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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08-11-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家报社 2001 年注册了一个域名,办起本地论坛,取名「十九楼」,靠报纸持续引流,做成了全国知名论坛,注册用户七十多万,第三方流量统计里曾排到全球第六百位。2006 年,报社把这个网站作价五十六万元,作为出资注入新成立的网络公司。

后来他们发现,网上还有一个「十九楼论坛」,域名跟自己的只差一个字母,栏目设置、板块划分、页面色彩几乎一样。两边的论坛里都有人发帖问:到底哪个才是真的。

运营者辩称自己不是注册人,域名注册在一家美国机构名下;又说论坛程序用的是通用的第三方程序,长得像不是他造成的。两审都没有采纳。法院判他六十日内注销域名,赔偿六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站备案信息记载的主办单位虽为他人,但备案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均与实际经营人一致的,可以认定该实际经营人为被诉域名的使用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

三、赵律师点评

十九楼这个名字,是报社 2001 年注册的

2001 年 4 月 23 日,一家报社注册了一个域名。

随后,他们用这个域名办起了一个本地论坛,取名「十九楼」。

名字的来源不必深究,总之好记、上口,带着点本地生活的烟火气。论坛开起来之后,报社做了一件很多同行没做的事:把报纸的版面拿来给论坛导流。一篇有意思的帖子,会被转载到报纸上;报社办线下活动,也通过报纸发布,参加的人在论坛里报名、讨论、发照片。

这套打法的效果,从数据上看得很清楚:论坛成了全国知名的城市论坛,在第三方流量统计机构的排名里,曾经到过全球第六百位;到起诉的时候,注册用户七十多万。

七十多万这个数字,在今天的短视频时代听起来不算什么。但在那个论坛还是主要聚集地的年份,一个城市论坛有七十多万注册用户,意味着它几乎覆盖了这座城市所有上网的人。

2006 年,一家网络公司成立。报社是出资方,出资方式不是掏现金,而是把这个论坛连同域名在内的全部资产,作价五十六万元,注入公司。

这一步很关键。它意味着,从 2006 年起,这个域名和这个论坛的权益,归了这家网络公司。后来打官司的原告,就是它。

再看另一边。

2005 年 6 月,一个与原告域名只差一个字母的域名被注册了,做成了另一个「十九楼论坛」。

「差一个字母」是什么概念?原告的域名里,把「楼」这个字的意思用英文拼了进去;被告的域名里,没有。剩下的部分完全一样。用户肉眼扫过去,几乎分不出来。

不只是域名像。点进去看,论坛的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都跟原告的论坛极为相近。

于是出现了最难堪的场面:两边的论坛里,都有人发帖问,到底哪个才是真的十九楼。

一个品牌做到这个地步,说明它已经成了公共认知里的一个地标。也说明,混淆不是推测出来的,是正在发生的、有帖子为证的。

原告起诉,提了三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注销被诉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加上律师费三万元、公证保全费两千五百元,共计十三万二千五百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8 年 6 月 24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注销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六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两千元,原告负担九百五十元。

被告上诉。2008 年 11 月 24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从时间上看打得很快。2007 年立案,2008 年两审结束。但它确立的规则,用得比它的审理时间长得多。

差一个字母的域名,加上几乎一样的版面

域名纠纷里最常见的抗辩是:我的域名跟你的不一样。

字面上看,确实不一样。差一个字母,在技术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域名,可以指向两个完全不同的网站,彼此不干扰。

所以如果只看域名本身,这个案子很难赢。

本案原告赢在一个地方:他没有只拿域名说话。

他把两样东西摆在一起:域名近似,加上网站本身近似。

判决书的表述是: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混淆。

注意「并且」这两个字。这是本案的核心。

单看域名近似,可能只是巧合,也可能是行业通用词,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单看版面近似,可能只是用了同一个模板,也未必。但两件事同时发生,且指向同一个目的——让人分不清——性质就变了。

为什么版面近似在这里这么重要?因为它解决了一个证明难题:意图。

域名差一个字母,你可以说是无意撞上的。但一个论坛的栏目怎么分、板块怎么排、页面用什么色系,这些是经营者一个个选出来的。你偏偏选得跟本地最有名的那个论坛一样,这就很难用巧合解释。

版面在这里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它是一份证据。它证明的不是「你抄了我的设计」,而是「你想让人以为你是我」。

这也是本案与一般著作权案件的区别。原告没有主张版面设计享有著作权,因为论坛的栏目划分、色彩搭配这些东西,独创性有限,很难达到作品的高度。他主张的是:这些相似共同构成了混淆的故意,而混淆的故意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关键。

还有一层,是「知名度」这个前提。

域名司法解释要求,请求保护的域名得「享有一定知名度」。本案的知名度证据是很扎实的:报纸持续转载、线下活动、七十多万注册用户、第三方排名。这些东西放在一起,说明这个域名在相关公众里不是一个陌生词。

如果没有这一层,光靠近似,很难赢。因为在先域名如果没什么人知道,后来者用了近似的,也不会有人误认。

所以这类案子的举证顺序应该是:先证知名度,再证近似,再证混淆的事实。

本案的混淆事实,用的是最直接的一种证据:两边论坛里用户的提问。

这个证据的好处是,它不需要专家鉴定,不需要市场调查,法官一看就懂——用户自己都在问哪个是真的,说明确实分不清。判决书里写「足以并且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域名以及所对应的网站的误认」,那个「事实上」,靠的就是这些帖子。

实务上,这类证据要早固定。论坛帖子会被删,网页会改版,所以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做公证保全,是必须的动作。本案原告做了公证,两千五百块的保全费,后来在判决里也被计入合理费用。

「我不是注册人」:备案信息怎么把人认出来

被告的第一个抗辩,是主体不适格。

他说:我不是被诉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域名的注册人是一家美国机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也不是我。

这个抗辩在域名案件里非常常见,也非常难破。因为域名注册是可以匿名的,注册商为了保护隐私,公开查询里往往只显示代理机构的信息。你在明处,他在暗处。

但本案有一个东西,把暗处照亮了:网站备案。

按我国的管理规定,网站在国内提供服务,要办理备案,备案信息里要填主办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这套信息是实名的,而且是行政机关掌握的。

法院去查了备案信息,记载的主办单位名称是「林某」。但进一步核对,备案信息里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与被告王某的完全一致。

于是这个抗辩就塌了。

法院的认定是:可以认定王某是该域名的使用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

这个推理过程值得记下来,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可复用的方法:当注册信息被隐匿时,去找那些无法隐匿的痕迹。

哪些痕迹?除了备案,还有:域名解析记录、服务器租用合同、支付记录、广告收入账户、客服联系方式、网站上的经营主体声明。这些东西,只要能连到具体的人,就能把「匿名注册」这层壳剥掉。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加重了认定:被告还注册了一个中文域名,输入那个中文域名,进入的正是被诉网站。

这个细节说明什么?说明他对这个网站有实际的控制权。一个跟网站毫无关系的人,不会去注册一个指向它的中文域名。

所以「我不是注册人」这句话,在事实层面是不成立的。注册人可以挂别人的名,但备案、支付、运营这些动作,挂不了。

顺带说一句:这个抗辩即使成立,也未必能免责。

因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对象,不只是注册行为,还包括使用行为。就算域名真是别人注册的,你在实际经营这个网站、靠它获取流量和广告收入,你就是实施者。

判决书用的词是「作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主办者、经营者,这两个身份都不要求你是注册人。

这一点对权利人是好消息:抓不到注册人,可以抓运营人。

「论坛程序是通用的,长得像不是我的错」

被告的第二个抗辩更有技术含量:这个论坛的格式不是我设计的,用的是第三方的通用程序,这套程序被大量网站采用。两个网站长得像,是程序本身决定的,不是人为造成的。

这个抗辩,在软件、模板、通用组件大量使用的今天,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所以它值得单独说清楚。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可以从三个层面看。

第一层,程序决定的是「能做什么」,不是「做成什么样」。

一套论坛程序,通常提供的是功能:版块、帖子、回复、用户等级、头像、签名。它可以给你几种默认版式,但选哪一种、开哪些版块、版块怎么命名、主色调用什么,都是运营者自己设的。

所以「因为用了同一个程序,所以长得一样」这个推论,跳过了太多中间环节。同一套程序做出来的论坛,有的偏蓝有的偏橙,有的按地域分版有的按话题分版,差别可以很大。

第二层,选择的本身,就是一个经营决策。

在几十种可用的论坛程序里,你选了跟本地最有名的那家一样的那一种;在它提供的几种版式里,你选了跟那家一样的那一种;在配色上,你也选了相近的。三个选择叠在一起,还说是巧合,说服力就不够了。

第三层,也是最关键的:程序不能替人承担注意义务。

使用通用工具,不构成免责事由。这一点在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的领域是一致的。你用一个通用的排版软件做出一本书,抄了别人的内容,不能说「软件是通用的」。

同理,域名近似是事实,版面近似是事实,两个事实放在一起产生了混淆,这是运营者要面对的问题,不是程序供应商的问题。

不过,这个抗辩也不是一点价值没有。它在另一个问题上是有意义的:赔偿数额。

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搭便车的意图,只是选择了通用配置,那么在认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会考虑主观过错的程度。本案判了六万,原告索赔十三万二千五百,中间的差额,就跟过错程度、实际损失难以查明这些因素有关。

判决书的表述是「赔偿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六万元」。注意这个「及」字,它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打包在一起,没有分开列。这种写法在难以区分两者的时候很常见,也说明法院在数额上做的是整体裁量。

对被告来说,这个抗辩还有一个隐性代价:它承认了「像」。

你辩称「像是因为程序」,等于承认了两个网站确实像。而「像」恰恰是原告要证明的核心事实之一。所以这个抗辩在策略上是危险的:它守住了「故意」,交出了「近似」。

实务上,遇到这类指控,更稳妥的做法不是解释为什么像,而是证明为什么不像,或者证明即使像也不会有人误认——比如用户群体完全不同、服务地域完全不同、有明显的区别标识。

本案被告没有走这条路。他走的是解释,而解释没有说服法院。

判「注销」而不是「转移」,差在哪

本案的判决主文第一项是: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注销该域名。

上一篇那个案子,判的是域名由权利人注册使用。

同样是域名纠纷,为什么处理方式不同?这个差别不是随机的,它取决于两件事:权利基础的性质,和判决的可执行性。

先看权利基础。

上一篇里,原告主张的是自己的姓名。姓名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它只能属于本人。所以域名归本人,逻辑上是通的:这个东西本来就该指向他。

本案里,原告主张的是自己在先注册并经营出来的域名权益。这个权益是从报社受让来的,是通过出资注入公司的。它是一项财产性权益,可以流转。

既然可以流转,为什么不判转移给原告?

因为域名转移在技术上有个前提:转移要在同一个注册体系内完成,而且需要双方配合。如果被告不配合,转移就落不了地。判决书不能写一个执行不了的主文。

而注销不一样。注销是注册商可以单方执行的动作:只要收到生效判决,注册商就可以把这个域名从注册库里删掉。不需要被告点头。

所以判注销,是为了可执行。

这个选择对原告是有代价的:域名一注销,就回到了公共池,理论上谁都可以再注册。原告并不能自动拿到它。

那原告为什么接受这个结果?

因为对他来说,最要紧的不是拿到这个域名,是让对方停止使用。这个域名里少一个字母,本身价值有限;真正有价值的是「十九楼」这三个字和他的主域名。把冒牌的那个注销掉,混淆就消失了。

这里可以看出两类案件的策略差异。

人身标识类的案子(姓名、笔名、艺名),权利人的诉求往往是「拿回来」,所以判转移更合适。

经营标识类的案子(商号、域名、论坛名),权利人的诉求往往是「让他别用了」,所以判注销就够。

再看赔偿。

原告索赔十三万二千五百,其中经济损失十万、律师费三万、公证费两千五。法院判了六万。

这个折半,是这类案子的常态。原因是损失难以证明:论坛的流量损失、广告收入损失,要一笔笔算清楚,成本极高,而且因果关系很难证。所以法院通常会在法定赔偿的框架内酌定。

酌定考虑的因素,从判决里能看出来几个:被告的经营规模(一个城市论坛,不算大)、侵权持续时间(从 2005 年注册到 2008 年判决,三年左右)、主观过错(有混淆的故意,但没有证据显示是恶意抢注待售)、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万这个数,在本案里不算高,也不算低。它大致相当于告诉被告:这个事的违法所得,不会留给你。

还有一个时间细节值得注意:判决要求六十日内注销。

给六十天,不是让被告拖着,是给技术操作留时间——域名注销涉及注册商、注册局几道流程,不是点一下就没。同类判决里,这个期限常见的是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

对权利人来说,拿到判决之后要盯着执行:判决生效、申请执行、通知注册商、确认注销。少一步,域名就还在那儿。

这个案子是 2008 年判的。那个时候,很多人还没意识到,一个域名可以值一套房。

十几年过去,域名这件事的性质变了两回。

先是变得更重要:一个短域名、一个跟品牌同名的域名,直接决定用户能不能找到你。

后来又变得没那么重要:手机应用、小程序、社交账号,分流了大量入口,域名的绝对地位下降了。

但本案确立的规则,一点没有过时。因为它的内核不是域名,是「让人分不清」这件事。

换到今天,同样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公众号名称上、小程序名称上、店铺招牌上、搜索关键词上。判断的方法是一样的:有没有在先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后来者的选择有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是不是他明知而为。

本案给出的三个方法,可以直接搬:

第一,证明知名度,不要只证明注册时间。注册在先只是前提,还得有人认。

第二,把「近似」拆成多个事实。域名像、版面像、名称像、用户群体重叠,单拎任何一个都可能被解释掉,放在一起就解释了。

第三,找那些无法隐匿的痕迹。注册人可以匿名,备案不能,收款账户不能,客服电话不能。

至于被告那两个抗辩——「我不是注册人」「程序是通用的」——它们之所以失败,不是因为法院苛刻,是因为它们只回答了「我为什么可以这样」,没有回答「为什么偏偏是这样」。

法律不禁止你用通用的工具,也不禁止你做一个论坛。它只是要求,当你站在一个已经有人站了很久的位置上,你得给出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

给不出来,就是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诉称:2001年,某网络公司开办了“19楼”论坛,为提高论坛的知名度,某网络公司持续不断地在《某市快报》以及《某市快报》的金周刊中刊登转载“19楼”论坛的文章,举办的网友活动也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由于《某市快报》是一份全国20强的都市报,在全国具有很强的媒体传播力,“19楼”论坛已成为全国知名论坛,在第三方网站http:www.alexa.com的世界论坛知名度排名中曾达到全球网站第600位,至起诉时该论坛的注册用户已达到70多万,在公众中已形成显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网络公司发现在互联网上还存在一个“19楼论坛”,域名为www.19floor.com,与www.19floor.net域名极其近似。该“19楼论坛”由王某开办。

该论坛在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论坛名称上都与某网络公司的“19楼”论坛极其近似,王某的这种模仿知名论坛的“搭便车”行为,已在公众中造成了严重的混淆,致使公众将王某的www.19floor.com网站的“19楼论坛”误认为是某网络公司www.19floor.net网站的“19楼论坛”。双方论坛中都出现了大量的帖子,询问哪个论坛是某网络公司开办,足以证明王某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公众的误认,侵犯了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王某立即停止侵权,注销侵权的www.19floor.com域名。

2.王某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公证保全费25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32500元。

3.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1.王某并非是被诉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域名注册人是一家美国机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都不是王某。

2.某网络公司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某网络公司的前身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而诉争的19floor.com域名注册于2005年6月前,即争议域名注册时某网络公司还未成立。

3.某网络公司的“19楼”论坛的知名度也仅限于杭州本地。

4.某网络公司的网站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差异巨大,不构成混淆。

5.19floor.net论坛的格式并非自行设计完成,而是采用第三方论坛的程序架构,该程序被大量网站广泛采用;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恰好也是采用第三方论坛格式。所以两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这个相似性是由程序本身决定的,不是人为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3日,某报社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2006年,某网络公司成立,某报社作为其出资方,投资方式是将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网站作价56万元出资,使包括19floor.net域名在内的所有网站资本成为某网络公司的资产。被诉侵权的19floor.com域名注册于2005年6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备案信息详细浏览表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林某”,经确认上面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与王某相同。同时王某注册了“19楼.中国”的域名,输入该域名进入的是本案争议的www.19floor.com网站。进入www.19floor.com网站,其论坛的设置上使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19楼”论坛相近似的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注销19floor.com域名。二、王某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某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王某负担2000元、某网络公司负担950元。王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报社早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在网民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这一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某网络公司。而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明显晚于19floor.net的注册时间。

王某在www.19floor.com网站的开办和实际经营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某网络公司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域名相近似的19floor.com域名,采用与某网络公司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存在混淆的故意,足以并且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域名以及所对应的网站的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作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注销域名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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