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青海某生态治沙有限公司诉青海某农林有限公司、某县林业和草原局、青岛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草原局在招标文件里指定了侵权施工方法——最高法院:指定者与施工者构成专利方法的共同实施者,一起赔。
最高人民法院: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与中标方等直接实施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规则确立:方法专利的使用不限于直接实现技术方案的行为,招标文件载明侵权方法并作为中标条件、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的,招标方构成使用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不限于直接实现技术方案的行为;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记载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施工方法并作为中标条件、在合同中要求严格执行的,其行为实质决定了技术方案的实施,构成使用专利方法。
招标方与中标方经招投标、签约过程就使用该方法形成共同意思的,构成共同实施专利方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拦沙网施工方法的四方局
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发现中标工程用的正是自己的方法:草原局发包、咨询公司代理招标、招标文件里白纸黑字写满了落池的施工步骤、还把按此施工设为中标条件,施工合同再要求严格按作业设计执行。行政程序先认定施工方侵权。民案一审只判了施工方十二万,放过了草原局和咨询公司。二审改判:草原局与施工方连带赔偿四十五万。
指定方法的人也在「使用」方法
一审的思路是把使用行为锁定在挥锹动土的施工方身上。最高法院把视角拉高: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应结合被诉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判断——草原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记载落池的施工方法、把它设为中标条件、在施工合同中要求严格执行,这一连串动作实质上决定了最终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换句话说,没有招标方的指定,就没有落池方法的上场;支配技术方案选择的人,就是使用方法专利的人。再往下看意思联络:招标、投标、中标、签约的整个过程,双方对使用该方法形成了共同意思——一个出方法要求,一个照单执行,共同实施的认定水到渠成。至于咨询公司,它只是按委托代理招标、文件依据发包方提供的资料编制,没有被认定为共同实施者。
对表:发包方别把侵权方法写进标书
给专利权人:方法专利维权不要只盯施工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里指定技术方案的发包方是更深的口袋,连带责任的武器就是共同实施规则;招投标文件是最有力的证据,公证固定要趁早。给政府与国企发包方:编制招标文件前对施工方法做专利检索是必做功课,把特定技术方案写成中标条件,等于亲手决定实施并自担连带风险。给法院:方法专利使用行为的认定采支配标准——谁决定技术方案的实施,谁就是使用者;共同意思的认定以招投标签约全过程为据,代理机构按委托履职的不纳入共同实施者。
图纸是谁画的,账就记到谁头上——把侵权方法写进招标文件的那支笔,和工地上执行方法的那些铁锹,在专利法上是一个共同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青海某生态治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治沙公司)诉称:其为专利号为201310524933.*、名称为“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海某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林公司)在其中标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青海省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某县草原局)系涉案工程发包方,青岛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咨询公司)系招标文件的制作方。故请求判令:某农林公司赔偿损失4454764.5元,某县草原局和某工程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农林公司辩称:某农林公司属于中标单位,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涉案工程招标文件对于施工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包括参数、步骤等。某县草原局在施工现场有技术人员督促,某农林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涉案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否则会构成违约。作为施工方,某农林公司对施工技术方法具有合法来源,且对于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某农林公司就涉案工程未盈利,某生态治沙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某县草原局辩称:涉案工程的方案是案外人某林业工程咨询中心编制完成,某县草原局并不知道是否侵权。某林业工程咨询中心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某县草原局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工程咨询公司辩称:某工程咨询公司是第三方机构,按照某县草原局委托进行招投标工作,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生态治沙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2017年10月16日,就某治理工程,某县草原局与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某县草原局委托某工程咨询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工作。某工程咨询公司依据某县草原局提供的资料编制了招标文件。该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某农林公司中标了涉案工程的投标,与某县草原局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作业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照施工顺序,上一步分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报驻现场监理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完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合同价款为12011293.15元。2018年7月,某生态治沙公司认为某农林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使用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和施工方法完全仿造涉案发明专利,向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某农林公司使用的施工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某农林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施工方法。某农林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后又以不能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01行初102号行政裁定,准许某农林公司撤回起诉。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青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一、某农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生态治沙公司12万元;二、驳回某生态治沙公司对某县草原局、某工程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生态治沙公司以某县草原局明知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法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仍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其指定方法,该指定使用方法的行为属于与某农林公司共同实施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某农林公司、某县草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生态治沙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三、驳回某生态治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而应当结合被诉侵权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某县草原局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记载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施工方法且明确将实施涉案施工方法作为中标的条件之一,在其与某农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作业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照施工顺序”。虽然最终实际实施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施工方法的行为人系某农林公司,但某县草原局在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以及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均对投标方/中标方使用施工方法有明确要求,且该施工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系某县草原局的上述行为决定了最终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因此,某县草原局的上述行为系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此外,从某县草原局与某农林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进行招标、投标、中标并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来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共同意思,故应当认定双方共同实施了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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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1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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