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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号:(2024)皖07刑终44号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4-07-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正月初六,张某中酒后向欠款两千元的同村村民施某周索债,追着抱住对方,推搡中施某周倒地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鉴定轻伤一级。公安先调解,张某中赔了十五万元;半年后案件被立案侦查。

一审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发回重审后改免予刑事处罚,张某中坚持上诉。铜陵中院二审宣告无罪:四个维度看,张某中没有伤害故意。

规则确立:认定犯罪故意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预见程度、事后表现综合判断,避免唯「结果论」——轻伤结果发生,不等于行为人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索债等生活琐事引发搂抱推搡致人轻伤,行为人无直接加害行为、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事后积极救助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的,不能认定其有伤害故意,应宣告无罪。

认定故意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判断,避免唯结果论。

三、赵律师点评

从民事和解到刑事追诉的转折

时间线值得细看。正月初六,张某中酒后到同村张某国家中,见到正在帮忙输液的施某周,轻哼一声方言「瞎搭」(说话不守信用),用力抱住对方,施某周挣脱。之后四人打牌,张某中喝多了掉牌,其他人不愿玩走到屋外;施某周回屋换药水时,张某中提出不打牌就还钱,遭拒后追着抱住对方,推搡中施某周向右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施某周出院后,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张某中赔了十五万元,双方自愿和解。半年多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鉴定轻伤一级,转为刑事立案。民事和解了,刑事的门却重新打开。

两道有罪判决与一次无罪翻盘

程序走了四轮:二〇二三年七月一审判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中上诉,铜陵中院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张某中继续上诉。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审直接宣告无罪。注意被告人一路的姿态:他不是在量刑上讨价还价,而是始终坚持「我没有伤害的故意」——如果接受免予刑事处罚,罪名就坐实了,前科记录、就业限制、子女政审全都跟着来。这个案子的翻盘证明:轻伤害案件里,罪与非罪的争点值得一路打到底。

四个维度拆解「故意」

二审的论证是教科书式的四步。起因:索要两千元借款加打牌琐事,这类事由一般不足以让人产生伤害动机。行为方式:没有直接打击动作,「别脚」是搂抱推搡中自然形成的,不是有意为之;在场见证人和施某周亲属都说像「闹着玩」;两个体格相仿的成年男性在平地推搡,一般不会造成这种伤,结果的发生有偶然性。事后表现:伤后立即帮着查看、试图复位,住院期间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对结果持反对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要求的「放任」相反。被害人态度:出具谅解书,本人都不认为是故意伤害。四步走完,「明知且放任」的结论撑不起来,证据不足,无罪。

唯结果论的代价与纠偏方向

这个案子的社会价值在于矫正一种办案惯性:伤情鉴定到了轻伤一级,就往故意伤害罪上套,把「出了重伤结果」直接当成「有伤害故意」的证明。《刑法》第十四条要求明知加希望或放任,结果只是故意的外化证据之一,不是等号。对公安司法人员,办理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起因、方式、预见程度、事后态度四项必须逐项过;对当事人和家属,如果案件事实与本案类似——琐事引发、无加害动作、当场救助、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换缓刑不是唯一选项,坚持无罪辩护有先例可循。十五万元赔偿买不来罪名豁免,但四步论证能买来一纸无罪判决。

一次索债的搂抱,十五万元的赔偿,四道程序,最后一纸无罪。伤害结果发生了,但故意没有——刑法的门槛在主观,不在伤情鉴定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归还。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张某国妻子陈某红输液的施某周,即轻哼一声“瞎搭”(注:方言,意思是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将施某周抱住,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张某中、施某周、张某万、张某国四人在张某国家中的客厅内玩扑克牌,张某中因饮酒过多,出现抓牌不稳、掉牌等状况,其他人见状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后施某周回到客厅为陈某红换药水时,张某中向施某周提出不愿打牌就归还之前的借款,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着施某周跑,要求施某周归还借款并将施某周抱住,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张某中帮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未果。施某周被亲戚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施某周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

张某中支付了施某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施某周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因赔偿事由意见不统一未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报警,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张某中赔偿施某周15万元,双方自愿和解。

2022年7月9日,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施某周被伤害案线索,经初查并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7月13日,经鉴定,施某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次日,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中立案侦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中无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二是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本案中,施某周右脚受伤系张某中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摔倒形成。认定张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及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唯“结果论”,简单、机械认定犯罪故意。

其一,从案件起因看,张某中与施某周之间平时关系较好,本次发生搂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意继续打牌和末按约定归还张某中的借款,张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挣脱而临时引发,引发原因属于生活中的琐事,该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

其二,从行为方式看,张某中没有对施某周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脚把施某周的右脚别住,是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案发现场见证人员以及后期了解情况的施某周亲属,均认为施某周受伤是两人“闹着玩”过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两个年龄、体态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仅有推搡动作,一般不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脚被别住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从事后表现看,施某周右脚受伤后张某中即帮助查看伤情并试图帮忙复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表明张某中对造成施某周伤害后果持反对和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其四,从被害人的态度看,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时,施某周作为被害人及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说明施某周本人不认为张某中是故意伤害自己。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脚受伤,是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论。原判认定张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案号:(2024)皖07刑终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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