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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黄某诉广东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01民终169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服务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2-04-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黄某与广东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购买一百二十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十六万七千元,该款不含床位费、医疗、生活、管理等服务费用。

合同第4.11条约定:购买一年内不得申请退款,满一年后申请退款亦视为违约,公司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息退还基础设施使用费的百分之六十;同日公司开具收据载明现金缴纳十六万七千元。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返还十六万七千元、驳回利息诉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老年人在办理入住前已以其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有效,但退款条款无效

法院的处理是分开的:先认定《养老服务合同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对黄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再认定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某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属无效格式条款。这个「合同有效、条款无效」的区分在老年人消费纠纷中很常见——不要指望把整个合同打掉,把不合理的那条打掉就够了。真正的效果体现在钱上:既然退款条款无效,公司就不能依据“一年内不退、满一年只退六成”来扣留,十六万七千元全额返还。

不宜强制履行这一句的分量

第二项理由是合同的人身属性。法院指出,《养老服务合同书》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黄某在办理入住前已以其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养老服务需要持续的信任与配合,强行把一个不愿入住的老人绑在一份长达十年的合同上,既没有实际意义,也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这一判断与民法典关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精神是一致的。

三处细节决定了钱的去向

本案的事实认定有三个关键点。第一,黄某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公司的基础设施——这是全额返还而非按比例扣除的基础。第二,黄某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完成合同签订并当日以现金支付十六万七千元,其称认为缴纳该款即可入住具有一定可信度;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存在过错或过失。第三,黄某系签约后几日即提出解除合同,时间极短,没有实际占用服务资源。三点叠加,公司主张扣除前期投入成本缺乏依据。反过来看,如果老人已经入住数月、实际使用了设施,返还金额就要另行计算。

为什么利息没支持

法院支持了本金,却驳回了利息诉请,理由是合同系因黄某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这一处理体现了平衡:公司的退款条款无效,应当全额返还;但解除合同是黄某一方提出的,公司并无违约行为,故不承担资金占用成本。实务中,老年人一方若想一并主张利息,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误导或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可归责事由,仅有退款条款无效还不够。对养老机构来说,本案的合规要点同样清楚:涉及退款限制的条款必须以加粗、单独签名确认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并在签约时明确说明费用构成与入住后另行缴费的项目——黄某的误解,正是源于以为缴了这笔钱即可入住。

退款条款无效不代表对方违约;本金能全退,利息要看谁先提出解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黄某诉称:其误信广东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投资公司)城市颐养中心养老规划师张某一面之词,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经其儿子经向张某详细询问得知所谓基础设施使用费仅类似赞助费,入住后每月至少须另缴约7,000元。黄某与家属要求退款,某养老投资公司称依约不予退款。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养老服务合同书》无效;二、某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并计付利息。

被告某养老投资公司辩称,涉案《养老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某养老投资公司已于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合同全部内容,黄某对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使用情况知悉,依据合同约定,黄某无权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8日,某养老投资公司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签订《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城市颐养中心及帽峰山项目销售独家代理销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某养老投资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代理销售城市颐养中心及帽峰山养老服务系列产品,某养老投资公司按某科技公司销售金额的实际回款额为基数计付代理销售、咨询服务费,鸿泰养护套餐入园费的代理销售、咨询服务费为每月总销售额的5%、27%,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双方做好各自服务基础上,客户因各种原因仍需退单则进入退单流程,自签约之日起至12个月内退单,某养老投资公司无需承担退单损失。

2020年10月23日,黄某与某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2020年)约定某养老投资公司提供养老服务,鉴于其建设用地、专业基础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管理等存在大量前期投入,黄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生活、管理、水电、通讯、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黄某按正式入住当期价格缴纳入住服务费,每连续住满一个月可享受购买年限对应的入住补贴1,000元/月,直至总计入住年限期满为止;合同签订后,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除非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黄某不得要求退费,否则视为违约。

《养老服务合同书》第4.11条明确无论购买何种年限基础设施使用费套餐,黄某未激活且未入住使用,非合同约定某养老投资公司原因无法履行,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退款,满一年后申请退款亦视为黄某违约,某养老投资公司收到书面申请退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基础设施使用费60%。同日,某养老投资公司开具收据载明黄某现金缴纳120个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

黄某提交城市颐养中心的名片显示张某为养老规划师,咨询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某大厦;另提交《报警回执》载明其于2020年10月3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石派出所报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养老投资公司向原告黄某返还基础设施使用费167,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养老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老投资公司与黄某签订涉案《养老服务合同书》虽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黄某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黄某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而《养老服务合同书》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黄某在办理入住前已以其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黄某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鉴于某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黄某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某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未实际使用某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黄某年事已高,其系独自一人完成合同签订并当日以现金支付167,000元,黄某称其认为缴纳该款即可入住等具有一定可信度,某养老投资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存在过错或过失,且黄某系在签约后几日即向某养老投资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综上分析,对黄某诉请认定《养老服务合同书》无效不予支持,但依法对黄某主张某养老投资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000元予以支持。同时,因该合同系黄某原因致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其诉请某养老投资公司支付利息亦不予支持。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老年人在办理入住前已以其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号:(2022)粤01民终169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37-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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