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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姚某英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一审 · 2010-09-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结婚十余年间长期遭丈夫无故打骂虐待,二零一零年以来殴打更为频繁严重。

某日凌晨她不堪忍受,趁丈夫熟睡取来铁榔头猛击其头面部数下,又用衣物堵住口鼻致其当场死亡,当日上午到派出所投案。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定属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结合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指其出于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犯意、激发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

对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案件,可综合被告人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判断能否适用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情节较轻是怎么认定的

故意杀人罪法定刑起档就是十年以上,落到三年缓刑,靠的是情节较轻这一档。法院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长期虐待和家暴而引发,并非图财、报复社会之类的恶劣动机;二是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十余年持续打骂虐待,对被告人犯意的形成起了直接作用。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案件里是重要的从宽依据,但必须达到严重且直接的程度。

缓刑是怎么落下来的

情节较轻只是把刑档降下来,是否适用缓刑还要单独判断。裁判列了四条:长期遭受虐待杀夫受到社会普遍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家中尚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主观恶性、法定从宽情节、再犯可能性、家庭实际需要,这几项都朝着从宽的方向走,才得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

给同类处境的提醒

这起判决并不意味着以暴制暴被鼓励。它成立的前提是虐待与家暴长期、严重且客观可证,杀人是趁其熟睡时的激情爆发而非预设谋划,案发后立即投案如实供述。证据层面上,多年打骂需要邻里证言、就诊记录、报警记录支撑;如果这些材料在案发前从未留存,情节较轻的认定会困难得多。

十余年家暴换来的三年缓刑,成立的每一步都有严格条件:起因上的严重过错、情节较轻的认定、自首与再犯可能性的逐一审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姚某英与被害人徐某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某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某英。2010年以来,徐某生殴打姚某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某生又寻机对姚某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时许,姚某英因长期遭受徐某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某生之念。姚某英趁徐某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某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某生当场死亡。当日8时30分许,姚某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以(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姚某英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姚某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某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某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某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

2.对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案件,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案号:(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 审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77-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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