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购物公司受让取得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八件商标,主张某在线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用户混淆,请求注销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六万元。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判令注销域名并赔偿三万元;二审认为两标识仅在字形上有一定近似性、不属于高度近似,改判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实地操作多个搜索引擎与浏览器地址栏验证,发现输入相关字样并不推送被诉网站,搜索结果前三页均无该网站链接,认定不构成混淆。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
在对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进行评估时,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考虑当前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和浏览器地址栏填充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赵律师点评
域名判断为什么要换标准
文字商标之间比近似,惯常看字形、读音、含义。但域名不同:用户在浏览器地址栏敲的是字母组合,听到的是读法,记的是含义,很少有人在脑子里比划字形。所以二审明确,域名与文字商标的近似判断应当以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本案两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确实接近,但差别在末尾——一个是两个字母,一个是数字,读出来并不一样;而对于日常固定词组的拼音而言,其本身显著性本就不强,注册人不能借此垄断整个词组的使用。
法官自己打开浏览器去验证
这份判决最有趣的地方在于取证方式:二审法院用自己的电脑接入互联网实际操作。在多个主流搜索引擎的搜索栏输入相关字样,并不当然推送被诉网站;再用不同的搜索引擎检索,无论输入哪个关键字,搜索结果前三页都找不到被诉网站的链接。这种用真实检索结果验证混淆可能性的做法,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陈述要有力得多,也契合互联网环境下的用户习惯——如果一个普通用户搜不到、联想不到,混淆就无从发生。
显著性弱的商标要注意什么
法院特别提到,涉案注册商标与被诉域名各自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不高,在此前提下更不容易产生混淆。这对权利人是个提醒:把日常词组的拼音注册为商标,保护范围天然受限,遇到近似的域名或标识,未必能靠专用权排除。若确有保护必要,应当通过使用和宣传积累显著性,让这个词与自己的服务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到那时近似判断的天平才会向你倾斜。显著性不是注册证给的,是市场给的。
法官打开搜索引擎一搜,前三页都找不到——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域名与弱显著性商标不构成混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购物公司)诉称:其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被告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某在线公司)以“家有”名义,在其网站“www.jiayou9.com”上销售产品。某在线公司注册、使用“www.jiayou9.com”为域名的网站与某购物公司注册商标“jiayougo”构成近似,已造成用户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在线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撤换和停止使用 “www.jiayou9.com”网站域名;
2、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3、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
4、诉讼费用由某在线公司承担;
5、向某购物公司赔礼道歉,并于媒体上刊登道歉内容。
某在线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域名“www.jiayou9.com ”是经合法备案批准的,与某购物公司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且某在线公司“www.jiayou9.com ”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某购物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购物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受让取得包括第6693601号“jiayouɡo”等八件注册商标。某在线公司是被控侵权域名“www.jiayou9.com ”网站的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月14日,某购物公司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月18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69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内容为:当在Internet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www.jiayou9.com”进入时,可以看到,某在线公司在其电商销售平台所销售产品的介绍和宣传,销售产品包括农副、粮油、干货、民族工艺品、首饰、茗茶、生活日用品等;网站首页左上方有“家有在线”字样,该字样下方标注“JIAYOU9.COM”。某购物公司认为某在线公司的域名与其商标的拼音相同,属于近似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黔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一、某在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购物公司第6693601号“jiayougo”商标权的行为,注销其“www.jiayou9.com”域名;二、某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购物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三、某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购物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四、驳回某购物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在线公司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黔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某购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在线公司“www.jiayou9.com”域名是否与某购物公司“jiayoug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一,“jiayougo”与“jiayou9”两者之间仅在字形方面有一定近似性,但不属于高度近似。“jiayou”这一拼音词组是日常相对固定词组,本身显著性不强,商标权利人不能因注册“jiayougo”的商标而垄断对“jiayou”的使用。第二,本案中二审法院使用本院电脑接入互联网操作发现:在百度、搜狗、360等多个搜索引擎的搜索栏中输入“jiayou”并不当然自动推送“jiayou9”的网站地址,此外,在百度网、360网、搜狗网、必应中文网地址栏中进行搜索,无论输入的关键字是“jiayou”还是“jiayougo”其显示出的搜索结果的前三个页面中都不能找到“www.jiayou9.com”的网站链接。
结合某购物公司的注册商标和某在线公司网络域名的实际情况来看,两标识各自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均不高,在此前提下,可以认定互联网一般用户对被诉侵权域名指向的服务提供者和涉案注册商标指向服务来源间的关系不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某在线公司注册、使用“www.jiayou9.com”网络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某购物公司第6693601号“jiayougo”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二审依法改判某在线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的判断标准。在对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进行评估时,同样运用互联网思维考虑当前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和浏览器地址栏填充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案例
- 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胶州某运动俱乐部、某青少年宫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3930号)
-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衢州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5)浙08民终563号)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7)黔民终822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