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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律所与林某某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2)琼执复180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2-09-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中国台湾地区——执行法院立案后冻结了辖区多家银行账户十三万存款,回头却以「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财产所在地管辖」为由驳回执行申请。

海南高院复议:仲裁裁决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被执行人在海口、琼海多地银行有存款并已实际冻结十三万余元——按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一中院已立案,「再以……不符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撤销。

规则确立:管辖看存款落在哪——钱冻在辖区,案子就扎根辖区;立案后的自我否定救不了管辖,只拆程序。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的,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执行法院立案并实际冻结被执行人辖区财产后,再以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驳回执行申请的,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冻完钱再赶人的裁定

某律所对林某某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一中院立案后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多家银行有余额,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裁定冻结划拨一百二十万元及利息——实际冻结海口、琼海四家银行账户合计十三万三千余元。之后查控显示无不动产、证券、车辆等。一中院却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中国台湾地区、辖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管辖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某律所复议到海南高院。

管辖的现实落点

海南高院撤销驳回裁定,三层理清。第一层,管辖的双轨:仲裁裁决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林某某住所地在中国台湾地区,住所地轨道不通;但轨道有两条。第二层,财产所在地的落点:一中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海市的多家银行账户存有存款,并予以实际冻结,冻结金额达十三万余元,已经对本案予以实际执行」;按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三条,「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口、琼海的存款让辖区法院坐上了管辖的席位。第三层,自我否定的禁止:「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也已经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执行人林某某在该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立案时未异议、执行中已冻结,事后以「无管辖权」驳回,既否定自己已完成的执行动作,也让申请执行人的程序利益归零;撤销。

执行管辖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不明(在境外、台港澳地区)或难以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照样是管辖选项——申请时附辖区内的财产线索(存款、不动产、股权),法院查实即可据以管辖(本案例口径);被以「无管辖权」驳回的,以「已实际冻结辖区财产+多地存款均有管辖权」复议。给执行法院:仲裁裁决执行立案前核管辖双轨(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立案后发现辖区确无财产的,处理路径是移送或终本,不是回头以管辖为由驳回申请——已实际执行(冻结)后自我否定管辖,必被纠正(本案例)。给被执行人:以管辖为程序抗辩的窗口在立案异议阶段;立案执行、财产已冻结后再提,最好的结果也只是换个法院继续执行(本案例),拖延价值有限。

冻结令先下、驳回裁后至,同一个法院先抓钱再赶人——海南高院把管辖的坐标钉在冻结的账户上:存款在哪,管辖就在哪;立案已立、钱已冻,回头再说「没管辖权」,事实与法律都不答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417号裁决,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某律所与被执行人林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琼96执97号。

执行中,一中院于2022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财产查询。多家银行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有余额。

2022年1月20日,一中院向被执行人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作出(2022)琼96执9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某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2年1月24日,一中院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12.3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12.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0.96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某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人民币306.7元。

2022年1月24日、2月10日、7月8日,一中院多次在执行系统上发起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财产查询。执行系统中相应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

一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律所申请执行不符合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中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琼96执97号之二裁定(以下简称97号裁定),驳回某律所的执行申请。某律所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复议。海南高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琼执复180号执行裁定:撤销一中院97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97号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可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是略有区别的。为了方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予以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某住所地位于中国台湾地区,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管辖条件。但是一中院在立案执行后,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海市的多家银行账户存有存款,并予以实际冻结,冻结金额达133439.26元,已经对本案予以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也已经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执行人林某某在该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符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条件为由,作出97号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案号:(2022)琼执复180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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