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 "description": "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变更的事由须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的法定事由;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执行复议类案件,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金融不良债权,执行复议", "datePublished": "2021-12-28",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执行复议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zhaiquan-duoci-zhuanrang-zuihouyishou-ke-zhijie-biangeng-shenqingzhixingre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 "item": "/anli/shiwu/zhaiquan-duoci-zhuanrang-zuihouyishou-ke-zhijie-biangeng-shenqingzhixingren/"}]}]

参考案例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冀执复45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质物灭失赔偿判决一千九百多万——债权两道转手:银行分行转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转服务外包公司,公告与确认函齐备;执行法院却说转让与本案判决的债权对不上,驳回变更申请。

河北高院复议: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债权依法转让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变更申请「应予支持」;两次转让各有《单户债权转让协议》附《资产明细表》、报纸联合公告,三任债权人均书面确认转让范围「包括」本案执行依据项下债权;入库规则——「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变更应走法定事由审查,「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规则确立:连环转让一杆到底——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直接进门变更。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变更的事由须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的法定事由;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定连环债权转让真实、明确、连续的,应审查每一手转让协议、转让公告及原债权人的书面确认;各转让环节相互衔接、转让范围涵盖执行依据项下债权的,最后一手受让人的变更申请应予准许。

三、赵律师点评

两道转手的承接

邯郸某商贸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一千九百六十九万余元,物流公司保管质押物不善致质物灭失,判决赔偿银行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不超二千零一十九万余元——判决进入执行。债权两道弯:二〇一八年某银行石家庄分行把含该笔在内的债权转让给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附表《资产明细表》载明借款人与承兑协议编号,河北经济日报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石家庄分行与邯郸分行出具书面确认函;二〇二〇年资产管理公司再转给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同样公告,并出具书面确认。服务外包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院以「转让债权与本案执行依据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驳回;公司复议到河北高院。

真实、明确、连续的三道关

河北高院撤销原裁定、准予变更,裁断三层。第一层,法定事由原则:「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事由须落在变更追加规定的列举之内——本案对号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层,转让链条的审查:第一手转让有《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与《资产明细表》(借款人、合同编号一一对应)、省级报纸联合公告、两分行的书面确认函;第二手转让同样公告、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书面确认;「现某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和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均认可并确认上述转让债权包括……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真实(协议与确认)、明确(明细表对应)、连续(两环衔接)三关齐过。第三层,规则落点:「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不必逐手回溯办理,最后一手直接进门。对照入库的变更系列案例(无偿受让不宜变更、形式审查快车道),本案例把「过程真实、明确、连续」的连环转让标准写明:链条齐整的,形式审查一路放行。

连环转让变更的对表

给最后一手受让人:变更申请备足链条证据——每一手的转让协议及附件明细、每一次的转让暨催收公告、每一任原债权人的书面确认(本案例三道关的清单);明细表里借款人、合同编号与执行依据一一对应是「明确」的关键,申请前自查补漏。给中间手(资产管理公司等):每次转手都随案留存公告与书面确认——下游受让人的变更申请要靠整条链条的完整性,断一环全链条被质疑;确认函写明转让范围「包括」执行依据项下债权(本案例措辞),别留模糊。给执行法院:连环转让的变更按「真实、明确、连续」三要素审查——逐手核对协议、公告、确认函,范围涵盖执行依据的即准予变更(本案例纠正驳回口径);对转让效力的实体异议按另案口径释明另诉,不在变更程序里深究。

两道转手的债权,在第三家手里接上了头——河北高院把连环转让的验收标准写明: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直接进门。债权的接力跑,每一棒的交接单都齐了,终点就不用重跑一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邯郸分行)与某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冀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一、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某银行邯郸分行本金损失人民币1969.2万元(币种下同)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两项合计不得超过2019.2万元;二、驳回某银行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民终6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邯郸分行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4执46号。

法院审理查明,邯郸某商贸公司与某银行邯郸分行因(2013)冀邯银承字第13353960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产生纠纷,2014年8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31号判决:“一、被告邯郸某商贸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邯郸分行垫付款项1969.2万元及利息;二、原告某银行邯郸分行对《动产质押合同》项下第一被告邯郸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物流公司对邯郸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负有保管责任,因其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某银行邯郸分行提起本案诉讼。

2018年7月17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石家庄分行)与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其附表《资产明细表》显示:转让债权项下的借款人为邯郸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编号及名称为2013冀邯银承字第13353960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并于2018年7月28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某银行石家庄分行、邯郸分行、唐山分行与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对于上述资产转让,某银行石家庄分行和某银行邯郸分行出具书面确认函予以确认。2020年5月22日,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对上述债权进行转让,并于2020年6月29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 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转让,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予以确认。

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冀04执异334号执行裁定:驳回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冀执复45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执异334号执行裁定;二、变更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执4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将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第一,邯郸某商贸公司与某银行邯郸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31号判决,确认了某银行邯郸分行对邯郸某商贸公司的债权。而某物流公司对邯郸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负有保管责任,因其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冀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物流公司承担因质物灭失赔偿某银行邯郸分行本金损失1969.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该生效判决也是本案的执行依据,某银行邯郸分行为申请执行人。

第二,2018年7月17日,某银行石家庄分行将某银行邯郸分行对邯郸某商贸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予以公告;2020年5月22日,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其对邯郸某商贸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并予以公告。现某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和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均认可并确认上述转让债权包括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因此,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受让某银行邯郸分行权利,申请变更为(2017)冀04执4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变更的事由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由。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号:(2021)冀执复45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5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