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依据的判决被提审中止执行——次债务人喜出望外:通知也该撤了吧?法院:中止归中止,撤销没门。
最高法院:到期债权已经湛江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履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执行依据被再审提审裁定中止的,「11号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事实上海南高院也已经中止执行,但由于该依据未被依法撤销,故不能撤销该通知书」;再审也不影响复议审查——发出通知时判决尚未被提起再审,「再审审查结论并不影响本案复议程序对海南高院之前执行行为的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复议。
规则确立:已决债权不许翻供——再审只按暂停键,通知书不撤;行为合法性按发出时点审。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
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以发出时点的状态审查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两亿三千六百万的通知书
某某银行琼山支行诉甲公司金融借款案:判决还款,执行标的二点三六亿元,债权变更为某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约二点七五亿元到期债权,已经湛江开发区法院与湛江中院在李某某诉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判决确认;海南高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向乙公司发出十一号履行债务通知书: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两亿三千六百余万元、不得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提异议并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裁定对代位权判决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复议至最高法院,并请求中止复议审查。
中止与撤销的一线之隔
最高法院的认定分三问。第一问,通知的合法性:「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到期债务已经湛江两级法院判决确认,「海南高院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分红权不属于到期债权等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问,再审的后果:「执行依据因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期间,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十一号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事实上海南高院也已经中止执行,但由于该依据未被依法撤销,故不能撤销该通知书」。第三问,复议是否要等再审:异议程序审的是「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发通知时判决尚未被提起再审,「再审审查结论并不影响本案复议程序对海南高院之前执行行为的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复议。
已决债权执行的对表
给次债务人:对已决到期债权(生效判决确认的)提异议无效——否认「不予支持」;唯一的变量是执行依据被再审撤销,在那之前中止执行只是暂停键,通知还挂着。给申请执行人:代位权判决把应收账款变成已决债权,是到期债权执行里最硬的通行证——哪怕判决进入再审,执行程序中止但行为合法性不变。给执行法院:执行依据被再审中止的处理——通知书不撤销、执行动作(扣划、过付)停住;复议审查的时点标准:行为合法性看发出时,不看审查时。
一份依据被再审提审的履行通知、一个想借机翻盘的次债务人——最高法院画出清晰的界线:中止执行是暂停,撤销通知是改判,两回事。已决债权的否认权,在判决生效那天就交出去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与被告甲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6)琼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原告某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履行还款义务。
某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海南高院申请执行,海南高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是236383384.91元。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海南分公司书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海南高院依法审查并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琼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某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20日,某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3638.338491万元。海南高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11号通知书,通知乙公司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海南分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甲公司到期债务23638.338491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约27577.8万元,已由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8)粤089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作出的(2019)粤08民终288号民事判决确认。乙公司对该到期债权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粤民申8848号民事裁定,认为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乙公司对11号通知书不服,向海南高院提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书,请求撤销海南高院履行通知书,海南高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琼执异23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请求。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本案执行程序所依据的(2019)粤08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已被广东高院裁定提审为由,请求对本案中止审查,待广东高院审理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46号执行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复议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海南高院向乙公司发出11号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执行过程中,海南高院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乙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到期债务。该到期债务已经湛江开发区法院、湛江中院在李某某诉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确认,海南高院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乙公司在复议申请中主张甲公司对其的股东分红权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应履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某诉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中止执行期间能否撤销或中止履行11号通知书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因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期间,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海南高院向乙公司发出11号通知书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的依据为湛江开发区法院、湛江中院的民事判决,该判决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期间,11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事实上海南高院也已经中止执行,但由于该依据未被依法撤销,故不能撤销该通知书。复议申请人乙公司提出的该项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因李某某诉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被提起再审本案复议程序应当中止审查的问题。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是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本案海南高院发出11号通知书时,(2018)粤0891民初1928号、(2019)粤08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尚未被提起再审且裁定中止执行。虽然目前该判决已经被提起再审,但再审审查结论并不影响本案复议程序对海南高院之前执行行为的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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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4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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