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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万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元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某(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729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4-04-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鲜面条机实用新型专利维权——被告搬出一份更早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图上画着的搅拌轴,能不能当现有技术用?

最高法院:「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具有一定实用功能,故同时也承载相应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外观设计图片在展示设计方案的同时,也会展示出一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比对显示在先外观设计公开了全部落入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轴体、双向交叉布置的搅拌推送叶片、端盖等「与案涉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未公开的轴体内部结构与端盖位置「系可以根据实际制作需要进行选择的常规设计」——「被诉落入案涉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151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

规则确立:外观专利的图纸里藏着技术方案——公开在先的外观设计,同样能把后来的实用新型顶回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可以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在展示设计方案的同时也展示出一定的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面条机上的两份专利

万某公司系「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的专利权人,起诉元某北京公司、元某天津公司在抖音展示销售智能面条机侵权,索赔五百万。两被告抗辩:其经排他许可实施的上海某公司两项专利(239号实用新型、151号外观设计)申请日均早于案涉专利;239号与案涉技术方案存在实质差异,但151号外观设计已公开全部落入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抗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全部诉请;万某公司上诉。

外观图纸里的技术方案

最高法院的裁定打通类型之墙。第一步,规范的接口: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六十二条——实施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侵权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落入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抗辩成立。第二步,类型融合的原理:「虽然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具有一定实用功能,故同时也承载相应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外观设计图片在展示设计方案的同时,也会展示出一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第三步,比对:151号外观设计公开了轴体、面推送装置、反向交叉布置的搅拌推送叶片、端盖等全部特征,「与案涉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未公开的轴体内部结构与端盖位置——「将圆柱体形状的轴体设置为实心结构或者空心结构,系可以根据实际制作需要进行选择的常规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抗辩成立,不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表

给被诉侵权人:检索抗辩素材别只盯专利文献——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公开销售记录都是现有技术(本案例把外观设计图纸用成了技术弹药);比对时主张「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缺口用「常规设计」补。给专利权人:申实用新型前查外观设计库——外观图公开的技术特征同样构成抵触;维权被现有技术抗辩顶回时,考虑把保护重点移到图纸没画出的结构细节上(若那些细节真能撑起创造性)。给法院:现有技术抗辩的形式审查要点——在先设计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比对对象是「落入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而非整体方案;常规设计的认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

一台智能面条机、一份更早的外观设计图——最高法院打通了专利类型之间的墙:外观设计护形状,也公开技术;拿在先设计做挡箭牌,合法。后申的实用新型撞上早公开的图纸,侵权不成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万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是名为“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专利号为:ZL2016******772.3)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27日,专利权为有效状态。万某公司发现元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某北京公司)、中面元某(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某天津公司)在抖音上展示和大量销售智能面条机,经对比,该上述产品落入原告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万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元某北京公司、元某天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两公司赔偿原告万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币种下同)等。

被告元某北京公司、元某天津公司辩称,其展示和销售的产品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的专利产品。产品包含名称为“全自动一体面条机挤压辊”、专利号ZL2015*****239.1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239实用新型专利)和名称为“全自动一体面条机搅拌轴”、专利号ZL2015*****151.9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151外观设计专利)两项专利。专利权人上海某公司以排他实施许可方式将上述两项专利授权两被告实施,授权期限自2020年11月28日至授权专利权利终止日止。

元某北京公司完全按照被许可的专利技术方案和生产图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239号实用新型专利及15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案涉专利的申请日,且2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而151号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公开了落入案涉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2)京7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万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万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7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39号实用新型专利与案涉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实质差异,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元某北京公司、元某天津公司基于151号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方案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依照上述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虽然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具有一定实用功能,故同时也承载相应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外观设计图片在展示设计方案的同时,也会展示出一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本案中,经比对,151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被诉落入案涉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

其一,151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括轴体、面推送装置、搅拌叶片、推送叶片、端盖;面推送装置设置在轴体一端外圆周表面,为连续螺旋形;搅拌叶片、推送叶片均为分段螺旋圆弧形,并间隔分布在轴体外圆周表面,二者螺旋方向为反向,且在轴体轴心线方向上间隔交叉布置;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在轴体外圆周同一轴心线方向上的分布间隔不均匀;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的弧长和倾斜角度不同;轴体一端的端面设置有端盖,与案涉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相同。

其二,151号外观设计专利虽然没有公开轴体的内部结构,亦未公开轴体的端盖设置在轴体上与动力输入轮相对的另一端端面,但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系用于制作面食,其技术手段即是利用轴本身的转动,结合轴体表面的推送叶片、搅拌叶片及推送装置相互配合,完成搅拌和面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圆柱体形状的轴体设置为实心结构或者空心结构,系可以根据实际制作需要进行选择的常规设计;作为全自动一体面条机的搅拌轴,端盖设置在动力输入轮相对的另一端端面也是常规设计。

综上,被诉落入案涉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151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因151号外观设计专利所涉技术方案的公开时间早于案涉专利的申请日,故元某北京公司、元某天津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案涉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可以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7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3-2-16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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