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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周某轩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

案号:(2024)渝02刑更851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其他 · 2024-12-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七十一岁老人服刑逾半,监狱主动提请假释,法院如何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院:对老年罪犯适用假释,判断再犯罪危险时,除审查服刑改造表现外,也要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

规则确立:老年罪犯假释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年龄、身体、生活、监管四要素的综合判断,不是改造表现的单一打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老年罪犯适用假释,判断再犯罪的危险,除着重审查服刑改造表现,综合考量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后态度等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

对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生活有着落的老年罪犯,综合判断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三、赵律师点评

因邻里纠纷动手的七旬老人

周某轩因邻里纠纷激化实施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起至2028年4月止。服刑期间他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共获表扬三次,2022年已经减刑八个月。到2024年年底,他已满七十一周岁,体质较弱,服刑期间从未与他人发生矛盾口角。重庆市三峡监狱以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后也建议裁定假释。

法院怎么算「再犯罪的危险」这笔账

法院逐项核对了假释的法定条件:刑期执行过半、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三次表扬,这些是常规项目。真正决定本案走向的,是法院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方式——周某轩年满七十一周岁、体质较弱,服刑多年未与人发生矛盾;他在重庆开州有房屋,假释后可与妻子女儿共同生活,女儿承诺协助司法所监管;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后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情节、改造表现、年龄身体、生活来源、监管条件,五组事实合在一起,才得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结论。

给老年犯家属、监狱和法院的对表

对老年犯家属:假释不是熬时间,亲属要提前落实居住场所、生活照料和协助监管的承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硬环节,家中无人接应的老年犯很难通过评估。对刑罚执行机关:对老年罪犯可以更主动地启动假释程序,老龄本身就是再犯危险评估中的重要减分项,不要把「没有再犯罪危险」理解成只有年轻人标准的严格考卷。对法院:老年罪犯假释的审查要点在于把年龄和身体状况从「背景信息」提升为「判断要素」,服刑表现达标只是门槛,真正的裁量空间在年龄、身体、生活、监管四要素的综合评价上。

宽严相济不是抽象口号,它落到老年犯身上,就是承认一个常识:七十一岁、体质较弱、有家可归、有人监管的老人,再犯罪的危险客观上已经很低。假释制度对这类罪犯敞开,既是刑罚执行的经济性,也是人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罪犯周某轩因邻里纠纷激化实施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其于2019年2月26日被交付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7日止。

2024年12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以罪犯周某轩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周某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无财产性判项。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生于1953年7月,时年71周岁,体质较弱,服刑期间与他人未发生过矛盾、口角。该犯在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有房屋,假释后可与其妻子及女儿共同生活,且其女儿承诺协助司法所对该犯进行监管。刑罚执行机关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罪犯假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为:周某轩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渝02刑更8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某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其中,对于老年罪犯适用假释时,在判断其再犯罪的危险程度时,除着重审查其服刑改造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后态度等因素外,也要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

本案中,罪犯周某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满71周岁,体质较弱,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其家人承诺协助监管。综合考虑罪犯周某轩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以及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假释。对于老年罪犯适用假释,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罪危险时,除着重审查其服刑改造表现,综合考量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后态度等外,也要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对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生活有着落的老年罪犯,综合判断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案号:(2024)渝02刑更85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1-17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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