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七年二月,被告人张某军开始在山东省利津县某村养殖三十头肉牛,后将盐酸克仑特罗添加到饲料中喂食肉牛。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利津县畜牧局对其饲养的三十头肉牛现场抽样检测,发现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遂将三十头牛查封,并按规定随机采样提取牛尿和喂养所用的自拌料送检。
次日,张某军在明知肉牛已被查封且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将肉牛予以出售。后经检测,送检的牛尿样品和自拌料中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案发时,在案未扣押张某军所添加的盐酸克仑特罗小料,亦未查明该小料的来源及购买记录。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判决:张某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客观行为等因素予以判定。在未查获添加物本身、亦未查明其来源及购买记录的情况下,结合案发地长期整治同类违法犯罪所形成的认知环境、行为人的专业养殖经历、其自拌料与动物尿液中均检出违禁成分、以及被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检测不合格后仍予出售等事实,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向饲料中自行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予以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政主管部门已抽样检测发现违禁成分并告知、动物已被查封后仍予出售的,属于在明知状态下实施销售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扣押到添加物,明知怎么证明
这个案子最值得看的,是证据上的一个缺口。** **判决写得很老实:** **「在案未扣押被告人所添加的盐酸克仑特罗小料,亦未查明其盐酸克仑特罗小料来源及购买记录。」** **也就是说,最关键的两样东西都没拿到:** **添加物本身没找到,从哪买的也不知道。** **按常规的证明标准,这案子似乎没法办。** **但法院还是定了,靠三条间接证据。** **第一条,认知环境。** **判决写:利津县某镇是山东最主要的牛羊肉养殖基地之一;二〇〇九年中央电视台曝光后,当地集中整治「瘦肉精」,对一批养殖户判了刑,集中销毁了大批活体牛羊;「对于『瘦肉精』的危害当地妇孺皆知」。** **这段话的证明目的是:他不可能不知道。** **第二条,从业经历。** **「张某军作为从事养殖活动十多年的专业养殖户,应当对『瘦肉精』有所辨别。」** **十多年、专业养殖——这两个词把「不知情」的辩解空间压到了最低。** **第三条,物证指向。** **他用的自拌料里检出,牛尿里也检出。** **两处都检出,说明添加行为发生在他自己调配饲料这个环节。** **第一条证明「他知道有这回事」,第二条证明「他懂这行」,第三条证明「东西是他加的」。** **三条合起来,明知就成立了。** **这个案子的方法论意义在于:** **明知是主观状态,永远不可能直接证明,只能靠间接证据搭桥。** **桥搭得够不够,看的是证据之间的咬合度,不是有没有直接物证。**
「自拌料」三个字,为什么成了定罪的关键
判决里有个细节,不懂养殖的人容易忽略:** **送检的不是「饲料」,是「自拌料」。** **什么是自拌料?** **判决自己解释了:「即在成品饲料中自行加入的饲料成分」。** **也就是说,他从饲料厂买来成品饲料,然后自己再往里加东西。** **这个细节为什么关键?** **因为它把责任锁定在了「他自己」。** **如果检出的是成品饲料,那可能是饲料厂的问题,他可以是受害者。** **但检出的是自拌料,是他自己调配的,** **那就只能是他加的。** **这个区分的实务价值很高。** **瘦肉精类案件,最常见的辩解就是「我不知道饲料里有,是饲料厂加的」。** **这个辩解在成品饲料检出的情况下,有一定空间。** **但在自拌料检出的情况下,基本站不住。** **因为「自拌」这个动作,是他自己做的,加了什么他自己最清楚。** **本案还有一个印证:牛尿里也检出。** **这说明违禁物质确实进入了牛的体内,不只是停留在饲料表面。** **两个检材一结合,链条就完整了:** **他往自拌料里加了东西 → 牛吃了 → 牛的尿液里有 → 牛被卖了。** **四个环节,每一个都有检测或者事实支撑。** **所以辩护时如果要攻,只能攻「加的是什么」。** **但检出的成分就是盐酸克仑特罗,这个攻不了。** **案子到这一步,就只剩量刑可争了。**
被查封、被告诉,然后他把牛卖了
本案最重的一个情节,是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点。** **三月二十七日,畜牧局现场抽检,发现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查封三十头牛,采样送检。** **三月二十八日,他把牛卖了。** **中间只隔一天。** **判决对这个行为的评价是:** **「利津县畜牧局对涉案肉牛现场抽检发现盐酸克仑特罗成分并告知张某军后,张某军仍将肉牛出售,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明知。」** **这句话的逻辑非常直接:** **告知之后还卖,就是明知。** **在此之前,明知还要靠推定;在此之后,明知就是事实。** **因为「被告知」这个动作,把「不知道」的可能性彻底排除了。** **这个时间点,对量刑的影响也很大。** **如果他在被查之前卖,那是「生产、销售」的完整行为;** **被查之后卖,多了一层「对抗监管」的意味。** **实务中,这类情节往往被认定为从重。** **本案判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 **法定刑是五年以下,判一年二个月属于中等偏轻。** **为什么轻?** **因为他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判决明确写了「张某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 **一年二个月,二十头牛的量,这个结果算是给了他机会。** **但反过来想:如果他没有在查封后卖那一次,可能判得更轻,甚至有机会缓刑。** **那一次销售,把缓刑的可能性卖掉了。**
为什么是「生产、销售」两个行为,不是只算销售
本案的罪名是完整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区别在哪?** **在于他有没有「生产」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把两种行为并列:** **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张某军两个都做了:** **往自拌料里加盐酸克仑特罗,是「掺入」;** **把牛卖出去,是「销售」。** **所以罪名是完整的。** **这里有一个理论问题值得说清楚:** **养牛算不算「生产食品」?** **算。**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把「食品的生产」定义为「食品生产和加工」,** **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属于食品的源头环节。** **司法解释也明确,「生产、销售」包括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物质。** **所以往饲料里加瘦肉精养牛,就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这个认定在实务中非常重要,因为很多人以为「我只是养殖,不算生产食品」。** **法律不这么看。** **养殖是食品链条的第一环,往这一环里加东西,就是往食品里加东西。**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养殖户」会成为这个罪名的被告,** **而不是只被行政处罚。**
给养殖户的一条实话
这个案子里的张某军,养了三十头牛。** **按当时的行情,三十头牛出栏,毛收入大概几十万,利润可能几万块。** **加了瘦肉精,牛长得快一点、瘦肉多一点,多赚的可能就是几千到一万。** **为了这一万,判了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牛被销毁,还留下犯罪记录。** **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但为什么还是有人做?** **因为在养殖这个行业里,这是一种「行规式」的错误认知:** **「别人都加,我不加就亏」。** **本案的判决,其实就是在打破这个认知。** **判决特别写了当地的整治背景:** **二〇〇九年央视曝光后,当地集中整治,判了一批人,销毁了大批活体牛羊。** **这段话的意思是:这个道理,已经用最重的方式讲过一遍了。** **再犯,就不能说「不知道」。** **所以对养殖户来说,这个案子给的不是法律知识,是一个判断:** **在一个已经被反复整治过的领域,任何「我不知道」的辩解,都不会被采纳。** **同时也提醒一件事:** **被查封、被抽检之后,千万不要动。** **本案如果他不卖那三十头牛,结果会轻得多。** **查封之后擅自处理,在实务中会被认定为对抗监管,甚至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一条底线:程序还没走完,东西不能动。** **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常识。**
没有物证也能认定明知——因为「不可能不知道」本身,就是证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军开始在山东省利津县某村养殖30头肉牛,后张某军将盐酸克仑特罗添加到饲料中喂食肉牛。同年3月27日,利津县畜牧局对张某军饲养的30头肉牛现场抽样检测,发现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遂将30头牛查封,并按照规定随机采样提取牛尿和喂养所用的自拌料送检。次日,张某军在明知肉牛已被查封且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将肉牛予以出售。后经检测,送检的牛尿样品和自拌料中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鲁05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将国家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仑特罗掺入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被告人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的问题,经查,在案未扣押被告人所添加的盐酸克仑特罗小料,亦未查明其盐酸克仑特罗小料来源及购买记录,但综合在案证据情况,能够确认被告人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并在饲料中主动添加了盐酸克仑特罗:一是利津县某镇系山东最主要牛羊肉养殖基地之一,自2009年中央电视台曝光后,当地集中开展整治肉牛、肉羊中添加“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仑特罗等)行动,对一批生产、销售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饲料及使用该类饲料喂养牛羊的养殖户给予刑事处罚,并集中销毁大批用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饲料喂养的活体牛羊,在当地形成巨大影响,对于“瘦肉精”的危害当地妇孺皆知。张某军作为从事养殖活动十多年的专业养殖户,应当对“瘦肉精”有所辨别。
二是从张某军使用的自拌料(即在成品饲料中自行加入的饲料成分)和送检的牛尿中均检出盐酸克仑特罗成分,证明盐酸克仑特罗系来自张某军自行添加的自拌料。第三,利津县畜牧局对涉案肉牛现场抽检发现盐酸克仑特罗成分并告知张某军后,张某军仍将肉牛出售,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明知。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张某军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张某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客观行为等因素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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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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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鲁0522刑初11号 审理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0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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