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电器制造公司诉某电器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败诉后才翻出现有技术证据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原审拿得到的证据不算新证据,再审不审首次提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而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新证据的,不属于再审事由;再审事由限于原裁判证据重大瑕疵或程序重大缺陷。
规则确立:从既判力、再审价值、两审终审、诉讼平等四个维度论述——接受再审首次抗辩将架空两审程序、构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而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新的现有技术证据的,不属于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应限于原裁判诉讼证据重大瑕疵或诉讼程序重大缺陷。
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若系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形式上系新证据、实质上为新的抗辩理由,再审审查不予接受,以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两审终审制度价值。
三、赵律师点评
五十万判赔后的马后炮
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案,一审二审都认定落池,判赔五十万加两万。败诉方这才翻出早于申请日的现有技术证据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产品用的是现有技术。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理由写得像一篇程序法教材:这些证据原审阶段完全拿得到,你不是发现了新证据,是补交了旧证据、提出了新抗辩。
四重维度守住既判力
再审为什么不吃这一套?最高法院给了四重论证。第一,既判力:正当审判程序形成的裁决一旦生效就有实质效力,不得轻易推翻——原审能取得而未提交的证据,不是动摇裁判的新事由。第二,再审的定位:它是两审终审之外的特殊救济,若生效裁判轻易进入再审,法律关系长期悬置,专利权人及其竞争者基于判决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将陷入不安——财产秩序的稳定也是法益。第三,两审终审的价值:若再审可以审查一审二审都没提的抗辩,等于架空两审程序——当事人一审不防御、二审不抗辩,把宝全押在再审,制度设计就形同虚设。第四,诉讼平等: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首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是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程序正义。四道防线叠起来,马后炮没有着弹点。
对表:抗辩机会的一次性法则
给被诉侵权人:现有技术检索必须在答辩期内完成——一审不提、二审不提,再审再提就是程序上的死路;证据早早躺在那里不叫新证据。给权利人:胜诉后不必恐惧对手的再审翻案——原审可得证据支撑的抗辩不构成再审事由,判决的既判力是坚实的;应对策略是程序抗辩而非实体再战。给法院:再审审查对首次提出的抗辩设置准入门槛,既判力、再审定位、两审价值、程序平等四维审查是标准说理框架;形式新证据实质新抗辩的定性是关键一跃。
专利官司没有补考——一审二审留白的抗辩,再审的门槛不会为你单独放低;程序的机会窗口,错过就是错过。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电器制造公司诉称:某电器制造公司为专利号为201520245340.X、名称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器科技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洗碗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请求判令:(1)某电器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X的云米洗碗机,断开其官网、天猫旗舰店的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X的云米洗碗机,断开其天猫专卖店的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某网络公司立即删除其电商平台的侵权洗碗机的网页链接;(4)某电器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某电器制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5)某电器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某电器制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1877.6元;(6)某电器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某电器科技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电器制造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某网络公司辩称:其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卖家或者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某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器制造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器科技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1(引用权利要求1-4、10)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一、某电器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某电器制造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1520245340.X的“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二、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某电器制造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1520245340.X的“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三、某电器科技公司赔偿某电器制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某科技公司赔偿某电器制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某电器制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某电器科技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电器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电器科技公司以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予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再审程序启动后直接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为了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再审事由应当限于原裁判的诉讼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存在妨害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重大缺陷等事项。
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而在再审申请中提交新的证据不应属于上述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审判权的行使,无论是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方面,还是从防止滥用诉权方面,都应赋予人民法院通过正当审判程序形成的裁决结果以实质性的效力,即裁判一旦生效,就应当具有既判力,使诉讼产生最终结论,使之具有稳定性,不得轻易推翻。某电器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是其在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某电器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的行为形式上系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接受被诉侵权人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新的证据,将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违背了再审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立法宗旨。
第二,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如果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轻易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则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专利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其竞争对手或社会公众,专利侵权纠纷状态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对涉诉法律关系予以确定后,信赖该判决的专利权人及其竞争对手等行业从业者会按照该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事实尽快稳定并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依据原本就存在的现有技术证据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就会使得本已耗时长久获得稳定的经济秩序再次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从两审终审制度的价值角度考虑,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抗辩权,快速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及时对当事人受损害的权益给予司法救济,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形成诉累。如果在再审申请程序中审查在一、二审程序中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势必会对一、二审程序产生极大的冲击,实质上架空了一、二审程序,损害了两审终审诉讼制度的价值。
第四,从民事诉讼双方在程序中的诉讼平等角度看,如允许在再审阶段审查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及证据,违反诉讼平等原则。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应当在一审中确定,以确保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平衡,提高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如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在一、二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将造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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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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