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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号:(2023)粤5381刑更5号罗定市人民法院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其他 · 2023-06-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罪犯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二〇一六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〇二〇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其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组织诊断,唐某某被诊断为艾滋病四期、双肺多发结节、右肺上叶肺大疱,病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其再次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提出申请,罗定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收监决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罪的可能性。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如果罪犯有数次故意犯罪的前科,即使其所犯罪行较轻,也可以认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有再犯罪的可能,应依法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个病,两次不同的结论

唐某某的病没有变,变的是他做了什么。二〇二〇年第一次申请时,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法院委托诊断后认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三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三年第二次申请时,病还是那个病,这回法院的结论是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收监。差别在哪里?差别在于他这次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了危险驾驶罪。

法条是怎么说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条文里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这七个字,是本案全部论证的支点。裁判理由把它解释为“主要是指再犯罪的可能性”——不是指暴力程度,不是指脱逃风险,而是这个人会不会再犯。这是一个面向未来的判断,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过去。

前科怎么数

本案的量刑情节清单很清楚:二〇一六年贩卖毒品罪判十个月,二〇二〇年故意伤害罪判十个月,二〇二三年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二个月。三次故意犯罪,而且第二次和第三次都发生在监外执行前后。裁判理由的表述是“如果罪犯有数次故意犯罪的前科,即使其所犯罪行较轻,也可以认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危险驾驶判的是拘役,罪名本身不重,但它发生的时间点说明前两次判决和第一次监外执行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监护与治疗的另一种思路

需要说清楚的是,收监不等于放弃治疗。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决的是“在哪里服刑”,不是“治不治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依法仍然享有必要的医疗待遇;病情确实危及生命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仍可依法再次启动程序。对办案机关而言,本案给出的操作口径是: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时,应当把前科次数、本次犯罪性质、犯罪时是否处于监外执行期间作为社会危险性判断的核心事实,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病情诊断,把“病”和“人”两次评价分开写清楚。

病是病,人是人;监外执行看的从来不只是病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唐某某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委托组织诊断,唐某某被诊断为“艾滋病IV期,双肺多发结节、右肺上叶肺大疱”,其病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故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对唐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23年4月27日,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再次以患有严重疾病(HIV)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5381刑更5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经委托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唐某某患有艾滋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3项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故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对其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收监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罪的可能性。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如果罪犯有数次故意犯罪的前科,即使其所犯罪行较轻,也可以认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有再犯罪的可能,应依法不予暂时监外执行。

案号:(2023)粤5381刑更5号 审理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1-35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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