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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09-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激光投影机光源专利案,一审判赔五百万,二审砍到四十万——营业利润怎么算、技术贡献率怎么定,最高法院给了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获利一般按营业利润计算,可简化为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及税金减三费,或以销售收入乘营业利润率;零部件专利应考虑技术贡献率。

规则确立:以专利技术在产品销售卖点或技术亮点中的占比确定技术贡献率的方式,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权获利一般按营业利润计算,可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方式,也可采用销售收入乘营业利润率简化计算。

侵害专利权的产品系整机中部分组件的,赔偿数额应考虑专利技术贡献率;以专利技术在产品销售卖点或技术亮点中的占比确定贡献率的方式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赵律师点评

五百万与四十万之间隔着一套算法

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权利人索赔六百四十八万。一审按整机的思路判了五百万。二审重新算账:涉案专利只覆盖激光投影机光源结构的部分组件,整机的显示芯片、成像镜头、控制电路、操作软件都是别人的技术天地——先把利润基数按零部件加贡献率收窄,再按营业利润公式核算,最终判赔十九万六千余元加合理开支二十一万,合计四十万余元。

两步走的赔偿计算法

第一步,定利润口径:侵权获利一般按营业利润算——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费;单一品类数据齐全时可直接用销售收入乘营业利润率。只有完全以侵权为业的才按更宽松的销售利润算,本案被告非以侵权为业,营业利润是上限。第二步,定技术贡献率:涉案专利不涉及激光激发光源本身,只是整机的一部分——被告提出按专利技术在产品销售卖点、技术亮点中的占比确定贡献率,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方法可行合理,予以采纳。两步叠加,五百万的判赔被压到四十万量级。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晰:赔偿要精确,不要拍脑袋。

对表:赔偿主张要带着会计报表来

给权利人:索赔金额要能被公式还原——销量、单价、营业利润率、专利对应组件、卖点占比,每一环都有证据支撑才能站住;漫天要价的后果是法院自定基准,反而失去主动权。给被诉侵权人:零部件专利案件的贡献率抗辩是必答题——整机里还有多少别人的技术、专利方案在卖点中占几成,说清楚就能大幅压减赔偿;利润口径的营业利润主张同样有效。给法院:赔偿计算采用利润口径加贡献率两步框架,简化公式在数据可得时优先适用;以卖点占比定贡献率开了一个可操作的先例。

五百万的差距不是法官的心血来潮,是三费加减乘除出来的精确账——专利赔偿的时代,算术比气势管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称: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深圳某网科技公司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故请求判令:1.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

3.某电子科技公司赔偿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48365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10954元;

4.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某电子科技公司答辩称: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无效,应驳回深圳某峰科技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涉案专利仅涉及部分产品零部件,是对产品零部件的微小改进,并非是整体设备,且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采购而来,具有合法来源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答辩称:深圳某网科技公司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并不知情,且具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峰科技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某电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允诺销售、深圳某网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粤 03 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一、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某电子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四、驳回深圳某峰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电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四、某电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196820.49元,诉讼合理开支210954元,共计407774.49元;五、驳回某电子科技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深圳某峰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中,某电子科技公司非以侵权为业,应适用营业利润率。

在计算某电子科技公司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利益时,营业利润可以简化为: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余额,或者在单一类别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确定时,营业利润可直接以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确定。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DET激光投影机的光源结构的部分组件,DET激光投影机整机还包括显示芯片、成像镜头、控制电路、操作软件等在内诸多技术领域的专利和技术。涉案专利并不涉及激光激发光源本身,因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产品组件并非激光投影机的整机,而是激光投影机整体中的一部分。

某电子科技公司关于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的上诉主张,以及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涉案产品销售卖点/技术亮点中占比,确定专利技术贡献率的方式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采纳并酌情确定本案的损失赔偿额。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5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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