、赵律师点评

假释这道门要过两关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把假释的条件讲得很清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张某的情形是:原判十二年,两次减刑十七个月,实际执行已超过二分之一,刑期条件没问题。真正的审查在后面两项——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这两项都不能靠一句「表现良好」带过。裁判理由也正是围绕这两项展开,逐条列举认定的依据,这就是所谓实质化审理:不看结论看理由,不看口号看证据。

零星扣分不等于悔改表现不成立

监狱的考核记录显示,张某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六次,还因表现突出获得专项加分,同时也因劳动中存在疏漏被扣了五分。检察机关和法院如何处理这五分?法院的结论是:该扣分并非严重违反监规所致,不能因此否定其悔改表现。这个判断有实际意义——认定悔改表现是要看一贯表现的,服刑人员在长达数年的劳动中偶尔出错在所难免,如果任何一次扣分都足以推翻悔改认定,假释制度就形同虚设。关键区别在于:是偶发疏漏,还是严重违反监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构成狱内再犯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怎么量

再犯危险的评估最能体现综合判断的分量。法院列了六项:罪犯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所犯之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出监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综合表现稳定;有自购房产、弟弟经营公司收入稳定,具备基本生活条件;母亲与弟弟均承诺协助监管。这六项里前三项看的是自身因素对再犯的诱发力,后三项看的是外部条件对再犯危险的抑制作用。两头合起来,再犯危险就被压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这也说明再犯危险不是凭感觉,而是有一套可核查的指标体系。

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条为什么关键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把家庭情况写进了裁判理由。张某的女儿正在上初中,父亲患轻度抑郁症、母亲是文盲,照顾起居已很吃力,更无法关心学习;而孩子的父亲同样因诈骗在另一所监狱服刑。法院据此认定:急需张某近距离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对其假释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裁判要点把这条提炼为规则——存在确需罪犯本人亲自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纳入重点审查要素。假释的功能不只是奖励改造,也包括让刑罚执行不至于造成更大的社会代价。

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表扬六次、再犯危险一般,再加一个正等母亲回家的孩子——假释的实质化审理,就是把这些一条条摆出来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罪犯张某(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2017年11月23日,张某被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张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22年7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9日止。2024年1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6次,还因表现突出获得专项加分10分,也因劳动过程中存在疏漏共计被扣5分;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其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张某基本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另查明,罪犯张某与同案犯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目前在另一监狱服刑。张某的女儿现上初中,由张某父母抚养。张某父母年龄较大,父亲患有轻度抑郁症,母亲为文盲,照顾孩子起居颇为吃力,更无法关心孩子的学习。孩子和母亲张某关系较好,经常在家属陪同下至监狱会见张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苏04刑更16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实践中,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应当全面评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程度,同时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评判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必要性。具体到本案: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除审查犯罪性质、情节,监管改造情况等客观要素外,更要注重审查罪犯悔罪心态、思想改造程度等主观要素。本案中,罪犯张某书写的悔罪材料反映出该犯认识到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心改过自新,且该犯已履行完毕全部财产性判项,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生产技能水平,积极履行劳动职责,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24年3月起担任所在监区的工艺员。

获得监狱表扬6次,并因表现突出获得过专项加分。虽在劳动中因有疏漏导致零星扣分,但并非严重违反监规所致,不能因此否定其悔改表现。

综上,罪犯张某属于《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

其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据此,评估罪犯的再犯危险程度,要综合考量罪犯自身因素对其再犯的诱发力,以及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外部因素对其再犯危险性的影响。本案中,罪犯张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所犯之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认为其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综合表现稳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评估认为其基本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张某拥有自购房产,具有稳定的基本生活条件。其弟弟经营公司,收入来源稳定。该犯母亲及弟弟均承诺协助对其进行监管。综合上述因素,足以认定张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负面影响。

其三,罪犯张某的女儿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因张某配偶也在服刑,张某父母均体弱多病,照顾孩子起居、学习较为吃力,急需张某近距离承担起抚养、教育女儿的义务。张某身体健康,心理状态良好,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备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因此,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综上,罪犯张某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对其假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人民法院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理,全面评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程度,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综合评判。其中,存在确需罪犯本人亲自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纳入重点审查要素,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案号:(2024)苏04刑更161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1-222-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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