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description": "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基础上另增加技术特征的,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增加技术特征并非不落入保护…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全特征覆盖,增加技术特征,脱硫塔,发明专利", "datePublished": "2021-11-29",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zengjia-jishu-tezheng-fei-buluochi-fading-liyou-quan-tezheng-fugai-ji-luochi-taota/"}},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item": "/anli/shiwu/zengjia-jishu-tezheng-fei-buluochi-fading-liyou-quan-tezheng-fugai-ji-luochi-taota/"}]}]

参考案例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826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1-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多相反应器发明专利——脱硫塔里锥体锥形圈倒着装、还加了水浴装置旋流混合器一堆新部件:加的东西再多,专利的圈一个不少就落网。

最高法院:涉案权利要求限定「在锥形圈下方设置锥体」,被诉方案中「部分锥形圈的下方确实设置有锥体」——该特征相同;「是否需要环外水幕墙装置并非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虽然……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但该主张并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定理由,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驳回再审。

规则确立:多出来的不算账——全特征覆盖是落池的唯一尺子;加料不能洗白重合的部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基础上另增加技术特征的,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增加技术特征并非不落入保护范围的法定理由。

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内容(如是否需要某附属装置)不参与比对;被诉方案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台加料版的脱硫塔

宁波某环保设备公司系多相反应器发明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起诉湖北某环境工程公司制造的脱硫塔与使用方侵权索赔一百五十六万。权利要求一的骨架是「锥形圈与锥体组合成的锥式内置构件结构」——锥形圈下方设置锥体、锥顶对着锥形圈。被诉脱硫塔里,部分组合呈锥体在上、锥形圈在下,另加了内环水膜水浴装置、旋流混合器、均风导流逆向反应等特征,且无环外水幕墙装置。一审、二审均认定落池,二审改判赔偿二十万加开支。制造方申请再审:上下装反了、缺水幕墙、多了新部件。

全特征覆盖的尺子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三刀切清。第一刀,上下方位:权利要求一限定「在锥形圈下方设置锥体」;查明被诉方案中部分锥形圈下方确实设置锥体——「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专利要的是「部分组合呈此结构」,对方拿「每一个小组合都倒装」来抗辩,改变不了重合部分的存在。第二刀,水幕墙:是否需要环外水幕墙装置「并非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没写进权利要求的东西不参与比对。第三刀,加料的效力:「增加若干技术特征……并非……法定理由」——全特征覆盖原则下,多出来的部件只是加在自己的方案里,洗不掉与专利重合的核心。被诉方案还包含权利要求二的「多组配合安置」附加特征,落入其保护范围。

改进型产品比对的对表

给权利人:对改良型侵权产品的比对要点——把权利要求特征清单化,证明「清单上的都在」;对方加什么不用管,缺什么才致命;取证时对核心结构逐项拍摄固定。给设备制造商:在他人专利上叠加自研部件属于改进型实施——照样落池;真想绕开,得动权利要求里的必要特征本身,加料式改进只是给判决书添字数。给法院:落池判断的唯一尺度——全特征覆盖;「缺特征」与「增特征」两类抗辩分流处理,前者逐项核、后者径直驳回。

一座装反又加料的脱硫塔、一份逐项核对的清单、一次驳回的再审——最高法院把落池的秤摆正:专利的圈一个都不能少,你多加的东西圈外自重;重合的部分,加多少料都得认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设备公司)请求:1.判令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工程公司)广西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色金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专用设备;

2.判令二被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3.判令二被告赔偿某环保设备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某环境工程公司辩称:某环保设备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某环境工程公司不构成侵权。某环保设备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即使某环境工程公司构成侵权,对涉案专利造成的损失也仅有几万元,而且某环保设备公司未经协商直接起诉,程序违法。

某有色金属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史某某于2001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04年7月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当时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多相反应器,其包括有反应器壳体,其特征在于反应器壳体里安置有锥形圈与锥体组合成的锥式内置构件结构;上述锥式内置构件结构可以为在反应器的器壁固定有锥形圈,锥形圈锥面口径从上到下是缩径的,对应地在锥形圈下方设置有锥体,其锥顶对着锥形圈,所述锥体底面直径不小于锥形圈小口直径;或者是上述锥式内置构件结构为在反应器的器壁固定有双锥形锥形圈,锥形圈锥面口径从上到下是缩径后再扩径,对应地在锥形圈下方设置有双锥形锥体,其锥顶对着锥形圈,所述锥体底面直径不小于锥形圈小口直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圈与锥体是从上至下多组配合安置的。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涉及一种反应器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气液固三相、或气液、气固、液固之间的多相反应器技术领域。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基本上没有死角、固相不容易沉积造成堵塞的多相反应器。本发明的优点在于:1.采用锥形圈与锥体结合结构,在反应器中不容易形成死角,而且通道面积较大,从而使固体物质不容易沉积和堵塞通道,一定程度上为减少腐蚀和磨损创造条件;

2.在锥形圈小口和锥体底边形成不同直径的多道环形水幕墙,同时渣浆撞击锥形圈和锥体产生飞溅,促进液相雾化,从而增强与气相接触的机会,由于这种构件的存在,能改变反应器的直径,迫使气流改变流速和方向,能有效地改善气液固三相接触状况,强化它们相间反应;

3.结构简单,容易制造使用,生产成本低,适合在气液固三相、或气液、气固、液固之间反应的反应器中使用。

2012年9月21日,史某某与某环保设备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史某某将涉案专利许可给某环保设备公司,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截至2021年9月7日。

某环境工程公司根据其与某有色金属公司签订的合同,提供还原炉非标、表面冷却器、脉冲袋式除尘器、脱硫系统各2套,设备总价560万元。

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日作出(2019)桂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脱硫塔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一、某环境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脱硫塔;二、某环境工程公司赔偿某环保设备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三、某环境工程公司赔偿某环保设备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1500元;四、某有色金属公司赔偿某环保设备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五、驳回某环保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环保设备公司、某环境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中要求某环境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项予以维持,并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某环境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环保设备公司2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2000元。

某环境工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主张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没有全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826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环境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某环境工程公司主张,从技术特征比对看,至少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每一个小组合中的锥体在上,锥形圈在下,涉案专利为锥体在下,锥形圈在上,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环外水幕墙装置技术特征。此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增加了内环水膜水浴装置、旋流混合器和均风导流逆向反应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锥形圈下方设置锥体的技术特征,经一审法院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在反应器壳体内自上而下间隔布置若干个锥形圈和锥体,部分锥形圈的下方确实设置有锥体,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是否需要环外水幕墙装置并非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反应器壳体内自上而下间隔布置若干个锥形圈和锥体,形成多组配合安置,也包含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虽然某环境工程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但该主张并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定理由,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故,某环境工程公司的有关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原则上亦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8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