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description":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判断商标近似应当逐一比对被诉标识与请求保护商标在设计元素及整体构图上的差异,差异较大的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二审认定构成近…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商标近似,包装装潢,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 "datePublished": "2021-03-31",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you-yiding-yingxiang-baozhuang-zhuanghua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item": "/anli/shiwu/you-yiding-yingxiang-baozhuang-zhuanghuang/"}]}]

参考案例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916号最高人民法院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03-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公司享有核定于第二类商品的长白绿森林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起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硅藻泥等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并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索赔三百万元及合理支出。

被告以其持有第十九类上的百姓绿森林注册商标、商品类别不类似且原告近三年未实际使用为由抗辩,同时否认字号知名度与包装装潢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部分标识与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予以纠正,但认定其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近似标识并使用他人有影响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商标近似应当逐一比对被诉标识与请求保护商标在设计元素及整体构图上的差异,差异较大的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二审认定构成近似不妥的,应予纠正。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时误认为系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赵律师点评

近似判断要一个一个来

被告在产品上用了好几个标识,法院没有一刀切,而是拆开来逐个比对。百姓绿森林、绿森林、绿森林加外文单词、百姓绿森林这些,与在先的长白绿森林商标构成近似,侵权成立;但其中带图形的部分与原告的图形商标,在设计元素和整体构图上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这个区分很重要:一揽子认定侵权容易在再审阶段被推翻,逐项比对虽然繁琐,结论才站得住。法院也因此纠正了一二审的不当认定。

包装装潢这条路为什么走通了

商标近似没全覆盖,不正当竞争却成立了,靠的是包装装潢与字号两条。原告举证了自己三款包装袋的具体特征:深浅拼色加天池图样、黄色树叶底纹竖排文字加双色弧线、树叶花纹加双色横线分割,被告的三款产品在这些特征上高度重合。再叠加被告在包装上使用了原告有影响的字号,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就容易误认。要件齐了,混淆可能性也就成立了。

有一定影响这四个字怎么攒出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的保护有个前提:得有一定影响。本案原告靠的是长期积累的证书、奖项、荣誉称号,加上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法院据此认定其字号与产品包装具备了这一属性。对企业来说,这是一条可以提前布局的路:把获得的荣誉、投放的广告、参加展会与媒体报道的资料系统归档,日积月累就是日后主张权利的弹药。等到被仿冒时才临时拼凑,往往已经来不及。

商标近似只认下一部分,包装装潢与字号那条路却走通了——逐项比对守住了严谨,有一定影响打开了另一扇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和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侵害上述商标权的商品;

2.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混淆的产品包装装潢、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4.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116751.3元人民币;

5.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新文化报及腾讯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七日的《澄清声明》;

6.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空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绿森林”既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因产品质量较高,服务优质,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绿森林硅藻泥”在建材领域获得了良好的口碑,“绿森林”硅藻泥在国内已经享有广泛的品牌认知度。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绿森林”硅藻泥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公司字号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通过实体加盟店、网站大规模生产、销售建材涂料,该涂料包装上带有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字号且包装装潢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相同或近似,足以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其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其将所取得的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系合法行为。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三年没有实际使用其主张被侵权的注册商标。二、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产品外包装系独立设计,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具有显著区别。其没有侵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商号权。三、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企业字号并不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及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白色(染料或涂料);颜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瓷釉(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树脂胶泥;防水粉(涂料)。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颜料;白色(染料或涂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瓷釉(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树脂胶泥;防水粉(涂料)。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第2192616X号“绿森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树脂复合板;非金属铸模;发光铺路块料。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组合商标的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包括涂层(建筑材料);成品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铺地木材;细沙;石膏;水泥;砖;瓷砖;棚屋。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硅藻泥(包括液态硅藻泥和硅藻泥试用装)、贝壳粉、功能性底料等产品,上述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结合商标、“绿森林”字样、“绿森林GREENFOREST”中英结合字样、“百姓绿森林”字样、第2263500X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作为标识。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多次获得认证、奖项和荣誉称号,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可以认定其企业字号“绿森林”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包装具有一定影响力。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举证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有三种袋式包装,第一种包装袋为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横版“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第二种包装袋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下半部以黄色树叶为底纹,并有双色弧线设计,双弧线部分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第三种包装袋右上角、左下角及右侧中部有树叶花纹装饰,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一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等特点;第二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以黄色树叶为底纹,中部竖版排列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商标的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特点;第三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上部以树叶花纹进行装饰,横版排列“绿森林”字样,中部设置长白山天池照片图样,照片图样下端有双色弧线分割设计,并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等特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吉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一、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硅藻泥(包括液态硅藻泥和硅藻泥试用装)、贝壳粉、功能性底料等产品上使用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结合商标、“绿森林”字样、“绿森林GREENFOREST”中英结合字样、“百姓绿森林”字样以及第2263500X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作为标识,并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侵害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权、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权的侵权商品;二、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硅藻泥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硅藻泥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连续7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刊登的,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四、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赔偿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五、驳回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吉民终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916号裁定:驳回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来看,硅藻泥、贝壳粉、功能性底料属于装修或者装饰材料,与第2类的刷墙粉、油漆、漆、防水粉(涂料)等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些商品上使用了“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绿森林”文字、“绿森林GREENFOREST”文字、“百姓绿森林”文字、第2263500X号商标标识中的图形部分作为标识。其中,“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绿森林”文字、“绿森林GREENFOREST”文字、“百姓绿森林”文字与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第2263500X号商标标识中的图形部分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在设计元素及整体构图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不妥,该不当认定尚不至于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予以纠正。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多次获得认证、奖项和荣誉称号,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可以认定其企业字号“绿森林”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包装具有一定影响。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举证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有三种袋式包装,第一种包装袋为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横版“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第二种包装袋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下半部以黄色树叶为底纹,并有双色弧线设计,双弧线部分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第三种包装袋右上角、左下角及右侧中部有树叶花纹装饰,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

新空间公司生产的第一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等特点;第二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以黄色树叶为底纹,中部竖版排列“百姓绿森林”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特点;第三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上部以树叶花纹进行装饰,横版排列“绿森林”字样,中部设置长白山天池照片图样,照片图样下端有双色弧线分割设计,并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等特点。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三款硅藻泥产品的包装装潢具备的特点与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同种产品的包装装潢特点重合,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硅藻泥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绿森林”字样,使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时容易误认为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控侵权人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方面,需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需要对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

在此情况下,如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整体上与其他要素结合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须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与被控侵权人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进行比对。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91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