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三名被告人系天津某民营医院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与利益所得者,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六年间组织医院员工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手段空刷医保卡,长期骗取医保基金。
三人发展联络员、村级敛卡人与司机,以持医保卡看病可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吃饭、免费住院以及出院获赠药品或现金为噱头,吸引大量城乡医保持卡人到医院虚假诊治与住院。
天津高院认定三人骗取医保基金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维持无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等量刑并继续追缴退赔一亿余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医保骗保犯罪,应当重点惩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于招募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形成犯罪集团的,对组织、指挥犯罪集团骗取医保基金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各首要分子之间所起作用大小有别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赵律师点评
空刷医保卡的刑法落点
骗医保基金这件事,刑法上为什么定诈骗罪而不是别的?关键在于主体和手段。本案的被告人是民营医院的投资人与实际经营者,他们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利用公共管理职权,不具备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身份要件;他们采取的手段是编造虚假的诊疗事实,让医保经办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基金,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落在诈骗罪上最为吻合。裁判要点也明确了这一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为什么是犯罪集团而不是单位犯罪
本案被认定为犯罪集团,三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首要分子,这个判断有两层依据。组织性方面:三人招募大量医护与工作人员实施骗保,又发展联络员、村级敛卡人、司机层层招揽持卡人,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清晰,已经超出了几个人临时凑合作的范畴。危害性方面: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涉及天津市多个区,数额达一亿余元,参与人员众多,裁判文书用了「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表述。既然是犯罪集团,处罚的重心就必然落在组织、策划、指挥者身上。
三个首要分子怎么分层量刑
同是首要分子,刑期从无期徒刑到十三年,差别不小。法院的分层逻辑写得很清楚:刘某甲主要负责人事任免、虚假用药、病人筛选、财务审批、应付医保检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乙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作用相对刘某甲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丙负责虚假宣传,作用相对刘某乙又轻一些,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此外刘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这套分层方法在同案多名主犯的案件中很常见:先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再在同一个档次内按具体分工排位。
一亿余元与追缴退赔
本案的财产处置部分也值得留意。一审判决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一亿零二百八十一万余元;已冻结在案的八千余元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仍不足的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骗保所得必须全额退出,不因服刑而免除;二是三名被告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害单位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对民营医院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这条规则的威慑是实实在在的——免费治病的噱头看上去是在给参保人让利,账最终记在基金头上,也记在经营者自己的刑期上。
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吃饭,账全记在医保基金头上——民营医院的投资人,就是这条链子上真正拿钱的首要分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利益所得者,组织、领导医院员工陈某、魏某容、李某全等人(另案处理),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手段空刷医保卡,长期实施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上述人员发展辛某莲等人(另案处理)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又发展张某文、王某森等人(另案处理)作为村级敛卡人或司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等地进行宣传,以持医保卡到医院看病可以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吃饭、免费住院以及出院时获赠药品或者现金等为噱头,吸引大量城乡医保持卡人到医院虚假诊治、住院,通过空刷医保卡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该医院人员通过以上方式骗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相关职能转为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接)共计1亿余元。
刘某甲主要负责人事任免、虚假用药、病人筛选、财务审批、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乙主要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丙主要负责虚假宣传。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津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10281.784608万元。已经冻结在案人民币8136.84元及孳息发还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退赔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仍不足的,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继续共同退赔。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提出上诉,后刘某乙、刘某丙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津刑终59号刑事裁定,准许刘某乙、刘某丙撤回上诉;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空刷医保卡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刘某甲等三人招募大量医护、工作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并招募大量人员虚假宣传及敛取医保卡进行空刷,组成了成员固定的犯罪组织,医保诈骗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数额大、人员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刘某甲等三人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空刷医保卡的方式,有组织地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经综合考量,刘某乙所起作用相对于刘某甲较轻,刘某丙所起作用相对于刘某乙较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于医保骗保犯罪,应当重点惩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于招募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形成犯罪集团的,对组织、指挥犯罪集团骗取医保基金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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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津刑终5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222-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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