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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陆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3)粤19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其他 · 2023-12-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减刑考核期内谎报「无财产性判项」,隐瞒十七万元民事赔偿未履行——两年后新证据浮出,减刑裁定被再审撤销。

法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

规则确立: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虚假申报无判项而获得减刑的,应通过再审撤销原减刑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

罪犯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而获得减刑的,应当通过再审撤销原减刑裁定

三、赵律师点评

迟到了两年的「主动报告」

陆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历经减为有期徒刑及多次减刑。2021年6月,监狱以他「无财产性判项」为由提请减刑八个月,法院裁定准许。裁定送达三个月后,陆某才主动报告自己还有十七万余元民事赔偿没有履行。经查,他在提请减刑时明知有赔偿判项未履行,故意隐瞒并虚假申报。2023年,监狱提出撤销建议,法院再审后撤销了那份减刑裁定。

为什么隐瞒判项等于推翻悔改认定

减刑的实体根据是「确有悔改表现」,而履行财产性判项是悔改表现的硬指标之一:生效判决里欠着被害人的钱,一边分文不付、一边申报「无判项」换取减刑,等于用谎言同时欺骗了执行机关和法院。制度的补救通道是再审——2019年广东省的实施细则明确,发现故意隐瞒、虚假申报的,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撤销原减刑裁定(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及重大立功减刑除外)。本案的特殊处在于陆某曾在裁定后「主动报告」,但此时减刑利益已经兑现,报告改变不了隐瞒在先的性质;法院仍以新证据证实原裁定认定悔改表现有误为由予以撤销。对他的整体刑期而言,这七个月被「吐」了回来,而对制度而言,这是财产性判项履约约束从软约束变成硬约束的关键一环。

给罪犯、被害人和监狱法院的对表

对服刑人员:民事赔偿判项躲不掉——如实申报后确实无力履行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悔改之外的从宽情节;虚假申报一旦被查实,减来的刑期连本带利归还,还搭上诚信记录。对被害人:判项没履行不等于案子结束了,可以向执行机关和法院反映财产线索,推动对虚假申报的核查。对监狱与法院:提请与裁定环节要交叉核查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把「申报无判项」与判决书原文逐一比对,本案的教训是核查缺位让谎言走完了全流程。

减刑制度奖励的是真诚悔改,不是表演悔改。一份被撤销的减刑裁定告诉所有服刑人员: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是通向自由之门绕不开的那道坎。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罪犯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4年2月20日、2016年11月14日、2019年2月22日、2021年7月30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86号、(2016)粤19刑更1714号、(2019)粤19刑更56号、(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9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3年6月26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罪犯陆某已经生效的(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的建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有新的证据证实(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粤19刑更监1号再审决定,再审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书面听取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陆某非因重大立功的有期徒刑减刑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刑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而获得减刑,根据2019年11月该省“两院两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发现罪犯存在故意隐瞒、漏报等虚假申报情形,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定撤销原作出的所有减刑、假释裁定,但原为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及因重大立功被裁定减刑的除外”的规定,建议撤销( 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

经再审审理查明,罪犯陆某在明知自己还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情形,未主动如实申报,使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陆某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罪犯陆某“无财产性判项”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裁定送达后,罪犯陆某于2021年10月13日才主动报告其存在民事赔偿170343元未履行。经查实,罪犯陆某对其民事赔偿判项尚未履行,存在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虚假申报“无财产性判项”,而获得减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粤19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二、将(2021)粤东监刑执字第47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东莞监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实罪犯陆某在案涉该次减刑考核期间,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虚假申报“无财产性判项”,导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19刑更71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陆某确有悔改表现错误,使罪犯陆某获得减刑。该裁定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罪犯在明知自己还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而获得减刑的,应当通过再审撤销原裁定。

案号:(2023)粤19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6-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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