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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服务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2-06-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贾某与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签订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共支付辅导费用十六万三千元;后因债务原因分公司停止营业,双方确认两份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解除。

其中一份协议退费七万零九百六十五元双方无争议;另一份协议约定课时二百五十小时(备注包括赠送五十小时)、费用四万九千元,已使用一百九十一点五小时,剩余八点五小时,双方对退费是二千零八十二元五角还是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产生争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之外的部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22)渝01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改判共退还八万二千四百三十一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二、裁判要点提炼

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

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三、赵律师点评

赠送课时到底是不是免费的

一审的思路很符合直觉:赠送的五十小时贾某没付对价,自然不该退。二审把这个直觉推翻了,做法是先把商业模式讲清楚——赠送课时的数量一般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来确定,商家把赠送课时所对应的“学费免交”部分,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成本之中,并通过将赠送课时数量与正价课时数量挂钩,确保达到预定的利润率。既然成本已经摊进去了,赠送课时实质上就不是免费课时。从消费者角度看,其亦是将正价课时与赠送课时一并考虑在价格之中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两边一看,结论一致: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一并视为交易标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对应的不只是正价课时。

退费单价为什么不能用原价

二审给出的计算公式是全案最有价值的一句:退费单价=合同总价÷(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本案即四万九千元÷二百五十课时×五十八点五课时,等于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元。如果按正价课时单价计算,四万九千元对应二百小时,单价二百四十五元,八点五小时只有二千零八十二元五角——这正是分公司主张的金额,也是一审支持的金额。二者相差近万元。差别在于分母:把赠送课时算进分母,等于承认这部分成本已包含在总价里,退费时就不能只按正价口径算。对预付式消费的各类退费纠纷,这个思路都可以参照:先确定交易标的的整体范围,再按总价除以总数量得出真实单价。

为什么是培训机构的原因才这么算

裁判要旨限定了前提: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本案分公司因债务原因停止营业,显然属于机构一方的原因。这个限定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规则的性质——这不是对消费者单方面的优待,而是对违约方不得因违约而获益的贯彻:机构收了全部价款却只提供部分服务,未提供的部分无论叫正价还是赠送,都不该由机构留下。反过来,如果是消费者单方原因要求解除,退费范围通常要另行考虑已发生的成本与违约责任,不能直接套用这一公式。

家长和机构各自该怎么做

对家长来说,签订辅导协议时要盯住三处:一是课时总数与赠送课时的书面表述,最好写成“总课时二百五十小时,其中赠送五十小时”,避免口头承诺;二是约定单方停业、搬迁、更换师资等情形下的退费口径,直接写明按总价除以总课时计算;三是付款走银行转账并索要发票,支付记录是证明合同总价的核心证据。对机构来说,与其在赠送课时的性质上争议,不如在协议里把退费规则写清楚,同时在经营困难时主动结算退费——本案的教训是,少退的九千多元,最终还是要退,还多了一笔资金占用损失和二审诉讼成本。

赠送课时的成本早就算进了总价;机构违约停办,没上完的课——正价的和赠送的——都得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2月27日,贾某与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简称思某教育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分别约定由思某教育分公司为贾某的两个孩子辅导语数外等课程。两份协议签订后,贾某共支付辅导费用人民币163000元(币种下同)。之后,因债务原因,思某教育分公司停止营业,双方确认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贾某就未使用的课时申请退费。双方对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退费金额为70965元)没有争议,但对另一份协议的退费存在争议,该协议约定课时250小时(备注:包括赠送50小时),费用人民币49000元,已使用课时191.5小时,剩余课时8.5小时。贾某认为,退费应该包括8.5小时剩余课时和50小时赠送课时;思某教育分公司则认为退费不应包括赠送的50小时的课时费,其仅应就剩余的8.5小时的正价课时退费2082.50元。

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解除后的未使用课时费用共计8529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渝0106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贾某辅导费用73047.50元(70965元+208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宣判后,贾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 (2022)渝01民终4000号民事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贾某剩余课时费用82431元(70965元+114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涉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当事人双方对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70965元没有争议,对另一份协议的退费是2082.50元还是11466元则产生争议。该争议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培训合同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是否属于退费范围。

教育培训合同在约定正价课时的同时,有时也会约定赠送一定数量的课时,该赠送课时的数量一般会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来确定。此种情况下,商家将赠送课时所对应的“学费免交”部分,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成本之中,并通过将赠送课时的数量与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数量相挂钩,确保达到预定的利润率,故赠送课时实质上并不是免费课时。从消费者角度看,其亦是将正价课时与赠送课时一并考虑在价格之中来决定是否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因此,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消费者支付的合同价款对应的不仅是正价课时,也包括赠送课时。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没有使用的正价课时,均应同等获得退费。

但需注意的是,对未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退费时,不能直接以教育培训合同确定的正价课时单价作为退费计算单价,而应当以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作为退费计算单价,即退费单价=合同总价÷(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

本案中,思某教育分公司因停止营业而提前解除《委托教育辅导协议》,贾某没有使用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均应同等获得退费。一审法院仅支持对没有使用的8.5小时正价课时的退费,而以贾某没有支付对价为由对赠送的50小时课时退费不予支持,显然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认定思某教育分公司就剩余的8.5小时正价课时与50小时赠送课时均应承担退费责任,金额为11466元(49000元÷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250课时×58.5课时),加上双方没有争议的70965元退费,判令思某教育分公司共应退还8243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

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案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4-2-13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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