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劳动争议再审判决赔十万零三,公司已付七万五被申请执行差额两万五——公司异议:原审判决错误;而且高院组织调解期间我们已自动履行了差额。执行法院实体审查后驳回异议请求,看似没毛病,其实毛病在程序起点。
鸡西中院复议:「原审判决错误」不属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畴(救济是再审);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排除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判决不服的,同样不属审查范畴——应按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裁定驳回「申请」,而不是立案审查后驳回「请求」;启动审查程序本身即属适用法律错误。
规则确立:对判决不服的异议连门都进不了——驳回的对象是申请本身,不是申请里的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如已在诉讼调解期间自动履行)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是对执行依据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主张原审判决错误要求纠正执行依据的,应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实体审查后驳回异议请求的,属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法院应撤销该裁定并改裁驳回异议申请。
三、赵律师点评
进错门的异议
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案,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公司赔偿十万零三百余元;公司此前已履行七万五千余元,孙某芝申请执行差额两万五千余元及迟延利息。公司提异议:一、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二、高院组织调解期间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差额部分。梨树区法院立案审查,以「异议于法无据」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公司复议——鸡西中院却把整个异议程序连根拔起:撤销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审查范畴与处理方式的纠正
鸡西中院三层递进。第一层,「判决错误」事由的归属: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是「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执行措施、法定程序及其他侵权行为(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原审判决错误」针对的是执行依据本身,不在列举之内——救济通道是依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申请再审),执行庭不审判决对错。第二层,「已自动履行」事由的定性:公司主张在再审判决作出前、高院组织调解期间已自动履行差额——这是「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同样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按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梨树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三层,处理方式的纠正:两条事由都不属审查范畴,按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正确动作是驳回「异议申请」;梨树区法院启动实体审查并驳回「异议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裁定、改裁驳回申请。程序结论不同意味着法律评价不同:驳回请求意味着异议进了门、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意味着异议根本不该被审理。
异议受理审查的对表
给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不服的(判决错误、履行抗辩、时效抗辩等实体事由),走申请再审或其他法定程序——异议书里写这些事由只会换来「驳回申请」,连实体审查的机会都没有(本案例口径);真有「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已清偿」这类实体排除事由的,注意区分时点——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发生的清偿属实体排除事由可审,生效之前的属对依据不服。给执行法院:受理异议先做定性扫描——事由指向执行行为还是执行依据?指向后者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按第七条第三款释明再审通道(本案例);立案后发现不属受理范围的,用「驳回申请」而非「驳回请求」,程序用语的错位会被复议法院纠正。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拿「判决错误」拖执行的,向法院指出其异议不属受理范围,督促程序推进——实体不服的救济在再审,不影响本案执行。
两万五千元的执行款之争,争的却是程序起点——鸡西中院把「驳回请求」改成「驳回申请」,一字之差划清审执边界:执行庭不审判决对错,对判决不服的请回再审之门;进错门的异议,程序上就该原路退回。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黑民再81号民事判决: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芝经济损失人民币100399.80元(币种下同)。因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已向孙某芝履行75030元,孙某芝依生效判决向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给付赔偿款差额25369.80元及迟延利息。
梨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错误;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已在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作出前,组织调解期间自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差额部分。
2023年5月6日,梨树区人民法院以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于法无据为由,作出(2023)黑0305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请求。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不服,以相同理由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黑03执复3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梨树区人民法院(2023)黑0305执异3号执行裁定;二、驳回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被执行人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原审判决错误的异议事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畴,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第二,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其已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期间自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差额部分的异议事由,系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梨树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梨树区人民法院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并裁定驳回鸡西某公司异议请求的结论错误,属适用法律错误。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审查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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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黑03执复3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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