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description": "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但该特征的限定作用应最终体现在对保护主题的影响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引用型独立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方法限定作用,新产品举证责任", "datePublished": "2011-09-21",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yinyong-xing-duli-quanliyaoqiu-beiyinyin-tezheng-kaocha/"}},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item": "/anli/shiwu/yinyong-xing-duli-quanliyaoqiu-beiyinyin-tezheng-kaocha/"}]}]

参考案例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11-09-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产品专利引用了方法权利要求,被告说方法不侵权所以产品也不侵权?法院:不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时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考虑,但其实际限定作用应最终体现在对保护主题的影响上

规则确立:引用方法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比对重点是产品结构;被引用方法未对产品结构作进一步限定的,方法差异不阻断产品侵权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但该特征的限定作用应最终体现在对保护主题的影响

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技术在技术上相关联,但产品不排除用其他方法制造;权利要求未对产品结构作进一步限定的,比对重点是产品结构本身

三、赵律师点评

陶瓷砖专利的引用之争

广东某陶瓷公司持有一件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主张保护权利要求6和7——都是产品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6写成「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被告抗辩:我的制备方法用的是现有技术公开的二次布料加造孔剂组合,不落权利要求1,所以产品也不侵权;你还证明不了产品是新产品。一审没理清这些层次,二审给出清晰框架。

引用不等于从属,限定看主题

二审先纠正一个定性错误:权利要求6不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引用型独立权利要求。确定这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都要考虑,但考虑的落点不是方法步骤本身,而是它对产品这个保护主题有没有实际限定——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方法没有对权利要求6的产品结构增加任何限定,产品也不排除用其他方法制造,所以比对重点仍是产品结构与形状。而双方当事人确认被诉产品具备权利要求6、7记载的全部产品特征,落入保护范围没有悬念。至于新产品问题,因涉案主张的是产品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不涉及举证责任倒置,二审不予审查。判令停止侵权并支付专利实施费用十万元,二审维持。

引用型权利要求的撰写与诉讼

对专利权人而言,「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成的某产品」这种写法是产品和方法的双保险,但要有心理准备:产品侵权不依赖方法落池,维权时直接比产品结构即可;若想让方法限定产品结构,必须在产品权利要求里写明方法对结构的影响。对被诉方而言,证明自己的方法不同只能挡住方法权利要求,挡不住产品权利要求,有效的产品抗辩必须在结构差异上做文章。对法院而言,引用型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分、被引用特征限定作用的落点判断,是此类案件比对前的两道必答题。

引用是搭桥,限定是过桥后留下的东西。被引用的方法特征只有真正改变了产品的模样才算数——产品专利终究看产品,方法写得再热闹,结构相同就难逃侵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某陶瓷公司诉称:佛山某陶瓷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了该发明,但拒绝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后,佛山某陶瓷公司继续制造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佛山某陶瓷公司应就其于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向广东某陶瓷公司支付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并就其于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后的侵权行为赔偿广东某陶瓷公司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等。

佛山某陶瓷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产品不是新产品,广东某陶瓷公司指控佛山某陶瓷公司实施其专利,负有举证责任,但广东某陶瓷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指控不成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产品是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产物,当被诉产品制造方法未落入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无须对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产品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技术对比,即可得出被诉产品未落入产品专利保护范围的结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广东某陶瓷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5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710006801.X。该专利有权利要求共10项,本案诉讼中,广东某陶瓷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6、7。权利要求1为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粉料制备,包括制备面料和底料;将粉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将成型的坯体干燥;烧制坯体制成半成品;对半成品进行表面抛光,制成成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料制备步骤中,制备所述面料包括制备花纹面料,其中至少提供一种花纹面料为成孔剂;所述粉料布干压成型步骤中,将所述成孔剂与其他面料和底料布料干压成型,制成坯体;所述坯体烧制步骤中,烧制温度采用1100-1250℃,将所述面料烧制形成立体孔洞装饰纹理。

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设置为平板状,包括坯体层,形成在所述坯体层上一个表面的表面层、形成在所述坯体层另一个表面的地面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表面层设置有孔洞;所述地面层设置有利于啮合的纹理;所述坯体层是瓷质或者炻质或者陶质。权利要求7为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面层还设置有随机分布的仿天然装饰纹理,所述仿天然装饰纹理是云彩状纹理、木纹状纹理、石材纹理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纹理。二、2008年4月8日和2010年3月5日,广东某陶瓷公司在天河区黄埔大道东路东圃石溪AEC汽车城综合厅A区A201号的“嘉俊陶瓷店”两次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某家园公司系该陶瓷店的铺面出租方,马某华系该陶瓷店的经营者。佛山某陶瓷公司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其制造。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广东某陶瓷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7对比,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6、7所述的产品构造特征。庭审中,广东某陶瓷公司还辩称通过该产品的构造可以推导其制备方法,佛山某陶瓷公司和马某华则抗辩通过产品无法推导出制备方法。

三、广东某陶瓷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是新产品。广东某陶瓷公司的理由为:1、涉案专利为方法和产品的发明专利,已经获得授权,说明产品是新产品。

2、专利产品获得新产品证书、科学技术奖励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也表明该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佛山某陶瓷公司和马某华认为被诉产品不是新产品,并提交了《多孔功能陶瓷制备与应用》、《现代功能陶瓷》、《多孔陶瓷的研究现状与应用》等图书和期刊文章作为证据。

四、2011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0710006801.X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佛山某陶瓷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制备方法系由《实用墙地砖制造技术》第78页公开的“二次布料”制备方法、《陶瓷》2005年第5期第48页公开的“添加造孔剂”制备方法、《多孔功能陶瓷制备与应用》第26页公开的“添加造孔剂工艺”制备方法组合而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一、佛山某陶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广东某陶瓷公司ZL200710006801.X “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佛山某陶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某陶瓷公司专利实施费用100000元;三、驳回广东某陶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佛山某陶瓷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广东某陶瓷公司请求保护的为权利要求6和7,其中,权利要求6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而非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断佛山某陶瓷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审查其是否包含了权利要求6和7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和7相比较,双方当事人确认两者除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而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故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从本案情况看,尽管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并未对权利要求1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也未对权利要求6的产品结构作进一步限定。故本案对比的重点仍是权利要求6中的产品结构与形状。鉴于双方均确认产品特征相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结论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由于权利要求6和7系产品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利权利要求6和7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是否属于新产品的问题,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影响,故二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审查。以引用方法权利要求制造的产品作为主题名称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不是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与之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界定该种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考虑方法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案号:(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4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