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詹某甲、詹某乙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一、案情速览
半年内殴打十几名同龄人、持刀砍打致一名十四岁少年死亡——为什么法院不认定恶势力?
法院:纠集者与重要成员均系未成年人、多为同村同学关系而非为违法犯罪有意纠合、对象特定手段简单动机单纯,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本质特征,认定恶势力应特别慎重。
规则确立:恶势力认定的第二道防线——「纠合目的」审查,同村同学的自然聚集不等于犯罪组织。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成员的违法犯罪团伙,认定恶势力应综合考虑成员身份年龄、组织形式、行为动机目的、行为特征等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严格把握恶势力适用条件。
同村同学关系的自然聚集并非为违法犯罪而有意纠合,行为对象相对特定、手段简单、动机仅为逞强斗狠的,不具备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
三、赵律师点评
半年十起案的少年团伙
广东饶平,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詹某甲(16岁)先后九次伙同詹某乙(15岁)、詹某丙(14岁)、詹某丁(15岁)及刘某旭(18岁)、詹某俊(20岁)等人,持木棍、钢管、西瓜刀等殴打邻镇同龄人十余人,致一人轻伤、九人轻微伤。2020年3月,詹某丁因女友与他人聊天起意报复,诱骗十五岁的张某丙及十四岁的张某丁到镇上,詹某乙持水管和西瓜刀、詹某甲持钢管、詹某丙持水管砍打,张某丁因胸部脏器破损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指控恶势力犯罪,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定罪量刑但未认定恶势力。
不认定恶势力的三重理由
第一重看人员组成:纠集者、重要成员均系未成年人,四名被告人未满十六岁,两名还是在校学生,多名参与者因未满十六周岁未被追究刑责,成年被告人参与起数少且未参与故意伤害。第二重看纠合性质:成员多为同村、同学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同伴圈子而非为违法犯罪有意纠合——这是与此前河北高某案同源的判断,但广东高院又添了一个新维度:行为对象均为邻镇同龄人、范围特定,动机仅为逞强斗狠、犯意单纯,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第三重看政策取向:涉案者正处于青春期,心智未成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三重理由共同指向:刑期照判(主犯最高十二年),但组织化标签不贴。
给办案机关、家长和学校的对表
对办案机关:恶势力之辩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要过三关——成员构成关、纠合目的关、行为特征关;「打架斗狠的同龄圈子」与「欺压百姓的犯罪组织」之间隔着本质特征这道墙,举证不足就不要硬贴标签。对家长:同龄人圈子持械聚集、约定斗殴的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切断,本案死亡后果就源于一次因女友聊天而起的小事。对学校与社区:辍学少年、跨镇游荡群体是此类团伙的土壤,早发现早干预比事后重判更有效。
两起未成年人恶势力案(河北高某案与本案)给出了同一个答案:恶势力认定卡的是组织的「势」,不是个人的「恶」。罪责一分不减少,标签一寸不多贴——这才是对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准确执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詹某甲(时年16岁)伙同被告人詹某乙(时年15岁)、詹某丙(时年14岁)、詹某丁(时年15岁)、刘某旭(时年18岁)、詹某俊(时年20岁)、邱某某(时年14岁)等人,在广东省饶平县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9起,致1人轻伤、9人轻微伤。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詹某甲先后9次分别伙同被告人詹某俊、刘某旭及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等人,在饶平县持木棍、钢管、U型锁、伸缩棍、砖块、石头、西瓜刀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詹某戊(时年16岁)、张某甲(时年16岁)、张某乙(时年15岁)等10余人,致1人轻伤、9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价值2 830元。其中,詹某俊参与1起,致2人轻微伤;刘某旭参与3起,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
2.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詹某丁发现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丙(时年15岁)在微信里聊天,遂产生报复张某丙的想法,并与詹某乙、詹某甲、詹某丙合谋殴打张某丙。詹某丁让邱某某诱骗张某丙到饶平县新丰镇,其间詹某丁临时有事离开。张某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丁(殁年14岁)到达新丰镇某某戏院后,詹某乙持水管及西瓜刀、詹某甲持钢管、詹某丙持水管对二被害人进行砍打,致张某丁被利器伤致胸部脏器破损大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丙构成轻微伤。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2020)粤5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詹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宣判后,詹某甲、詹某乙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1)粤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等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对此,公诉机关指控詹某甲、詹某乙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法院未予认定,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成员年龄及人员组成看,纠集者、其他重要成员均系未成年人,且其中四名被告人未满16岁,两名被告人还是在校学生。多起寻衅滋事事实中,除詹某甲、詹某俊、刘某旭外,其余多名参与人均因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詹某俊、刘某旭虽系成年被告人,但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起数较少,也未参与之后的故意伤害犯罪。
第二,从违法犯罪方式和行为表现看,涉案被告人及其他共同参与人多为同村、同学关系,并非为违法犯罪而有意纠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而且,本案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均为邻镇同龄人,范围相对特定;违法犯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相对简单;动机仅为逞强斗狠,犯意相对单纯,不具备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
第三,从刑事政策和办案效果看,涉案被告人年龄均较小,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心智尚未成熟,处理时应予充分考虑,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成员的违法犯罪团伙,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应综合考虑该团伙成员的身份、年龄、组织形式、行为动机和目的、行为特征、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刑事法律政策,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严格把握恶势力犯罪的适用条件,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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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9-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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