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肖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因不正当关系被讨说法,挨了一记耳光后拔出随身匕首连捅两刀致人死亡——「防卫过当」的上诉意见被驳回,无期徒刑维持。
法院:只有不法侵害具有明显紧迫性时才允许实施防卫
规则确立:对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实施严重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只有不法侵害具有明显紧迫性时才允许实施防卫
对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三、赵律师点评
一记耳光与两刀的距离
张某凡因妻子与肖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邀四人找到麻将馆讨说法。方某辉让肖某出去遭到拒绝后,张某凡打了肖某一记耳光——肖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其胸部连捅两刀。张某凡跑出麻将馆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肖某打电话投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肖某以防卫过当为由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轻微暴力与致命反击之间隔着的正是紧迫性
二审的说理抓住一个时间切片:从耳光到捅刺,几乎是同一瞬间。掌掴是不法侵害,但其强度、方式决定了它不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挨耳光的人有退让、格挡、呼救等多种选择,不存在不立即反击就会遭受重大损害的紧迫处境。正当防卫制度的前提是「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济」,没有紧迫性就没有防卫的空间;而防卫过当仍以成立防卫为前提,连防卫都不构成,就谈不上「过当」。随身携带匕首、直接捅刺胸部要害、一击致命——这三点叠加起来,行为的伤害故意清晰可见。自首与赔偿谅解已在一审量刑中兑现,无期徒刑是这起案件从死刑边缘回撤后的落点。
给情感纠纷各方、辩护人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情感纠纷中的各方:上门讨说法可以,动手即是把事态推向不可控——而本案更深的教训给被讨说法的一方:挨打不是持刀的理由,兜里那把刀决定了后果的量级,随身带凶器的人天然站在法律评价的下风。对辩护人:防卫过当辩护要先过「紧迫性」这关,对掌掴、推搡级别的侵害主张防卫,必须论证反击时点的即时对应关系,本案「同一瞬间掏刀」恰恰摧毁了这个对应。对裁判者:区分防卫与伤害的标尺不是谁先动手,而是侵害是否到了「不反击即受重创」的程度——这把尺子要同时用于无罪案与有罪案,标准统一才有公信力。
同样是「对方先动手」,有的案件判无罪,有的案件判无期——差别不在结果,而在侵害的紧迫性与反击的相当性。这把尺子,本案给出了反面刻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11月10日,被害人张某凡因其妻陈某霞与被告人肖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邀集方延辉等四人找肖某讨要说法。同日17时50分,张某凡等五人驾车来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某小区,张某凡与方某辉先行找到正在麻将馆打牌的肖某,方某辉让肖某跟其出去,遭到拒绝后,张某凡打了肖某耳光,肖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张某凡捅了两刀。17时51分,张某凡受伤后跑出麻将馆,肖某追出拿椅子与张某凡对峙。不久,张某凡倒地后被他人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作案后,肖某打电话投案。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湘08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肖某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湘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肖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张某凡掌掴肖某仅系轻微暴力,虽具有不法侵害性,但不具有明显的紧迫性,在此情况下肖某直接持匕首捅刺张某凡的胸部,造成张某凡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肖某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中已充分考虑,量刑适当。
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只有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对于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行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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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湘刑终21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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