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林某遵爆炸案
一、案情速览
广东阳江。林某遵因为村里分地、土地回收的事,长期对村长陈某李怀恨在心,想炸他的车吓唬他。2022 年 8 月买了两包「特红炮竹王」,在自己开的补胎店里,用七公分铸铁水管、两个铁塞、炮竹粉、电池、电线、灯钨丝做成一个爆炸装置。
9 月 28 日深夜,他穿雨衣、戴口罩,把装置塞进陈某李车底的凹槽,用针线连着一个装石头的黑胶袋——车一开动,线被拉,开关就合上。
第二天晚上,陈某李发现车底垂下一条线,俯身去拿,手持装置时扯动引线,当场爆炸。右手手指、腹部重伤二级,车损 3521 元。法院判爆炸罪,十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前者侵害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行为人以特定人为爆炸对象,但受客观因素影响难以将爆炸控制在特定人或者特定物范围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且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将自制爆炸装置置于他人日常使用的机动车上,该车可能搭载他人、行驶至人员密集场所,爆炸随时可能发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爆炸罪;仅造成特定一人受伤,不影响公共安全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一根七公分的水管
2022 年 9 月 28 日,深夜 11 点多,广东阳江一个村子里。
一个人穿着雨衣、戴着口罩,走到一辆停着的小汽车旁边。
他先蹲下来,把一块石头装进事先准备好的黑色胶袋,放在车底地上,用针线把胶袋和一样东西连起来。然后,他把那样东西塞进小汽车右后轮胎旁边车底的凹槽。
做完,他走了。
那个「东西」,是他自己做的爆炸装置。
判决把制作过程记得极细:
时间:2022 年 9 月 10 日到 9 月 16 日。
地点:他自己经营的维修补胎店。
材料:一根大约七公分长的直通铸铁圆水管、两个铁塞、一排炮的炮竹粉、电池、电线、灯钨丝、针线、黑色胶袋。
炮竹粉从哪来?2022 年 8 月 7 日,他买了两包「特红炮竹王」。
八样材料,做成一个装置。工作原理很简单:车一开动,轮子拉动地上的黑胶袋,胶袋通过针线扯动装置里的开关,电池接通灯钨丝,钨丝点燃炮竹粉,水管里的火药爆炸。
这是一个「动能触发」的装置。它不需要人看着,只要车动,就会炸。
9 月 29 日晚上 8 点多,陈某李发现了异常。判决写:「发现小汽车的车底有类似线状物垂下,于是俯身检查,从车底拿出爆炸物,在手持爆炸物的过程中不慎扯线拉动开关,造成爆炸物爆炸。」
他没有开车。他是蹲下去,用手把那个东西拿出来的。
拿在手里的时候,线被扯动,炸了。
伤情:右手手指、腹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车损:3521 元。
2023 年 6 月 25 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经济损失 220407.9 元。
2023 年 10 月 13 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年六个月。
这个刑期,比很多人预期的重。因为从结果看,只有一个人受伤(虽然是重伤),一辆车损坏(3521 元)。
如果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按「故意杀人未遂」,可能更重,但本案显然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那为什么是十年六个月?
因为定的不是故意伤害,是爆炸罪。
爆炸罪致人重伤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年六个月,是这一档的起点。
为什么定爆炸罪?下一节讲这个分岔口。
重伤二级,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判决写得很直白:「本案是一起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实施爆炸行为的典型案件,在行为定性上需要与故意伤害罪区分。」
先看辩护可能主张的逻辑:
「我只想炸他一个人,也只炸伤了他一个人,没有伤到别人,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
这个逻辑听上去完整:对象特定、结果特定、没有波及他人。
法院的回答是:你控制不了。
判决的推理是这样展开的:
第一步,看装置放在哪。
「将爆炸物置于被害人日常使用的小汽车车底盘,且爆炸物放置的位置离车底盘的汽油箱较近,具有引起油箱燃爆扩大危害的风险。」
两个信息:车底盘、靠近汽油箱。
汽油箱在车底,装置也在车底。一旦爆炸引燃油箱,整辆车会烧起来,火会蔓延到旁边的车、旁边的房子。
第二步,看这辆车会被谁用。
「如果小汽车搭载被害人的家人或行驶到人流密集的地点,小汽车行驶的过程中随时有爆炸的可能,会危及到被害人或其家人乃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社会恐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这句话点出了三个「如果」:
如果车上坐着他的家人——妻子、孩子、老人;
如果车开到集市、学校门口、村口;
如果爆炸发生在行驶中——车会失控,撞向路人。
三个「如果」,每一个都不需要行为人同意。
第三步,看主观。
「林某遵为达到报复目的,对行为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
「放任」两个字是关键。
刑法上的故意分两种: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和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林某遵对「炸伤陈某李」是直接故意;对「可能炸到别人」是间接故意——他不希望,但他也不在乎。
而爆炸罪的主观要件,包括间接故意。
所以判决的结论是:
「虽然本案仅有被害人一人受伤,符合林某遵报复预期,但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而非局限于特定人的生命权,应构成爆炸罪。」
这段话里最重的一句是:「符合林某遵报复预期」。
意思是:只伤了一个人,是「碰巧」符合他的预期,不是他「控制」的结果。
如果那天陈某李带着孙子出门,如果爆炸发生在村口,如果装置在行驶中引爆——结果就完全不一样。
法律不能因为「这次运气好」,就按「轻的结果」定罪。
这就是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分岔口:不看实际伤了谁,看行为指向的是什么。
客体:他炸的是人,还是所有人
这一节讲刑法理论里最基础的一个概念:犯罪客体。
判决对两个罪的区别,只用了一句话:
「爆炸罪和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后者所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差在哪?
差在「谁」。
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特定的人」。张三打李四,侵害的是李四的健康权。范围确定、对象明确。
爆炸罪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炸一台车、炸一栋楼、炸一个集市,可能伤到谁,事先谁也不知道。范围不确定、对象不特定。
那什么叫「不特定」?
不是「很多人」,是「不知道会是谁」。
炸一个只有一个人的房间,如果这个人特定,可能定故意杀人;如果这个房间在居民楼里,火和冲击波会波及邻居,那就是公共安全。
判断的关键,是行为发生的「环境」和「方式」,不是行为人「想炸谁」。
本案的环境:车停在村里,车底靠近油箱,车会被家人开、会开到人多的地方。
方式:动能触发的装置,谁动车谁炸,什么时候炸不知道。
这两点决定了:这个装置一旦装上,危险的对象就不再是「陈某李一个人」,而是「所有可能接近这辆车的人」。
那判决里那句「只有一人受伤,符合报复预期」,为什么还要专门写?
因为它要回应一个辩护观点:「结果只有一个,说明危险只有一个」。
判决的回应是:结果只有一个,是偶然;危险有很多个,是必然。
这在刑法上叫「危险的独立性」:危险犯的成立,不取决于危险有没有实现。
举个更直白的例子:一个人从十楼往下扔砖头,砸中了甲。如果按故意伤害,只能评价甲受伤;如果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评价的是「楼下所有人都可能被砸」。
后者的刑责更重,因为它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安全」,不只是「甲的运气」。
本案的十年六个月,就是这个逻辑的结果。
十年六个月,怎么算出来的
这一节拆量刑。
爆炸罪的量刑分两档: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走的是第二档:致一人重伤。
十年六个月,是这一档的起点(十年)加六个月。
为什么加六个月?看几个情节:
从重的情节:
一,预谋。 8 月买炮竹,9 月 10 日到 16 日制作装置,9 月 28 日安装。前后一个多月,不是临时起意。
二,装置的危险性。 铸铁水管做外壳,爆炸时会产生金属破片,杀伤力远大于普通爆竹。
三,位置的选择。 车底、靠近油箱,有引发油箱燃爆的风险。
四,后果。 重伤二级,右手手指和腹部多处受伤。手部重伤,对一个人的生活影响是长期的。
从轻的情节:判决没有特别写,但从「十年六个月」这个数字看,法院没有往重里判(这一档最高可以到死刑)。
另外还有民事赔偿:220407.9 元。
这个数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等。判决写「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十年六个月加二十二万,这是这个案子的总成本。
那有没有可能判得更轻?
理论上可以争两点:
第一,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伤情没到重伤,或者装置没有真的爆炸(比如被发现后拆除),可能落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三年到十年。本案是重伤二级,这一档跨不过去。
第二,争「间接故意」的程度。 如果证明他只是想「吓唬」,装置设计成「只响不炸」,那可能定过失。但本案的装置装了炮竹粉、用铁管密封,客观上就是爆炸物,这个辩护站不住。
所以这个案子的定性,基本没有争议空间。
真正值得说的是它的警示意义:一个人因为分地纠纷,花一个多月做了个炸弹,最后换来十年半。
这个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但人在恨的时候,是不算账的。这就是这类案子的共同点。
再补一层:二十二万赔偿,是怎么构成的。
判决主文第二项写:「被告人林某遵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 220407.9 元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李。」
二十二万零四百零七块九。这个数字,比车损(3521 元)大了六十多倍。差额在哪?在人。
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物质损失」四个字。它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刑事附带民事与单独民事起诉最大的区别。
那二十二万包括什么?
通常包括:
医疗费(住院、手术、用药、复查);
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
护理费(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必要的护理);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就医往返);
残疾赔偿金(如果构成伤残等级);
后续治疗费(取钢钉、康复训练);
车辆损失(3521 元)。
本案是重伤二级,右手手指和腹部多处受伤。手部重伤通常会影响劳动能力,如果鉴定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是最大的一块。
按 2023 年广东的标准,一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大约十万出头,九级更高。二十二万这个数,大概是「医疗费+误工+护理+一处伤残」的组合。
那如果被告人赔不起呢?
这是这类案子的现实。林某遵是个开补胎店的,二十二万对他来说是巨款。判决生效后能不能执行到,是另一个问题。
这时候被害人有两条路:
第一条,申请强制执行。查控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第二条,申请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陷入生活困难,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如果被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医疗险,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理赔,不影响向被告人索赔(医疗费用部分除外,不能重复获赔)。
最后说一个技术点:为什么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不是单独起诉?
因为附带民事不用交诉讼费,而且和刑事一并审理,效率高。缺点是精神损害不支持、赔偿范围窄。
如果被害人想要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实务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单独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支持率也不高。这是现行法律的一个现实。
鞭炮、烟花、私制爆炸物:这条线在哪
这一节讲周边问题,因为很多人家里就有这些东西。
第一个问题:买鞭炮算不算违法?
买、放,在允许的区域和时段,合法。
但把鞭炮拆开,取出火药做别的东西,性质就变了。
本案的两包「特红炮竹王」,本身是合法商品。拆开取粉,做成装置,就成了爆炸物。
这在法律上叫「制造爆炸物」。如果数量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本案为什么不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因为制造只是手段,目的是炸车,法院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定了更重的爆炸罪。
第二个问题:家里存烟花,算不算?
少量自用,一般不违法(各地禁放规定另说)。
大量储存、销售,需要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储存、经营,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作业罪(前面讲过的第三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第三个问题:私制烟花卖,怎么定性?
这是实务中很常见的一类。农村集市上,有人自己配火药做烟花卖。
这种行为的风险有两层:
第一层,行政违法。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罚。
第二层,刑事。如果发生爆炸事故,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如果数量大、危险大,可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个问题:把爆炸物放在别人车上,但没炸,怎么算?
爆炸罪是危险犯。装置装上去,危险就产生了,即使没炸、即使被及时发现拆除,也构成爆炸罪(未遂或者既遂,视具体情况)。
本案是炸了、伤了人,所以是既遂,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五个问题:如果只想「吓唬」,装置里不装火药,只装个响子,怎么算?
那可能不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关键看「有没有真实的爆炸危险」。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实际的一个:如果你收到威胁,说要在你车上装东西,怎么办?
第一,不要自己动车、不要自己检查车底。 本案的陈某李就是自己俯身去拿,结果炸了。正确做法是远离车辆、封锁现场、报警。
第二,报警时说清楚:有人威胁、车停在哪、可能是什么装置。警方会派排爆人员。
第三,保留威胁的证据。 短信、微信、通话录音、字条,全部保存。这是后面定案的关键。
第四,这段时间不要单独出行。
本案的教训很直接:一个「想看看车底有什么」的动作,代价是一只手的几根手指。
十年六个月。
这个案子的定性,只用一句话就能说明白:他炸的是一个人,但他制造的危险指向所有人。
四句话记住:
一,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分界线是「客体」。 前者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后者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
二,对象特定,不等于危险特定。 车会被家人开、会开到人多的地方、会靠近油箱——这些「如果」不受行为人控制,所以危险是不特定的。
三,「只伤了一个人」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刑。 结果是一个,是偶然;危险有很多个,是必然。
四,爆炸罪致人重伤,起刑十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本案判的是这一档的起点。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让人沉默的地方。
起因是「村内分地、村里要回收其占用的土地」。
分地、收地,是农村最常见的纠纷。这类纠纷有无数种解决方式:找村委会、找乡镇、申请调解、打行政官司、民事诉讼。
他选了最坏的一种:花一个多月,做一根铁管炸弹。
而结果,是他自己站在被告席上,十年六个月;被害人躺在医院里,右手重伤。
一场纠纷,两个家庭,全毁了。
恨是有力量的,但它只会把人往更糟的地方推。这就是这个案子唯一的教训。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林某遵因村内分地、村里要回收其占用的土地等事宜,长期对某村村长、被害人陈某李怀恨在心,遂产生了制造爆炸物炸车来恐吓陈某李的想法。2022年8月7日林某遵购买了两包“特红炮竹王”鞭炮。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林某遵在自己经营的维修补胎店内用一大约7公分长的直通铸铁圆水管、两个铁塞、一排炮的炮竹粉、电池、电线、灯钨丝、针线及黑色胶袋等物品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2022年9月28日23时许,林某遵穿上雨衣、戴上口罩,到陈某李停放小汽车的地方,捡起一块石头装进预先准备的黑色胶袋并放在车底地上通过针线与爆炸装置相连,又把爆炸装置放进小汽车的右后轮胎旁边车底的凹槽处,然后逃离现场,企图让小汽车在行驶时拉动黑色胶袋及缝衣线,扯开爆炸物开关造成爆炸。
9月29日20时许,陈某李发现小汽车的车底有类似线状物垂下,于是俯身检查,从车底拿出爆炸物,在手持爆炸物的过程中不慎扯线拉动开关,造成爆炸物爆炸。陈某李的右手手指、腹部等多处身体部位被炸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经司法鉴定,陈某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陈某李驾驶的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21元(币种下同)。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17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林某遵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20407.9元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李。三、扣押被告人林某遵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林某遵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粤17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一起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实施爆炸行为的典型案件,在行为定性上需要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经查,被告人林某遵为报复恐吓被害人,有预谋用铁质圆水管密封制作爆炸物,将爆炸物置于被害人日常使用的小汽车车底盘,且爆炸物放置的位置离车底盘的汽油箱较近,具有引起油箱燃爆扩大危害的风险。
如果小汽车搭载被害人的家人或行驶到人流密集的地点,小汽车行驶的过程中随时有爆炸的可能,会危及到被害人或其家人乃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社会恐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林某遵为达到报复目的,对行为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虽然本案仅有被害人一人受伤,符合林某遵报复预期,但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而非局限于特定人的生命权,应构成爆炸罪。爆炸罪和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后者所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行为人以特定人为爆炸对象,但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将爆炸控制在特定人或物的范围之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而其主观上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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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17刑终11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01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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